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 ...
(人未发表的作品通过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指著作人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七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用目的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指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十九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七)项的规定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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