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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

1、悲惨命运的根源

以上的故事,足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地主恶霸罪恶的巨大,社会形态的黑暗。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当然是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而对于广大农村来说,其根源还在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下的旧中国农村,其经济关系和社会状况到底如何呢?

中国远古原始公社制解体后,夏、商、周(西周与东周)三代奴隶制社会,主要经济制度是分封劳役制。

分封制始于夏代,继行于殷商,式微于周。这种分封制规定了尊卑高下的等级。天子为第一等,诸侯为第二等,卿大夫为第三等。诸侯依其功勋大小和受封地的多少,又分为公、侯、伯、子、男五个不同的爵位。卿大夫又以其服侍的对象分为天子卿大夫、大国卿大夫、列国卿大夫、小国卿大夫等。诸侯、卿大夫又统分为九等,称为“九命”。

爵命等级是享受政治、经济待遇的依据。夏、商、周三代都实行世禄制,各级贵族世袭享受他们应得封地的收入,除了依次向上一级贵族交纳一定的贡赋和提供军役、劳役之外,其余全部归他们自己享用。例如,周武王弟康叔受封于卫(今河南安阳一带)并“殷民七族”,周公长子伯禽受封于鲁并“奄商之民”“殷民六族”,成王弟唐叔受封于晋并“怀­性­九族”,功臣姜尚(太公)受封于齐(山东临淄一带)并土居臣民等等。可见当时是采取“封地授民”一并进行的办法的。各受封国诸侯,除自己直接占有一部分土地和臣民外,其余再分封给自己的大夫和士。各级贵族对受封地都只有享用权而无私有权,不准出卖,即所谓“田里不鬻”。

奴隶主贵族们如何去经营他们受封的土地?如何驱使自己封地上的臣民百姓?古籍上记载“三代”普遍推行的是“井田制”。奴隶主为计算自己封地的大小和监督农奴劳动,把土地划分成9个方块,因像“井”字形,所以叫做井田制。井田制最基层的单位是里,一里等于周亩900亩,每里住8户农奴,每户分地一个方块,即100亩,余下的100亩为“公田”。8户农奴除掉耕种自己的100亩份地外,还被迫合力耕种领主的“百亩公田”。一个贵族领主依据其“命数”高低、封地大小可能会有许多这样的“里”,可以从许多的“公田”上收获农产品。这就是奴隶制时代的劳役地租制,历史上称这种劳役地租为“助”或“籍”。当然,封地内的自由民对其领主、下级领主对其上级领主也要承担贡赋。劳役地租之外,贵族领主还要向农奴摊派军赋,征收贡纳,抽调力役修建宫室、道路等。

井田制作为中国奴隶社会的主要经济制度,到东周时期开始逐渐崩溃。由于以铁制农具和牛耕为代表的先进生产力的出现,原有的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了。生产效率的提高,使一部分劳力强的农奴家庭除耕种百亩份地和“公田”外,还有余力来开垦荒地,获得份地以外的收入。这样,不少农奴就把助耕公田当作负担,“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公田不治”,井田制这一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日渐没落。

公元前7世纪,管仲相齐,实行“相地衰征”,就是根据土地的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代替了劳役制和贡赋。这实际上承认了井田和新开垦的耕地归各家私有。到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进行重大田制改革,废井田,开阡陌,给各家各户按新的更大的面积规划耕地,授田之后,不再重新分配,长期归其耕作,当时人们称此为“制辕田”。商鞅变法后,秦国废除了井田制,允许平民自由买卖土地。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就进一步承认了土地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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