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鉴于当时内战尚未全面爆发,对于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有所不同,采取的群众已经创造的许多办法,对于地主的土地,除没收和分配大汉奸的土地外,农民获得土地的其他方式在形式上都是有偿的,如佃农优先购买地主在减租后自愿出卖的土地;地主为了能抽回二、三成土地自耕而自愿给农民以七、八成土地’(因为减租后保障了佃权,地主不能随便抽地);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以偿还经过清算斗争后对农民的负欠等等。
第三,决不侵犯中农的利益。“坚决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凡中农土地被侵犯者,应该设法退还和赔偿。”“整个运动必须取得全体中农的真正同情或满意,包括富裕中农在内。”
第四,对待富农和地主要有所区别,“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太重”,“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否则就“将影响中农发生动摇,并将影响解放区的生产。”
第五、保护工商业。对于富农及地主开设的工商业,“不要侵犯,应予以保全”(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开设的工商业除外)。“不可将农村中解决土地问题、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办法,同样地用来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
第六、区别对待地主的不同情况,反对乱打、乱杀。“除了当地群众要求处死的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及人民公敌在经过法庭审判,正式判处死刑外,一般应施行宽大政策,不要杀人或打死人,也不要多捉人,以减少反动派方面的借口,不使群众陷于孤立。”对于抗日军人和抗日干部的地主家属,对于在抗日时期与我们合作而不*的开明绅士及其他人等,“在运动中应谨慎处理,适当照顾,一般应采取调解仲裁方式。……给他们多留下一些土地,及替他们保留面子”。也就是使他们避免受斗争。
第七、团结知识分子和党外人士,规定“对一切可能团结的知识分子,必须极力争取,给以学习与工作机会。对开明绅士及其他党外人士,或城市中的自由资产阶级分子,只要他们赞成我们的*纲领,不管他们还有多少毛病,或对于目前的土地改革表示怀疑与不满,均应当继续和他们合作,一个也不要抛弃,以巩固反对封建*争取和平*的统一战线。”
第八、对不同地区,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凡我之政权不巩固、容易受到摧残的边沿地区,一般不要发动群众起来要求土地,就是减租减息亦应谨慎办理,不能和中心区一样,以免造成红白对立及受到摧残。但在情况许可的地区,又当别论。”
“五四指示”表现了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重大转变,即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的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也就是由削弱封建剥削制度的政策转为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政策。它坚决支持农民的土地要求,全面地阐述了党的政策,把群众的要求和党的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也应看到,《五四指示》具有某些不彻底性:它顾及1946年1月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口径,文件上没有明确宣布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并从当时国内形势出发,照顾抗日干部、军人、烈士的地主家属;允许他们多留一些土地,保留一部分封建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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