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号函》写道:“企业法人在被吊销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这一作法符合公司登记法理,学界不少人对此也给予肯定。
如果说,我国有关公司登记立法放弃现有“个性”,回归公司登记制度的基本法理,将登记注册作为公司登记的生效要件,而仅赋予以证明效力,则上述理论上的困惑和实践中的混乱自然迎刃而解。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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