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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小说网 > 中国人的性爱与婚姻 > 14.第十章 同性恋(14)

14.第十章 同性恋(14)

( 之,同­性­恋什么事都­干­了,区别仅在于行为对象是同­性­而非异­性­。ww***因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这样?

我们还可以换一种方式提出问题:大多数同­性­恋者已过或将过异­性­婚姻生活。同­性­恋看来不算对婚姻关系的亵渎,或重大亵渎。如果从“不忠实”或“外遇”这个角度提出问题,那么同­性­恋在感上和**上的不忠,丝毫不弱于婚外恋。这里惟一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搞出孩子来。

如果我们将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性­关系开列出来,可以得到下列清单:婚内以生育为目的­性­关系。一般来说,只要不加声明,社会默认婚姻的目的为生育。ww婚内不以生育为月的(或以快乐为目的)的­性­关系。第七篇中自愿不育夫­妇­之间的­性­关系就属于这一类,因为他们已公开宣布不要孩子,将生育剔出婚姻生活的内容之外。婚外异­性­之间的­性­关系。同­性­恋的­性­关系。

前二种­性­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属正当关系。但是第二类调查对象对我们抱怨道:他们的婚姻关系受到轻视(不是指责八比如说分不到住房,听了很多闲话(如说他们没本事生育)。因此又可将上述分类重新命名为正当而且重大的­性­关系;正当然而不重大的­性­关系;不正当然而重大的­性­关系;不正当而且不重大的­性­关系。

可以看出,在涉及­性­问题时,重大不重大是生育可能­性­之同义语。第一类­性­关系之所以正当而钍重大,在于它可能产生合法的生育;第三类­性­关系是严重的错误,原因在于它会产生非法的生育;第二类­性­关系之所以被轻视,正因为它申明了不生育;第四类­性­关系的错误之所以显得不如第三类严重则是因为它不会造成非法生育。至于正当不正当,则明显是结婚与否的同义语。除非经过一定手续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一切与­性­有关的行为均为不正当。以上解释不但为我们调查中所得事实所证实,而且在逻辑上是严谨的。

调查结果表明,北京同­性­恋群体无论规模还是活跃程度都超出我们的预料。同­性­恋者享有某种程度的­性­自由(至少比不受法律保护的异­性­恋有更多的自由)。这一点令人感到意外。可以肯定地说:同­性­恋者的活动完全是为了­性­和感方面的满足,不可能有其他目的(如生殖、这种行为虽然因此在中国社会中永远得到负面的评价,但却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由于受到轻视而苟得的自由。追溯历史也会现,虽然宋明以来一直有“存天理,灭人欲”的说法,但逛相公堂养戏子之类的行为几乎是合法的。在这里,实际11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牛穹重大论。放纵**比之造成非法的生育罪名要轻得多。

不需要论及同­性­恋现象对当事人和周闱社会的影响,仅其存在本身(规模、内容、规范、价值观等)就足以引起社会学研究的注意。我们期待有条件用科学的抽样方法对同­性­恋现象做实证的研究,以得到更­精­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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