宦官占地到了正德以后,又有发展,张永奏求七里海等处庄田,户部以其违禁乞请,提出要给予惩治,武宗却诏准他管业。谷大用侵占产业庄田万余顷。刘瑾,先是请得朝阳门外地数百顷盖玄明宫,不久,又请猫竹厂地五十余顷以供赡香火。为了扩充玄明宫地,先后拆毁了民居一千九百余家,挖掘了民坟二千五百余座。这玄明宫,实际上是刘瑾的庄田。此外,在天津附近,他还有庄田不下千顷。嘉靖时,康陵神宫监太监刘杲,奏讨了天寿山空地并九龙池草园栽种果菜。张锐在顺天府东安县等处强占田地,司礼监张佐等还得到了已改成皇庄的、湖广承天府的地。天启年间,魏忠贤一门所受赐田地更多,光是他本人就拥有土地万顷以上。在宦官的庄园里,农民所受的压榨,自可从宦官管皇庄的情况中看到。
二、明朝宦官与经济(23)
此外,还要提到的是,在激烈的土地兼并中,宦官有时还仗着至高无上的皇权,侵夺到王府、勋戚的头上,占取他们的庄田。例如:正统时,太监喜宁大打出手,侵夺了英国公张辅的田宅,捣毁了张辅的居室,把英国公家人的妻子打得堕孕而死。正德时,马永成不仅强占庆云侯周瑛地八顷,而且强逼驸马石孙男石诚把三十三顷地退让给他[149]。刘瑾则侵占了崇文门外淳安大长公主庄园。神宗垂危时,魏忠贤、刘朝假传东宫令旨索取世宗戚畹绝庄。当然,也有勋贵夺取宦官庄田的,但事例较少。嘉靖二十年(1541),刑科高时中就揭露武定侯郭勋夺了故太监萧敬值金二十万的庄田;夺了太监魏彬田庐,太监韦、宁瑾田园各值二十万。但不管是宦官夺取了勋贵,还是勋戚夺取了宦官的田地,都反映了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深化。
(3) 宦官与牧马草场、坟园、上林苑地
庄田以外,与宦官关系密切的土地还有部分牧马草场、坟园、上林苑地等。
草场,有些史籍如《明史·荣王传》载,谓设于永乐中,实际上早在洪武六年(1373),即在汤泉、滁州等地开始设置了[150]。以后,又不断扩大到北方边境以及京畿附近其他地区。由于草场与马政密切相关,设置的目的在于“蕃育马匹,以资武备”,“以尊国势而防寇患”,所以明政府曾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占。但随着明代土地兼并的开始,草场亦成了包括宦官在内的权豪势要侵夺的对象。
早在正统九年(1444),户部右侍郎焦宏、司礼监监丞宋文毅等,奉命踏勘御马监放牧的坝上大马房诸处草场时,即发现这些地方“多被内官、内使人等侵占,私役军士耕种,甚至起盖寺庙,立窑冶及借与有力之家耕种,以致草场狭窄,马多瘦损”[151],因而奏“请正其罪”。但英宗却说“朝廷设马场,令内官监之,而乃作弊如此,论法当斩。今姑宽贷,令速改过。其内官各赐地一顷,内使、净军各赐五十亩,已盖寺庙者勿除,余悉还官。都察院仍给榜禁约,岁遣科道一员巡查,敢蹈前非者,必杀不宥。”即既已查明的侵占,亦不给予任何处罚,因此尽管下文提出什么“禁约”、“巡视”,以及其后的三令五申,都甚少实效。
成化时,“场地多为内外权势侵夺”,成化四年(1468),为制止这种侵夺,曾“令北直隶京师附近系官草场,不准内外官豪势要妄指求讨”[152],并把侵占苜蓿地的太监李良等人罚俸。但这些并不能阻止宦官继续侵占草场的行动。弘治四年(1491),太仆寺卿储曾指出太监陆恺奏讨庄田,在定兴、安肃二县阎台共八百五十余顷地;太监覃昌奏讨庄田,在香河县口头杜孟家庄六百八十余顷,均是原来的草场。弘治八年(1495),兵部尚书马文升又奏称:洪武、永乐年间,在京各营草场不下数千余顷,但现在由于草场被势要或亲王侵占,以致马匹下场放牧时,“无处存住”[153]。正德时,钱能、陈贵、叶阳等分别以“开耕草场地以资修理”等等借口,奏讨草场。御马监太监谷大用、李玺、杨经、杜堂等,分别借经管、踏勘、接管、经收等职权,结伙舞弊,谷大用侵夺民业至万余顷,剥民租百有余万。嘉靖二年(1523),户科给事中解一贯等查明这些情况上报,并提请裁减御马监管场官,听监督马房主事征收子粒,尽革岁办送监草料。但世宗只将谷大用降了二级,其余不问,草场亦仍归御马监管理。太监麦福还提请尽征牧马草场地租。显然,这些对草场日废、马政败坏、边防力量削弱都有很大关系。当然,在农业区,特别是在内地设立草场以养马,这在生产方式上来说,是一种倒退,因而随着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土地关系矛盾运动的变化,草场的私有化以及转化为农田,这是必然的。不过,这也是明代统治者及宦官们所未料及的。
上林苑监于永乐初年设于京师,当时征取山西平阳泽潞牲户到这里,准其垦地为业,不收子粒,只要蕃育牲口、种植蔬果供御用。由文官管理进送牲口、蔬果等事,对百姓的干扰不是很大。后来增设了宦官九人,至弘治间渐增至十八人。太监宁诚开始向每亩地征银三分。正德间,内臣更添设了总督、佥书、监工等名目,人员骤增至九十九人。《中官考》载:“于是科扰百出,擅将牲地草场征派二粒,占用伴当、御牢名目,过索月钱,节年通计诛求至银三十五万余两,逼死人命数多”。世宗即位时,诏革去科银,人员亦只留十九名。但不久,即以宦官奏请,在嘉靖元年(1522)五月,增至六十二人。嘉靖二年(1523)九月,复命恢复每亩征收子粒银,以致户部参奏各署的宦官“始则夺民田为牲地,终则夺牲地为己业。观其设心,不尽逐四署之民而专聚一己之利不已也”。但这奏疏被宦官按下了,实际上并未能上报。当然,即使上报了,皇帝接受户部的建议来裁抑宦官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
二、明朝宦官与经济(24)
即使是坟园,也成为宦官占夺土地的目标。如嘉靖时营建悼灵皇后陵,已经度用了乡民尹甫元地六顷。后来守陵内臣郭鉴又再度占用他的地十五顷余,这些地都是尹甫元的产业,而且上面有坟墓百余所。康陵神宫监太监刘杲也奏讨了天寿山空地并九龙池草园。此外,一些宦官还为自己建造的坟、寺观奏讨得“护坟地”、“免粮差地”、“免差地”等等。
还应该指出的是,宦官染指的土地,不论是皇庄还是他们自己侵夺得的庄田,主要都是集中在京师附近,其余亦在北方,这就使北方的土地关系比南方更加复杂化。在一系列奉旨的或不奉旨的侵夺中,深刻地表明了在兼并土地上,皇权也是裹在宦官身上的虎皮,而宦官种种直接、间接掠夺农民的行径,其后果不能不是对小农经济的摧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