有名的丁酉科场案,正是福临仰慕朱元璋立法周详可传永久,将法制用于治国的一个例证。
科举制度原本是使“天下英雄入我彀中”(唐太宗语)的统治者的妙招毒招。千年下来,汉人陷溺于科举至深至酷,难以自拔。清朝统治者更是旁观者清,所以一入关就连年开科取士,以迎合汉士子,达到笼络人心的目的。为了显示清正廉明,为了拔取真正的人才,对科举考试过程中人人痛恨的贪赃坏法、作弊贿买施行严刑峻法,是顺治帝的必然选择,也是他肃贪的一贯作风。诚然,丁酉科场之狱,主考官、房考官及考中的士子,许多人因此被杀、被遣戍流放,处罚太重,常常被当做民族压迫的一个例证;但此事发难者是汉人,受祸者也是汉人,清朝用严刑峻法处理了此案,竟能使大多数未能考中和年年被摈的士人感到出气、感到痛快,并使后来的科举受到震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比较清正、较少弊端,又是顺治帝乃至大清朝的一得了。
亲政七年之后,积累了相当统治经验的顺治帝,组织了一批大学士校订《大清律》,这是福临立法治国的一件大事。《大清律》一直沿用到清末,虽然在后来的两百多年间,有所增减,但它的基础和基本构架是福临建设的。这应该说是他对大清国的一项重大贡献,为后来的国运兴旺提供了重要保证。
清初的圈地法、投充法、逃人法三大弊政中,延续时间最长的,是逃人法。
用顺治帝自己的话说,圈地是不得已的办法,因为必须要有土地房屋安置进关的满洲八旗军民。福临亲政的时候,该圈的地差不多也都圈够了,所以,他在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下的“永不许圈占民间土地房屋”的谕旨,能够基本得到执行。这样,由圈地引起的投充,在严厉惩处借投充强占土地财产的罪犯之后,也渐渐平息下来。惟有逃人法,从宽还是从严,在朝廷的讨论中几起几落,始终不能解决。
清朝入关前,抢掠汉人为奴隶,作为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入关后,土地被圈占的汉民多有带着土地财产投到旗下为奴的,即为投充,他们也是满洲八旗军民的私有财产。奴隶们不堪忍受主人的虐待而逃亡者,就被称为逃人。收留逃人的,被称为窝主。窝主窝藏逃人,就等于抢夺了满洲八旗军民的家产,直接损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那是绝不能容许的。因此从关外到关内,处理逃人,立法最严,这也是满洲各旗向国家、向皇家要求的最重要的保障。
福临亲政后,逃人问题仍然很严重。代表满洲亲贵利益的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议出更严厉的法令:窝主被断给逃人之主为奴,窝主两邻(因不举报)流徙,捕得逃人在途中复逃,则解差也流徙。顺治帝认为过严,命再议;结果仍以原议上交皇帝。福临必须依靠八旗定天下,不能违国俗、拂众情,只得批准。
立法再严,也挡不住奴隶的逃亡,还出现了大量冒充逃人诈索财产、陷害良善的事,致使天下纷扰,百姓痛恨。当朝廷中汉大臣纷纷上奏抨击逃人法时,福临不能不站在满洲的立场上斥责汉官。他心里何尝不明白,害民峻烈的逃人法,是造成国家动荡的不安定因素。处在满汉矛盾焦点上的福临,只得忍受双方火力的炙烤,其痛苦是可以想见的。
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二月,兵科给事中李上疏,极论逃人法之弊,归结为七可痛,大大触怒了满洲亲贵。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定李死罪。顺治帝不准,命再议。又议得杖责四十、流徙宁古塔。顺治帝命免杖,安置在离关内近一点的尚阳堡。身为皇帝的福临,只能用这样曲折的方式来保护他朝廷中的一个中下级官员,他心里真够窝囊的了!
议政王贝勒大臣们竟得寸进尺,将逃人法进一步修改为:窝主处绞刑,家产尽行籍没;窝主邻居十家流徙,有关官员分别处分。这样一来,每有一个逃人,就会有一个窝主被绞死,一干官员受严惩,还有多少无辜百姓白白送命!
福临不再退让。顺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六月,他为此向八旗军民官兵发了一道专门的谕旨:
朕念满洲官民人等攻战勤劳,佐成大业,其家役使之人,皆获自艰辛,加以抚养,义无可去之理;乃十余年间背逃日众,隐匿尤多,故特立严法示惩。以一人之逃而株连数家;以无知之奴仆而累及官吏,皆念尔等数十年之劳苦,万不得已而设,非朕本怀也。
尔等当思家人何以轻去,必非无因。果能平日周其衣食、节其劳苦,无任意困辱、无非刑拷打,彼自感恩效力,岂有思逃之理?尔能容彼之身,彼自能体尔之心;若专恃严法,全不体恤,逃者日众,何益之有?
朕为万国主,犯法诸人,孰非天生民、朝廷赤子?今后宜体朕意,使奴仆充盈,安享富贵。
在福临的攻势面前,议政王贝勒大臣们不得不有所收敛。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二月,福临改定逃人法,免了窝主的死罪。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五月,福临又下了一道更厉害的谕旨:
年来逃人未止,小民牵连被害者多,闻有奸徒假冒逃人,诈害百姓,将殷室之家指为窝主,挟诈不已,告到督捕衙门,冒主认领,指诡作真,种种诈伪,重为民害。如有旗下奸宄横行,许督抚逮捕,并本主从重治罪!
这道谕旨,实在是一次政治地震,激起了剧烈的反响。各省督、抚居然可以对旗下人逮捕、治罪,这真是破天荒!它触动了每一个人,不管他是满是汉,是旗人是平民,朝野一派沸腾。然而逃人之祸,自此也就渐渐停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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