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我们谈了那些想规定工资数额和人为地使愿意工作的人得到适当劳动报酬的各种尝试。下面要研究另一种一般的救济方法。这种方法不主张干涉契约的自由,让市场竞争来决定工资,不过,在认为工资不够的时候,努力利用一种辅助的财源,补充工人的工资。例如,教区当局在1834年以前的三、四十年间采用的以“津贴制度”闻名的权宜的做法,就具有这种性质。当初采用这种制度,是因为当时农业连年歉收使粮食价格上涨,以致劳动工资不足以使农业劳动者的家庭获得通常数量的粮食。当时在上层社会流行的一种观点是,人民生了许多孩子,为国家增加了许多人口财富,他们是不应该因此而受苦的。这种观点,加上人道主义的感情,就使农村地区的官员以教区的救济金给予已经就业的人们。这种做法一旦被认可,农场主的直接利益就会迅速扩大,因为农场主承担的农业工人的一部分生活费用,能因此转嫁给同一教区的其他居民。这种做法的原则,显然是使每个家庭的钱财与其需要相适应。所以,其结果自然是:给予已婚者的,要多于独身者;给予家庭人口多的,要多于家庭人口少的。事实上,往往是按子女人数发给津贴。然而,这种做法,与直接的、积极的人口奖励,不是不可分的,用以补足工资的津贴可以固定地、同样地发给所有的工人。因为这一形式是这种制度所能采用的最不会遭到反对的形式,所以我们就假定采用这一形式。
这种做法,显然只是规定最低限度工资的另一种方式,它与直接方式相比,只有一点不同,那就是,直接方式容许雇主按市场价格购买劳动,以公共基金补足工资的差额。除此之外,它与直接方式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对直接方式所作保证的全部批评,对于上述那种做法也都适用。这种保证,对于所有的工人,不论其人数多少,都答应给予一定数量的工资,从而完全消除了人口无限制地增加的障碍(不论是积极的障碍,还是由于谨慎明智而产生的障碍)。但是,津贴制度除了受到所谓“全部尝试只是为了调剂工资,而不是节制人口”的常见的批评以外,还有其本身特有的荒谬之处。这就是,这种制度必然以右手支付工资,而以左手收回工资。工资率的最低限额只有一种,不是人们能够赖以为生的最低限额,就是人们愿意赖以为生的最低限额。我们假定它是每周7先令。现在某教区当局因这份工资微薄得可怜而感到震惊,于是以慈悲的心肠把它补足到10先令。可是,工人拿惯了7先令,尽管他们也乐意多拿一些,但事实证明,他们宁愿靠7先令维持生活,而不愿限制其增殖人口的本能。工人的习惯,将不因教区给予补助金而有所改善。他们从教区拿到3先令,尽管因此人口大为增加,而使工资降到4先令,但仍能过同过去的生活水平一样的生活。所以,他们也许不用等到人口增加,其工资就会降到4先令,贫民习艺所里的失业工人,足以造成这样的后果。津贴制度实际上确曾起过这样的作用,而英国的工资在它的影响下确曾降到比以前(比没有实行津贴制度以前)更低的水平。这是人所周知的事实。在上一世纪中,因为济贫法的执行颇为严格,人口增加得慢,农业工资远在饥饿线之上。津贴制度一经实施,人口增加得非常快,工资大为降低,因而具有工资与津贴加在一起的收入的工人家庭的生活,远比过去只有工资一项收入的时候差。当工人只靠工资生活时,工资在事实上有一个最低限额。如果工资低于维持人口所必需的最低水平,那么,人口的减少会使工资至少恢复到原来的最低水平。但是,如果工资的不足部分是靠所有能够捐献的人勉强捐款来补足的话,工资就可能降到饥饿线以下,甚至降到接近零。这一可悲的制度,不但使人口中的失业部分贫民化,而且使人口全部贫民化。这种制度之坏,有甚于过去任何一种滥用济贫法的方式。自1834年的济贫法实施以后,这种制度已受到严格限制。幸而它还没有复活的征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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