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课是封建王朝重要的经济来源,盐政的好坏,上关系国库收入,边储虚赢,下关系民生日食,与社会的治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故历代统治者对此均极为重视,严加控制。明代,盐业经营全部由封建国家垄断。朱元璋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早在至正二十六(1366)、二十七(1367)年,即先后置两淮、两浙盐官。洪武初,又在诸产盐地次第设官管理,建起六个都转运盐使司,七个盐课提举司。正统时,更设两淮、长芦、两浙巡盐御史。《明律》还规定:“凡私煎货卖(盐)者,绞。” “非产盐处夹带三十斤以上者,决遣无赦。”所以对盐的管理、控制,不可谓不严。但是,即使在这样严格控制的领域里,依恃着皇权的殊恩异宠,宦官的手同样Сhā了进来。
(1) 宦官对盐政之干预
《明会典》载:“永乐十三年(1415),差御史、给事中、内官各一员,于各处闸支盐课。”这是最早的宦官干预盐政的记录。《明史·食货志》又载:正统元年(1436),始命侍郎何文渊等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命中官、御史同往”。“成化中,特遣中官王允中、佥都御史高明整治两淮盐法”,这是宦官参与盐政的继续。正德四年(1509),刘瑾更奏疏通盐法四事:一、请免征天下户口食盐银钞[116];二、请令巡盐御史躬亲掣验;三、请禁私贩夹带;四、请禁空文虚引。结果,除军民户口食盐仍旧外,其余均得到批准,还令“司礼监立碑在侧,时常省察”[117]。虽然对此实行的具体情况,史籍中未见有明确的记载,但刘瑾提出了如此系统的措施,并且多数被认可,也足以说明宦官干预盐政曾经达到何等程度。
(2) 宦官对盐法的破坏
宦官的干扰盐法,也是很严重的。《中官考》、《明大政纂要》等多种史书里,就有正统时,辽东镇守太监王彦家里藏有盐引,司礼监太监金英家奴郭廉、赵显多支浙盐等的记载。
成化时,对中宦中盐并非不加约束。成化四年(1468),令内外官员之家不许占中盐引。但令出不行。据《典故纪闻》载,同年,尚膳监太监潘洪即欲中纳两淮余盐。十九年(1483),内官王钿欲中河东盐二万余引。虽然他们均被户部参奏,宪宗亦分别斥之为“损国课以益私家”、“违例中盐,与民争利”,并让户部揭榜禁约:“后有犯者,必罪不宥”。不过,仅此而已,并未绐予他们任何处分。而且,这亦不妨碍太监李棠获准开中辽东盐一万引;陈铉、潘午各得赐盐万引,王包得赐淮盐六千引;而太监刘通在弘治十八年(1505)内,不仅本人得赐淮盐1000(万?)引,连家人徐达也得赐淮盐三万引。大宠宦梁芳更前后请得两淮存积余盐[118]数十万引。事实胜于具文,因此那些“不许”、“必罪不宥”等等禁约,并不能阻止日后宦官的屡屡干犯盐法。
明代盐法日渐破坏,主要表现为奏讨盐利者太多,以及借机夹带、贩运私盐以牟利、破坏开中的现象日益严重。在这当中,宦官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恶势力。
甲、宦官借织造之名奏讨盐利
正如在织造部分我们曾论及的那样,宦官督织造,借织造之名奏讨盐利,其后果是对盐政的破坏。以弘治朝为例,《明史·李敏传》、《周经传》分别记载:弘治四年(1491),龙绶请长芦盐两万引,鬻于两淮,以供织造。弘治九年(1496),中官织造者请增给两淮盐课两万引。这类情况当时已引起官员们的忧虑,纷纷提出谏议。据《明会典》载:弘治十三年(1500),奏准其织造官有奏讨盐引,越境货卖者,听户部并户科论奏治罪。十四年(1501),以织造开卖盐之端,附带私盐横行江湖,“官盐阻滞,商人不应”等原因,派佥都御史王清理两淮盐法。十六年(1503),奏准织造缎匹再不许奏讨盐价,违者许户部户科论奏。在短短的三四年间,又是一再“奏准”,又是差出重臣清理,可见弘治时以织造为名奏讨盐引之滥。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令五申之时,弘治十六年(1503)十月,内官监太监龙绶竟敢冒犯禁令,以供应缎匹缺乏为名,要求支两淮盐价以给织造,而且这请求居然得到孝宗本人的允准,命支三万。令出不行,难怪紧接着的正德一朝里,宦官们乞请盐引不绝。如正德元年(1506),承运库太监王瓒往南京、江浙织造,乞支长芦盐一万二千引,崔杲往应天等府织造彩妆缎匹,亦奏讨长芦盐一万二千引等等。
二、明朝宦官与经济(17)
这些以织造名义奏讨得的盐,盐船上都Сhā着黄旗,称“钦赐皇盐”,沿途官吏答应稍迟,便被鞭打责罚,更无人敢加以检查。因此,“引一纸,便夹带数十引”[119]。正德时,太监吴经督织江南,除支领盐引外,还声明要关津及巡盐衙门“不得盘诘阻滞”。这不准检查盘诘的原因,当是人所共知的。有的还乘机敲诈勒索,借势骚扰,杨镇就是一例。正德四年(1509),太监杨镇赍官银万两,长芦盐八千引,往南京易银买丝织造。他趁机以这些银私自买盐,混同装载,用了六百只船,沿途还勒索得贿赂银一万六千二百两,连家人韦庆等都得银几千两。由于是被刘瑾内行厂的人告发,所以才送南京三法司审问。
乙、宦官对私盐之夹带、私贩
不少宦官借着特殊的身份、特殊的任务,借进贡船等大量干着夹带、贩私盐的勾当。明初,贩私盐者罪至死,虽懿亲勋戚不稍贷,但法久弊生,《明会典》有“宣德五年(1430),令: 往来内官内使、官军人等夹带私盐者,许应捕官军人等盘拿”,“景泰七年(1456),奏准:凡势豪(包括宦官)、军民人等聚众兴贩私盐者,经解兵部发铁岭卫充军”等记载,反映了宣德、景泰年间大量贩私盐的活动中,就有宦官参与。成化十三年(1477),又奏准内外官员凡坐马快船只,如有夹带私盐,不分有无知情,俱照例问罪。可见以前的禁令并无多大实效,成化时不得不再申有关规定。但是,十三年(1477)发布的禁令又如何呢?十四年(1478),南京内官监覃力朋乘进贡之机,用马快船一百艘多载私盐,并用武力拒击典史盘诘检查,打落典史牙齿,射死一人。十九年(1483),太监王敬往江南采药,政府发给他盐七千千引公用,但实际上,王敬既发了一万五千五百引到宁国等府卫,又发了数十船往江北。二十一年(1485),到河南公干的内官熊保沿途贪暴,杖死皂隶,又多载私盐,强迫州县发卖。显然,他们这些行径都是直接犯禁的,说明他们根本没有把禁令放在眼里。但是,皇帝又怎样呢?皇帝总是对内臣法外开恩。被刑部按私盐拒捕律判处斩首的覃力朋,由皇帝出来免罪。熊保只不过发到南海子充净军种菜。王敬是被贬了,然而这不过是由于他带着骗子王臣到处恣行掠取,激变生员,而不是由于夹带私盐。这样,一切禁令自会与前朝诸禁令一样不生实效。《明史》中《盛应期传》、《徐恪传》分别载:弘治六年(1493),李广家人市私盐至济宁。岐王朱枚弘治八年(1495)就藩德府时,中使携盐数百艘,强卖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