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宝山把枪摘下,猫着腰追了过去。
走夜路的人警惕性都很高,谁都怕遇到坏人。这位夜行者看见他们之后立刻加快了脚步,想迅速离开——但已经晚
白宝山没追几步就开了枪,一串火链打过去,对方应声倒地。他走到跟前,又补了一枪。
夜行者当即被打得脑壳开裂。
白宝山检查死者的衣兜,翻出他的身份证。然后和吴子明在戈壁上弄了个坑,把死者掩埋掉。
这个无辜者也是四川人,他给白宝山留下的印象是;微胖,身高约有1.74米,年龄30岁左右。名字当然记不清了。
他因何来新疆,为何要一个人走夜路,都是永远无法揭开的谜。我们只能知道,1996年7月6日凌晨4点,一个四川男子在戈壁上遇害,他的尸骨。将永远留在141团至147团间的荒野里,陪伴那里的日出日落,春夏秋冬。
这起杀人案白宝山在“余罪”中做了交代。由于他记忆不起杀人及掩埋尸体的具体地点,在案件最终的审理判决时,此案未被列在判决书中。
由于大戈壁的荒芜和辽阔,被害人的尸体,至今未没被警方和当地群众发现。
二、一个性质、动机都令人疑惑的案件
1997年7月5日下午19点45分,石河子下野地垦区公安刑警大队第一探区探长王军接到141团场派出所所长李建国电话,称:“下午18点55分左右,141团人武部库房被盗,两名作案分子持枪将库房大院内的狗打死,撬开库房大院门和两个库房门,作案后逃离现场。现场已保护,请求派员勘查。”
接到此报,王军立刻向刑警大队及主管副局长贾光辉做了汇报,并上报到石河子市公安局。
石河子市距141团场7O公里。接到报告,石河子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周传强立刻带领刑警大队长龚兴言、副大队长慈新光、技术科长江援朝,法医皇英驱车赶赴现场。下野地公安局王军、技术室主任陈瑞军,技术员孙勇在现场恭候。
当晚,石河子公安局一行人,下野地垦区公安局一行人,先听取了当地派出所所长李建国关于案情及现场保护情况的汇报。因天色已晚,勘查工作在第二天上午9点20分开始,至12点55分结束。
141团“人影库”库房方位,在团场文化路东150米,正南30米是中心小学,正东25米是机关菜地和啤酒花地。大院铁门;宽4米,高2.8米。地面向上1.2米处铁门鼻被撬掉。院内打死一狗,警卫室外收集到一枚弹壳。室内打死一狗,收集3枚弹壳。被撬开的1号库和3号库房内,有杂乱的解放鞋足迹。其中一枚比较清晰,全长26厘米,前后有残缺印痕。
库房大院门外,东扇大门东侧,有一根长为1.10米的木杆,一头粗2厘米,一头细1.2厘米,细头用红色塑料包装绳捆扎着5枚鱼钩。
经库管人员核实,库内有翻动痕迹,但未发现物品丢失。
这是一个令人费解、十分稀罕的案件。库房被撬,狗被打死,但并没丢失什么东西——现场给人这样一个感觉:作案人目标并不明确。
访查组找到那位从库房门前路过的曹德康老汉,曹老汉说,他当时看见一个高个子男人,穿黑衣服,蓄长发,背着一支枪。当时他并不知道对方在干什么。那人态度蛮横地把他赶开,要他不要惹事。他还看见墙角上蹲着一个人。他被叱责时,那人站起,迅速朝这边走来。曹老汉立刻走脱了。老汉的菜地距仓库大约100米。他刚刚走到地头上,就听见大院里响了枪。隔很短的时间又打了几枪。他觉得事情不寻常,正在犹豫,遇到中心小学的李会计骑自行车从菜地路过。他拦下李会计,说明方才看到的情况,委托李会计向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接到报告立即出动6名民警,所长李建国亲自带队,把库房包围起来。摸进去之后,看见被打死的狗和撬开的仓库铁门,持枪人已经逃离。
分析案情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这是一起治安事件,不一定是刑事犯罪。当事人的目的可能为了打狗吃肉,原准备用鱼杆套狗,后嫌麻烦,干脆改为开枪把狗打死。
其根据是:第一,对方大白天来,并不怕被人撞见,并确切知道,院内白天无人值班;第二,袭击目标仅仅是两条狗,未对周围形成任何危害;第三,虽然有两座库房被撬,但库内的6O0公尺导火索、炸药,以及服装、望远镜、电话机等物资均未丢失。这说明对方不是以盗窃为目标;第四,兵团垦区有枪人员很多,开枪打狗并不稀罕。
这个判断的疑点是:第一,对方已达到打狗的目的,为什么还要撬开库门?第二,既然为了打狗吃肉,为什么没把死狗拖走?
第二种意见比较尖锐,即:对方是奔着武器弹药而来,他们并不知道军械库已经搬迁。
从历史上看,新疆兵团具有屯垦和戍边两项任务,过去每个团场都配有武器库,保管民兵训练用的枪支、弹药、手榴弹、雷管等装备。进入90年代.为了加强边境地区的枪械管理,石河子(农八师)对团场一级的武器库做了调整,下野地垦区所属的9个团场把武器集中到133团;莫索湾所属4个团场,把武器集中到148团。自1996年起,武器已全部运走。
据此推理,犯罪分子知道这里曾是军械库,但并不知道军械库已改作它用。他们是奔着武器弹药来的,发现失误,立刻撤离。
这个判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作为一种描画和推理,在逻辑上比较清楚。
由于“7·5”案件的性质不好确定,那么侦查手段、侦查范围,也就都不好确定。
尽管如此,在石河子公安局副局长周传强的指挥下,石河子刑警大队、下野地公安局刑警队还是布置了较为周密的调查。调查工作以141团场为重点,扩大到周围相连的几个团场。调查对象,一是公开使用制式枪支的人;二是能接触到社会上“黑枪”(文革期间散落到社会上的枪支及国外贩卖入境的枪支)及有犯罪前科的人;三、身份复杂的人员,包括符合相关条件的复员军人。劳改人员,文革造反派头头,跑外经商人员。
技侦部门对现场子弹进行了鉴定,子弹弹底标识为75-81,使用的枪种应该是“五六”式半自动或自动步枪。两狗尸体进行解剖,每狗均中两枪,死亡原因都是心脏破裂。
根据采集到的鞋印判断,两名当事人,一位身高在1.72—1.73米,另一个应在1.75米以上。
10天过去了,枪支组把141团部、驻地武警支队、北野监狱等配备的制式枪统统校验一遍,未发现所用枪支。但他们在北野监狱的弹药库中发现了弹底标识同为75-81的子弹。
围绕着特殊人员查“黑枪”的工作也排查完毕,未发现有价值线索。
事件发生的第13天,有一名妇女反映:大约在5月份,她看见在“人影库”东边坐着两个男人,在那里喝啤酒,吃面包火腿,旁边停着一辆红色摩托车,新C牌照,其中有“5”,有“1”。
这一消息使专案组兴奋了好一阵。他们对当地所有新C牌照的摩托车逐一登记核查,查出红色的、有“5”有“1”的摩托车20多辆。经过排查,全部与“7·5”案件无关。
调查工作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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