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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小说网 > 大国上卿晋国诸卿家族史 > 第四节 从采邑到郡县:区划制度的演变

第四节 从采邑到郡县:区划制度的演变

一、采邑制与都鄙制

采邑是各级卿大夫的封地,世代继承,前面已经介绍。

都鄙制,又称国野制,是西周时期各国普遍实行的地方组织制度。国的本意为城邑;都,在春秋时期一是指诸侯国的国都,所谓“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列国卿大夫势力强大后,他们的封邑或者重要城池也可以叫都。野又称为鄙。郊以内为国,郊以外为鄙。

春秋时期都鄙两大行政区域是普遍存在的,就国君而言,他居住的国都以及近郊,组成都的取悦,郊以外组成鄙,卿大夫的封地也是如此。例如齐国,齐桓公时期实行“参其国而五其鄙”的制度。所谓“参其国”, 就是将“国”的区域划分为三种:工乡、商乡、士乡,其中公、商共六乡、士十五乡,共计二十一个乡。所谓“五其鄙”, 将“野”的区域划分为五个行政等级:属、县、乡、卒、邑、家。每邑三十家,每卒十邑,每乡十卒,每县三乡,每属十县。这样,每属有民九万家,全国共五属,每属设五大夫执掌行政,设五正执掌司法。

二、 郡县制的萌芽

现在分析春秋时期的第二个复杂概念:县。

1县的原意

县是一个早已存在的概念,原本是都鄙制体系中的一个行政级别,如《周礼·地官》记载,当时的居民基层组织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又如《地官·小司徒》云:“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及在上面列举齐桓公时期实行“参其国而五其鄙”制度中的县,与秦以后说的县并非一个概念。

2县的新概念

春秋时期,县的概念越来越重要,因为他被赋予了一些新的含义:

(1)县是在国君直辖区首先采用的区划制度

春秋时期,随着诸侯的兼并,国君在新开辟的国土上设县,如顾炎武所说:春秋之世,灭人之国,固为己县。楚国灭申、息两国,也就设置为县,楚国的县长称为现公,如申公、蔡公等,县公的职务一般不世袭。在晋国,前627年,晋襄公就以“先茅之县赏胥臣”。这里所说的“先茅之县”,原来应为大夫先茅的采邑,后来此家绝嗣,收归国君所有,所以称县。赏赐给胥臣之后,就又变成采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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