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邓玉娇案所引起的法律思考
由邓玉娇案所引起的法律思考
倍受社会关注的湖北巴东县邓玉娇案最终由恩施州公安机关以邓玉娇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结论而侦查终结,于5月31日移送检察机关进入了起诉程序。媒体同时报道,对于当时强迫要求邓玉娇陪其“异性洗浴”而被邓玉娇刺伤的黄德智公安机关以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了治安拘留的处罚。对于这样一个侦查结论与处理结果,笔者认为,实在值得商榷。
恩施州公安机关既然认定邓玉娇刺死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那么,既是防卫,就说明了两个问题,一个是邓贵大、黄德智确实对邓玉娇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二是邓玉娇的行刺行为是为保护自己不受不法侵害的自卫。至于这个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首先要弄清楚邓玉娇防卫的是自己的什么权利?邓贵大、黄德智侵害的又是邓玉娇的什么权利(客体)?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对所谓“异性洗浴”的法律定性问题,是本案性质认定的焦点。也就是说,“异性洗浴”究竟属于异性间的什么行为?从社会公德和行为人的意志动机及其特定的场所环境分析,这显然是属于*范围的性行为,将其说成是“特殊服务”,不过是对这种性行为的掩饰罢了。既然是性行为,就自然涉及到性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的性权利不可侵犯,《刑法》设立*罪的目的就是要依法保护妇女的性权利,打击违背妇女意志侵害妇女性权利的行为。邓贵大、黄德智强迫邓玉娇陪其“洗浴”,显然是侵害了邓玉娇的性权利,并且他们实施了追赶(将邓玉娇由洗衣服的包房追至宿舍)、胁迫(比如象警方通报的用“推坐”的手段阻止邓玉娇脱身,用金钱、言语威胁等行为)等暴力手段,毫无疑问已构成了违背邓玉娇意志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包括*在内的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邓玉娇的行为并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而是属于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给予表彰。
同样道理,既然恩施警方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防卫”,而且她所防卫的是自己神圣不可侵犯的性权利,那么,作为侵害她性权利的两个主要行为人邓贵大、黄德智就顺理成章应当是涉嫌*的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就应当受到刑事立案侦查,而警方却仅仅给予了治安拘留的处罚而了事,显然不符合严格执法的要求;假如警方认为邓贵大、黄德智两人的行为不够成“涉嫌*”,那么,他们以暴力强迫要求邓玉娇陪其“异性洗浴”的行为又是属于什么性质的不法行为?从通报的情况看,警方只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了治安处罚”,没有说明黄德智的行为究竟是属于违反《治安处罚法》的哪一种行为?如果说“异性洗浴”不属于*性行为,而是娱乐场所的合法“特殊服务”项目,那么,这起惨案的主要法律责任就应该由邓玉娇来承担,又焉能认定她是“防卫过当”?她防卫的是什么?显而易见,恩施警方对黄德智的治安拘留处罚,行为定性不明,处罚不伦不类,既缺乏法律依据,又不符合社会道德的期望和要求,难以服人。
当然,从这起案件的具体情景分析,尽管恩施警方在侦查结论中,对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描述是强迫要求(邓玉娇)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桑,言词侮辱”,但我们从警方公布的邓贵大、黄德智两人的伤情鉴定结论不难想象,一个弱女子,如果当时没有被两个强壮的男人以身体零距离的接触而控制,仅仅是“拉扯推桑,言词侮辱”,即是被激怒而情绪失控,再穷凶极恶,举刀行凶,又焉能接连刺中两个男人造成一死一伤的惨案?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推测当时的情景是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已与邓玉娇发生了身体的零距离接触并正在对其进行暴力不法侵害,只有这样,才能给邓玉娇行刺造成机会。因此,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是毫无疑问的。 txt小说上传分享
以一个父亲的名义声援邓玉娇
2009年5月10日是一个值得天下妇女和天下父亲们永远纪念的日子!就在这一天的20时15分,22岁的湖北省巴东县姑娘邓玉娇,不堪忍受身披政府官员外衣的衣冠禽兽邓贵大的棱辱,不惧弓虽暴,不受金钱的诱惑,在面临被欺辱而无法脱身的情况下,毅然举起一把水果刀刺向了那个人皮禽兽的身躯,替执政党铲除了一个败类,为社会清除了一个人渣,维护了自己的清白,捍卫了妇女的尊严,使我们看到了在物欲横流、到处充满铜臭味的当今社会,依然有不为金钱丧志失节的烈女,不畏弓虽暴敢于抗争的女中豪杰!邓玉娇以她的柔弱之躯和刚烈之志,谱写了一曲现代烈女可死不可辱的悲壮之歌,她是千千万万良家女儿的榜样,天下父亲为有这样的好女儿感到自豪!
面对邓玉娇的未来和处境,作为一个老民警,对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邓玉娇立案侦察及其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我暂且不做任何评论,我相信我的同行们会站在执法公正的立场上侦查此案;但作为一个父亲,我内心深处的期望是法律对邓玉娇最终的判决是“无罪释放”!因为在感情上,我相信天下绝大多数的父亲会和我一样认为玉娇是无罪的!
有人会说,感情替代不了法律。不错,法律是冷酷的,但法律的愿望却并非就是无情的,他应该是以保护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益为出发点,以冷酷无私的面目出现,体现并保护人类最善良、最美好的情感,这就是法律的正义性之所在。当一个女孩子最宝贵的贞操遭受野到蛮侵害时,柔弱的女孩能有什么样的选择?屈服弓虽暴而顺从之?你就会永远失去贞操并且失去法律讨还公道的前提条件;无效的挣扎反抗,虽然可能在事后获得法律对施暴者予以惩处的结果,但你身心所受到的创伤却是永远也难以愈合的,面对疯狂的歹徒,你只有在反抗中对施暴者实施“以暴治暴”让其自食恶果方可有效保护自己,这似乎更符合法律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武器的旨意!——法律对*的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既成事实之后的责任追究上,而应当成为民众,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敢于拿起来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只有这样,才能彰显出法律强大的威慑力量,才能对他所保护的人民实施更加有效的保护。
邓贵大、黄德智已过不惑之年且身居政府职员,理应知荣知辱,遵守最起码的社会道德规范,但他们却仗着是政府官员,囊中有几个丑钱的架势,向与自己女儿一般大的服务员邓玉娇提出“异性洗裕”的淫恶要求,遭到拒绝后,不知羞耻,反而大施淫威,将邓玉娇从洗衣服的包房追至服务员休息室,拿出一沓臭钱在邓玉娇的脸上煽击,强迫邓玉娇为其提供所谓的“异性洗浴”服务,在邓玉娇“有钱也不提供洗浴服务”的严辞拒绝下,两次将欲起身离开的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使其不得脱身,罪恶之意,凸现无遗!此情此景下的邓玉娇,能有什么办法?向两位衣冠禽兽宣讲法律宣讲“八荣八耻”的道德要求么?显然是对牛弹琴;屈从邪恶,会招致更大的棱辱,她只有奋起反击且不给禽兽留下喘息反扑之机,方能保护自己!勇敢的邓玉娇选择了宁可坐牢也不失节丧志,维护自己清白的壮举,捍卫了女性的尊严。她的举动是壮烈而令人钦佩的,相比于那些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失节丧志的*堕落分子、相比于面对邪恶而贪生怕死的软弱分子、相比于一切夸夸其谈、道貌岸然的伪君子,她是那么的可敬可爱!这样一位美如洁玉的女子,如果得不到法律的同情和保护,社会美德何以张扬?人间邪恶何以铲除?立法的善良本意何以体现?!所以,我愿以一个父亲的名义,大声喊出“邓玉娇无罪”的心声!
也有人说,邓玉娇既在“风月场所”工作,自然应当懂得“风月场所”的潜规则,理应满足客人的服务要求云云,这简直是*祼替罪恶开脱的鬼话!试问:我国何时承认过所谓“风月场所”的合法性?又有那一家宾馆服务业承认自己是“风月场所”?难道我们在宾馆服务业工作的女儿就应该被看成是“风尘女子”不成?我们谁没有母亲?谁没有女儿?倘若我们这个社会能够容忍邓贵大之流的兽行,把肆意玩弄妇女看成是一种合乎情理的“潜规则”而熟视无睹,这与“易女互玩”有何区别?当我们看到邓贵大之流在欺负别人的女儿时,可曾想到我们的女儿是否安全?是否活的有尊严?!愿天下所有的父亲们觉醒,痛击邓贵大之类的衣冠禽兽,保护我们的女儿!
邓玉娇,无论法律如何判决,你都是天下父亲们的好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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