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所获的财富,如已达到它的土壤、气候和相对于他国而言的位置所允许获得的限度,因而没有再进步的可能,但尚未退步,那末,在这种状态下,它的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也许都非常的低。一国人口的繁殖,如已完全达到其领土所可维持或其资本所可雇用的限度,那末,在这种状态下,职业上的竞争必然非常激烈,使劳动工资低落到仅足维持现有劳动者人数,而且由于人口已经非常稠密,也不可能再有增加。一国的资本,如与国内各种必须经营的行业所需要的资本相比,已达到饱和程度,那末各种行业所使用的资本,就达到各行业的性质和范围所允许使用的程度。这样,各地方的竞争就大到无可再大,而普通利润便小到无可再小。
然而,也许没有一个国家的财富曾经达到这种程度。中国似乎长期处于静止状态,其财富也许在许久以前已完全达到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有的限度,但若易以其他法制,那末该国土壤、气候和位置所可允许的限度,可能比上述限度大得多。一个忽视或鄙视国外贸易、只允许外国船舶驶入一二港口的国家,不能经营在不同法制下所可经营的那么多交易。此外,在富者或大资本家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安全,而贫者或小资本家不但不能安全,而且随时都可能被下级官吏借口执行法律而强加掠夺的国家,国内所经营的各种行业,都不能按照各种行业的性质和范围所能容纳的程度,投下足够多的资本。在各种行业上,压迫贫者,必然使富者的垄断成为制度。富者垄断行业,就能获有极大利润。所以,中国的普通利息率,据说是百分之十二,而资本的普通利润,必须足够担负这样高的利息。
一国法律上的缺陷,有时会使其利息率增高到大大超过它的贫富状况所需要的程度。它的法律如果不强制人们履行契约,那就使一切借款人所处的地位,和法制修明国家中破产者或信用不好者的地位相差不远。出借人收回借款的不确定性,就使他索取破产者在借款时通常需要出的那么高的利息。在侵略罗马帝国西部各地的未开化民族中,有许久,契约的履行与否只凭当事者的信义,他们王朝的裁判所很少过问此事。当时利息率达到那么高,恐怕这也是一部分原因。
要是法规完全禁止利息,那也不能收到效果。许多人必须借入资金;而出借人,不仅对于这笔资金的使用,要求相当的报酬,而且对于回避法律的困难和危险,也要求相当的补偿。孟德斯鸠说,一切回数国利息率之所以高,并不是囵为他们贫穷,而是部分因为法律禁止利息,部分因为贷金难于收回。
最低的普通利润率,除了足够补偿投资容易遇到的意外损失以外,还须有剩余。只有这一剩余才是纯利润或净利润。普通所谓总利润,除了包含这种剩余以外,还包含为补偿意外损失而保留的部分。借款人所能支付的利息,只与纯利润成比例。
出借资金,即使相当谨慎,亦有受意外损失的可能。所以,最低的普通利息率,和最低的普通利润率一样,除了补偿贷借容易遇到的意外损失外,还须有剩余。如果无此剩余,那未出借资金的动机,就只能是慈善心或友情了。
在财富已达到极度、而且用在各种行业上的资本都已达到最大限度的国家,普通纯利润率便很低,因而这种利润所能负担的普通市场利息率也很低;这样,除大富豪外,任何人都不能靠货币利息生活。小有产者和中等有产者,都不得不自己监督自己资本的用途。几乎一切人都得成为实业家,都有从事某种产业的必要。荷兰的现状,似与此相似。在那里,不是实业家,就不能算是时髦人物。需要使得几乎每一个人都习以为常地去经营某种行业。习俗又到处支配时尚。不和别人穿上同样的服装,便成为笑柄;不和别人同样从事实业,也不免成为笑柄。一个无所事事的游惰者,厕身实业家中间,正如一个文官厕身军队中间一样,会感到很尴尬,甚至会受到轻视。
最高的普通利润率,也许是这样一种利润率,它在大部分商品价格中占去应当归作地租那一部分的全部,仅余足够支付商品生产及上市所需的劳动的最低工资,即仅足维持生存的工资。在劳动者从事工作时,总得设法养活他们,但地主未必都要给付。东印度公司职员在孟加拉经营商业的利润,恐怕与这最高率相差不远。
通常市场利息率对普通纯利润率所应有的比例,必随利润升落而变动。英国商人把相当于两倍利息的利润,看做适中合理的利润。我想,这所谓适中合理的利润,不外就是普通利润。在普通纯利润率为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的国家,借用资金来经营业务的人,从所得利润之半作为利息,也许是合理的。资本由借用人担负风险,他好象给出借人保险;在大部分行业,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既可作为这种保险所冒风险的足够补偿,亦可作为不辞辛苦运用这笔资本的足够报酬。可是,在普通利润率低得多或高得多的国家,就不可能有像上述那样的利息和纯利润的比例。利润率低得多时,也许不能以一半作为利息;利润率高得多时,就可以一半以上作为利息。
财富迅速增进的国家,可在许多商品的价格上,以低的利润弥补高的劳动工资,这样它们的商品,就能与繁荣程度较低而劳动工资较低的邻国的商品以同样低廉的价格出售。
实际上,高利润抬高生产物价格的倾向,比高工资大得多。例如,麻布制造厂各种劳动者,如梳麻工、纺工、织工等的工资,如果每日各提高二便土,那末麻布一匹价格所必须增高的数额,只等于生产这一匹麻布所雇的工作人数,乘以他们生产这一匹麻布的工作日数,再乘以二便土。商品价格中归于工资的那一部分,在一切制造阶段,按算术级数递次增加。但雇用这些工人的所有雇主的利润,如果都抬高百分之五,那末,商品价格中归于利润的那一部分,在一切制造阶段,就按几何级数递次增加。就是说,梳麻工的雇主在卖麻时,要求他所垫付的材料和工人工资的全部价值,另外加上百分之五。同样,纺工的雇主,也要求他所垫付的麻价和纺工工资的全部价值,另外加上百分之五。推而至于织工的雇主,也同样要求另外加上百分之五。所以,工资增高对商品价格抬高的作用,恰如单利对债额累积的作用。利润增高的作用,却象复利一样。我国商人和制造者,对于高工资提高物价、从而减少国内外销路的恶果,大发牢骚;但对于高利润的恶果,他们却只字不谈。关于由自己得利而产生的恶果,他们保持沉默。他们只对由他人得利而产生的恶果,大喊大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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