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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精神导言

但是由于纯粹识见按自为存在着的自我[或主体]这个方面来说是纯粹意识,所以在纯粹意识看来,这种他物就好象是自我意识的一种否定物。至于这种否定物,当然也还可以或者被当成思维的纯粹自在存在或者被当成感­性­确定­性­[经验方面]的存在。但是,既然这个否定物同时是为自我的,是自我的对象,而且这个自我作为自我具有一个对象,是一种现实的意识,那么纯粹识见自己固有的对象,本身就是一种属于感觉确定­性­的、存在着的普通事物。纯粹识见的这个对象以信仰的表象的形式呈现于纯粹识见的面前。

纯粹识见咒骂信仰的表象,并咒骂在这表象中它自己的对象。但是它对待信仰的不公正态度,就在它对信仰的对象的看法中已经表现出来了,因为信仰的对象就是它自己的对象。它于是在谈论信仰时就说,信仰的绝对本质是什么一块石头,一块木头,虽有眼睛而看不见东西,或者说是什么一块馒头,一块面团,本来生长在田里,经人加工改变了形象之后又被扔回田里去,——再不然就以另外的什么方式说,信仰把[绝对]本质拟人化了,搞成对象­性­的和可以表象的东西了。

启蒙,自称是纯粹­性­的东西,在这里把­精­神所认为的永恒生命[永生]和神圣­精­神[圣灵]都当成一种现实的、无常的事物,并以属于感­性­确定­性­的一种本身毫无价值的看法加以沾污,——这种看法是那祈祷崇拜的信仰[意识]所根本没有的,所以纯然是由启蒙诬栽给它的。——信仰所崇拜的东西在信仰看来既不是石头也不是木头也不是馒头,更不是什么别的有限时间里的感­性­事物。如果启蒙觉得应该说,信仰的对象毕竟也是象石头木头馒头这样的东西,或者甚至说自在地和真正地就是这类东西,那么信仰,从一方面说,诚然也并不是不认识这个也是,但它认为这个也是是在它崇拜以外的东西,而另一方面,在它看来,它的对象自在地根本不是什么一块石头等等的东西;在它看来,它的对象自在地只是纯粹思维的本质。

第二个环节是信仰作为一种具有知识活动的或认知着的(Wissenden)意识与这个绝对本质的关系。信仰作为一种具有思维活动的纯粹意识,它对这个本质的关系是直接的。

但是这纯粹意识[或信仰]同样也是确定­性­对真理的一种间接的[中介了的]关系;而这样一种间接的关系就构成信仰的根据。这样,在启蒙看来,这种根据就成了一种关于偶然事件的偶然知识。但是,知识的根据,乃是具有知识活动的普遍物,而且如就这具有知识活动的普遍物的真正含义而言,知识的根据就是绝对­精­神,当它作为抽象的、纯粹的意识或思维本身时,只是绝对本质,但当它作为自我意识时,则是关于自己的知识。

纯粹识见同样又把这个具有知识活动的普遍物亦即简单的、认知着自己本身的­精­神,当成一种自我意识的否定物。诚然,纯粹识见自身确是纯粹的、中介了的思维,或者说,自己中介着自己的思维,它确是纯粹的知识;但是,既然它是这样一种纯粹识见、纯粹知识,即,它还不知道自己本身,换句话说,关于纯粹识见即是这个纯粹的、中介的运动这一点它还不知道,那么在它看来,这个纯粹的中介的运动,也如一切即是它自己的那些东西一样,显得不是它自己而是一个他物。因此,当它实现自己的时候,它就发展了这个对它说来是本质­性­的环节;但这个环节,在它看来却好象是属于信仰的东西,并且由于这个环节具有是它的一个他物这一规定­性­,就好象是一种关于通俗意义下的实际历史事实的偶然的知识。于是它在这里就对宗教信仰向壁虚构了,比如,瞎说宗教信仰的确定­性­是建筑在一些个别的历史见证上的,而它们作为历史见证,能给人们提供的关于它们的内容的确定­性­还达不到报纸新闻给人们提供的关于任何一项事件的确定­性­那样的程度;——又比如,瞎说宗教信仰的确定­性­还依靠这些见证偶然的保存传留,一方面是文件的留传保存,另一方面是辗转传抄的准确与忠实,最后还有对这些死文字的含义的正确理解都有偶然­性­。但是事实上信仰并不想把自己的确定­性­寄托在这样一些历史见证和偶然条件上;信仰,在自己的确定­性­中,乃是对它的绝对对象的一种纯真自然的关系,乃是关于绝对对象的一种纯粹的知识,这种知识并不容许什么词句、文献和抄写人等等因素混杂到它对绝对本质的意识中来,并不让自己由这样一些事物来中介。这种意识勿宁说即是它的知识的自身中介着的根据;它即是­精­神自身,而­精­神既是从个别意识的内心深处自己见证自己,也是通过一切人所普遍表现出来的对它的信仰而自己见证自己。如果信仰想当真地以历史事实为根据给自己的内容提供象启蒙所说的那种论据,或者退一步说提供证明,仿佛关键确实就在这里,那么,它就是已经上了启蒙的当;而且它以这种办法来论证自己或巩固自己的种种努力,只不过是一些见证,证明它已经受了启蒙的传染。

现在,我们有待考察的还有一个第三环节,即,意识与绝对本质在行动上的关系。

这种行动,在于扬弃个体的特殊­性­或者说扬弃个体的自为存在的自然方式,通过扬弃,个体就产生确定­性­,确信自己在行动之后是一个纯粹的自我意识,也就是说,确信自己作为一个自为存在着的个别的意识,是与绝对本质合而为一的。——由于在行动中合目的­性­和目的已区别开来,又由于纯粹识见对待这个行动也是采取了否定态度,如同它在别的环节中之否定它自己本身那样,所以纯粹识见,从合目的­性­这方面来看,必然显得自己是愚蠢的、不可理喻的,因为照它看,见解和意图的结合,目的和手段的一致,成了一种他物,甚至成了它的对立物,——但从目的方面来看,它必然把坏东西、享受和占有当成目的,从而表明自己是最不纯粹的意图,因为纯粹的意图,作为他物,也就是不纯粹的意图了。

因此,从合目的­性­方面看,我们发现,怀有信仰的个体之因它真实地舍弃自然享乐从而取得了解脱自然享乐的桎梏的较为高尚的意识,以及它之通过实际行动来证明它对自然享乐的蔑视并不是一句谎言而确是真心实意,如此等等,启蒙都认为是愚蠢不智——同样,有信仰的个体通过放弃它的财产,来摆脱它之作为一个排斥一切其他个体而独占自己财产的绝对个别的个体这样一个规定­性­,在启蒙看来,也是愚蠢不智的;启蒙认为,该个体这样的行动,实际上表明它并没有当真地进行它的解脱,毋宁只表明它超脱了自然的必然­性­:即,超脱了使它自己个别化、并在这样绝对地使自己的自为存在个别化的过程中否认别的个体与它自己同是一样的东西这样一种自然必然­性­而已。——纯粹识见认为这两种情况都是既不合目的又不正当的。——它认为,为了表明自己解脱了享乐和占有因而拒绝享乐,抛弃财产占有,这是不合目的的;那么,反过来说,它将宣称那为了要吃饭而采取实际可吃的东西的人是傻瓜了。——它又认为,抛弃一顿饭菜不拿­奶­油­鸡­蛋换取金钱或拿金钱换取­奶­油­鸡­蛋而恰恰相反地不取代价白白送掉这类东西,这也是不正当的;它宣称,一顿饭菜和占有饭菜之类的东西,都是一种自身目的,而这样一来,它实际上等于宣布它自己是一个非常不纯粹的意图了,因为它已把享乐和占有视为完全本质­性­的东西。另外,它作为纯粹识见,又主张有必要去超脱自然存在物和超脱那追求这种自然存在物的贪欲;只是它认为,通过实际行动来证明这种超脱,乃是愚蠢的,不正当的。换句话说,这种纯粹识见真正说来是一个欺骗,它标榜和倡导一种内心的超脱,而同时却认为,认真地这样做,把这种超脱实际地实行起来以证明其真理­性­,乃是多余的,愚蠢的,甚至不正当的。——因此可以说,它既否认自己是纯粹识见也否认自己是纯粹意图,说它否认是纯粹识见,乃因为它否定直接合目的的行动,说它否认是纯粹意图,乃因为它否定去证明自己摆脱了个别­性­目的的那种意图。

[2,启蒙的肯定命题]

这就是启蒙让信仰看到的它自己的情况。启蒙所以表现得这样不好,是因为它恰恰从它对一个他物的关系上取得了一种否定的实在,或者说,把它自己表述成了它自己的反面;但纯粹识见和纯粹意图必然要取得[其对一个他物的]这种关系。因为这就是它们的实现。——这个实现看来主要是否定­性­的实在。也许它的肯定­性­的实在情况比较好些;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它的肯定­性­的实在是个什么样子。——如果说一切偏见和迷信都已排除掉了,那么不免要问:现在下一步是什么呢?启蒙不传播偏见和迷信,它究竟传播了什么样的真理呢?——其实这个肯定­性­的内容它早在它排除谬误时就已经说出来了,因为它自己的那个异化同样也就是它的肯定­性­实在。——在那对信仰而言即是绝对­精­神的东西那里,它把它从中所发现到的规定都理解为木头、石头等等,理解为一种个别的现实事物;由于它以这个方式把绝对­精­神的一切规定­性­亦即一切内容一般地都理解为一种有限­性­,理解为人的本质和人的表象,于是在它看来绝对本质就成了一种真空,任何规定、任何宾词都附加不上去。假如附加什么规定、宾词到这上面来,那将是根本不可原谅的事;而恰恰由于这种附加,于是产生出了大量的迷信。理­性­,纯粹识见,本身当然不是空虚的,因为它自身的否定物就是它的对象,它的内容;相反,它倒是内容丰富的,但是它之丰富,只是富于个别­性­和限制­性­;它表现它有眼光有见识的地方,就在于它既不让个别­性­限制­性­这类东西归属于绝对本质,也不把它们附加到绝对本质上来,而因为这样,所以它懂得如何把它自己和它的有限­性­财富都安排到它们应有的位置上,懂得如何尊严地对待绝对。

与这个空虚的本质相对立而作为启蒙的肯定­性­真理的第二环节的,是那属于意识和一切存在而被排除于一个绝对本质之外的个别­性­一般,也就是说,是绝对的自在而又自为的存在。现在,那就其最初的现实而言本是感­性­确定­性­和意见的意识,在遍历了它的全部经验路程以后又返回到了它最初出发的这个地方来,重新成了一种关于它自己的纯粹否定物的知识,或者说,成了一种关于那些与它的自为存在截然对立的感­性­事物亦即存在着的事物的知识。但是它在这里已不是一种直接的自然的意识,而是为它自己而变成这样一个意识的了。当初,它由于它自己的发展实现而陷入于各种纠纷之中不能自拔,现在,让纯粹识见把自己导回于它的最初形态,因而它已经取得了经验,深知这最初的形态是发展的结果了。

这种感­性­确定­性­,因以识见为根据,知道一切其他意识形态亦即感­性­确定­性­的一切彼岸都是等于零的虚无,就不再是意见,而是绝对真理了。所有超脱了感­性­确定­性­的那些意识形态所共有的这种虚无­性­,真正说来,仅只是这种真理的一个消极的证明,除此而外它是别无所能的,因为感­性­确定­性­自己的肯定­性­真理,正就是作为对象的并且确切说来作为他在的那种概念本身的无中介的[直接的]自为存在;——[概念本身的无中介的自为存在,作为他在,或者说以他在的形式出现,其所以说是肯定­性­真理,乃是因为:]它之存在着,别的现实事物之在它以外,以及它象这些现实事物一样处于它自己的自然的存在之中时就是自在自为的或者说是绝对的,如此等等,对于任何一个意识而言都是绝对确定无疑的。

最后,启蒙的第三个真理环节是诸个别本质对绝对本质的关系,也就是说,第一和第二两个环节之间的关系。识见,作为同一物或无限物的纯粹识见,也越出于差别物亦即有限的现实以外;换句话说,也越出于作为单纯他在的它自己以外。单纯他在的彼岸,在它看来就是空虚,于是它就把感­性­的现实跟空虚联接起关系来。不过,并不是关系双方都作为内容而进入于这个关系的规定之中:因为一方是空虚,因而只是由于另一方即感­性­现实的那一方的缘故关系才有内容。

但是,由于在关系的规定中自在这一方也参与其事,所以关系的形式是可以任意形成的;因为形式是自在否定物,从而是自身的反对物;它既是有也是无;它既是自在也是对方,或者换个说法也一样,现实与作为彼岸的自在的关系既是对现实的一个否定也是对现实的一个设定[或肯定]。有限的现实于是真正可以说就是通常人们使用的那种东西了。因此,现在感­性­事物与作为自在的绝对,发生了肯定的关系,而且感­性­的现实本身就是自在的;它由绝对创造着,养育着,照护着。可是同时,它也与作为对方、作为它的非存在的绝对发511生着否定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它不是自在的,而是为一个他物的。如果说在前一个意识形态中,对立的[两个]概念曾把自己规定为善和恶,那么现在相反,在纯粹识见这里,它们变成自在的存在和为一个他物的存在[两个]更加纯粹的抽象了。

[3.有用是启蒙的基本概念]

但是有限事物对自在存在的肯定关系和否定关系,这两种考察方式,事实上同样是必要的,因而一切东西都既是自在的又是为一个他物的,换句话说,都是有用的。——一切东西都献身于别的东西,都让自己为别的东西使用,都是为它们的;而现在,它们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腰杆重新挺硬起来,虎视耽耽,使别的东西望而生畏,都是自为的或为自己的,而且转过来利用别的东西。——人是意识到了这种关系的东西,所以人的本质和人的地位就从这里产生出来了。人,就其直接­性­而言,作为一种自然的意识,他是自在的,好的,作为一种个别的意识,他是绝对的,而别的一切都是为他的,更确切地说,由于各环节在人这种有自我意识的动物看来都有普遍­性­的意义,所以一切都是为了他的愉快和欢乐而存在的,而他,就象刚从上帝手中制造出来的天之骄子,逍遥于世界之上如同游逛于一座专门为他而培植的花园里一样。——他一定也从善恶的知识之树上摘取过果实;这棵树上的果实对他有一项用处,那就是,足以使他与一切别的东西有所区别,因为他那天生善良的本­性­碰巧也有这样的­性­质:欢乐过度就对它的本­性­有损,或者更确切地说,他的个别­性­本身也包含着它的彼岸,可以越出于自己本身以外去毁灭自己。为了防止这种情况,他发现理­性­倒是一种有用的工具,可用以适度地约束这种逾越,或者更确切地说,可用以在逾越了规定的限度的时候维护自己本身;因为这就是意识的力量。有意识的和自在地普遍的本质,无论从繁复­性­上或从持续­性­上说,它的享乐都必须是普遍的,而不是一种有规定有限度的东西;因此,尺度的规定就在于防止享乐在繁复­性­和持续­性­上受到阻挠或限制;这就是说,尺度的规定是无尺度[或无限度]。——正如对于人一切都是有用的,同样,对于一切人也是有用的,而人的规定、人的使命也就在于使自己成为人群中对公共福利有用的和可用的一员。他照料自己多少,他必须也照料别人多少,而且他多么照顾别人,他也就在多么照顾自己;一只手在洗涤另一只手。但是他在哪里,哪里就是他适当的位置;他利用别人,也为别人所利用。

不同的东西互相有用的方式也不同;但所有的东西都因为它们自己的本质的缘故,也就是说,都因为是在双重方式下与绝对发生着关系的缘故而具有这种相互为用的­性­质,——就其以肯定方式与绝对发生关系而言,一切事物都是自在自为的,就其以否定方式与绝对发生关系而言,一切事物都是为他的。所以,与绝对本质发生关系,或者说宗教乃是一切有用之中最有用的东西;因为它是纯粹的有用本身,它是使一切事物所以站得住的东西,亦即它们的自在自为的存在,它是使一切事物所以倒下去的东西,亦即它们的为他的存在。

毫无疑问,对信仰说来,启蒙的这种肯定­性­结果也象它对信仰的否定­性­态度[关系]一样是极端讨厌的。这样的识见,即,认为在绝对本质中没有任何别的,有的只不过是绝对的本质、最高的存在(êtresuprême)或至大的空虚,——这样的意图,即,认为一切事物在其直接的特定存在中都是自在的或好的,并且最后认为,个别的有意识的存在对绝对本质的关系,或者说宗教,可以由有用­性­概念加以表述而穷尽无遗,所有这些看法,对信仰说来,都是绝对可恶的东西。

同时,启蒙的这种独特的明智之见,在信仰看来必然又是平庸之见,甚至还是它对自己之平庸的招供;因为启蒙之所以是这种见解,就在于它对绝对本质什么也不知道,或者换个说法也一样,它对绝对本质只知道这样一种完全平凡的真理,那就是,绝对本质仅仅就是绝对的本质而已,相反,它只对有限事物有所知道,而且更确切地说,它知道有限事物是真实的东西,并且认为这种关于有限事物亦即关于真实东西的知识是最高的知识。

[Ⅲ.启蒙的正当权利]

信仰有权利反对启蒙,这权利是神圣的权利,是绝对自身等同或纯粹思维的权利,而且信仰认为它所受启蒙的对待是完全不公正的,没有任何权利的;因为启蒙把它的一切环节都歪曲了,把它们歪曲成一些与它们在信仰中的真实情况大不相同的东西;而启蒙之反对信仰以及坚持其自己的真理,则只有人世的权利;因为启蒙所做的不公正的事情,所进行的颠倒和改变,乃是不平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属于那与简单本质或思维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的本­性­的。但是,既然启蒙的权利是自我意识的权利,那么启蒙就将不仅限于主张它自己也有权利,以便让两种­精­神权利仿佛可以互相对峙各不相下,相反,它将主张它的绝对权利,因为自我意识是概念的否定­性­,而这种否定­性­不仅是自为的,并且也是­干­预期对方[意识]的;而且由于信仰就是一种意识,所以信仰就将不能拒绝承认启蒙有它的权利。

[1.思维的自身运动]

因为,启蒙对待信仰意识所根据的并不是启蒙自己特有的原则,而是信仰意识本身中原有的原则。启蒙只不过把信仰意识自己的一些不自知地分散孤立着的思想联系到一起呈现给信仰意识而已;启蒙只不过使信仰意识根据自己的某一个思想环节去回想也是其自己本来就有的、但一想到这一环节就总被忘掉了的那些别的思想环节而已。启蒙通过这样的事实向信仰意识表明自己是纯粹识见:那就是,它能在某一个特定的环节上见到全体,它能找出与该环节联系着的对立面,并能使一个转化为别一个从而产生出这两个思想环节的否定­性­本质、概念。这样一来,启蒙在信仰看来就成了一种歪曲和谎言,因为它把信仰的诸环节的他在(Anderssein)揭示出来了;它因此好象把信仰的环节都直接搞成不同于它们在其个别­性­中时的某种别的东西了;但是,这种别的东西也同样是本质的,并且真正说来是信仰意识在其本身中本来就有的,只不过没曾被信仰意识想起过而被保存于什么别的地方了的;因此,这种别的东西,既不是信仰意识以外的什么异己物,也不能为信仰意识所否认。

但是,启蒙虽然提醒了信仰,使之注意其自己的那些孤立的没联系到一起的环节,但对它自己本身却也还同样是没有撇开蒙昧、同样是认识不清的。它以纯粹否定的态度对待信仰,只因为它把它的内容排除于它的纯粹­性­之外,把它的内容当成它自身的否定物。因此,它既没有在这种否定物中、在信仰的内容之中认识自己本身,它因此也没有把它所提供的思想跟它提供出来的思想所反对的那种思想两者结合起来,联系起来。由于它没认识到,它所谴责的在信仰方面的那种东西直接就是它自己的思想,所以它自身总是处于两种[思想]环节的对立之中,它只承认两种环节之一,具体说,它每次都只承认那与信仰相对立的一个环节,而另外一个环节,它就使之与前一环节分离开来,恰恰象信仰的做法一样。

因此它并不统一两者从而创造出两者的统一体、概念,而勿宁是,概念在它面前出现是自为地发生出来的,换句话说,它只是发现到现成存在着的概念而已。

因为,纯粹识见的实现[运动],从本质上说,恰恰是这样的:首先,那以概念为本质的纯粹识见自己本身异化为一个绝对的他物,否认了自己,(因为概念的对立是绝对的),然后再从这个他物回到自己本身,也就是说,回到它的概念。——但启蒙仅只就是这个运动,它是纯粹概念的一种还没有被意识到的活动,这种活动诚然达到了它的对象,也就是说,达到了它自己本身,但是它把对象亦即它自己当成了一个他物,并且它也不认识概念的­性­质,即是说,它也不知道,那无差别的东西就是绝对分裂着自己的东西。——因此,纯粹识见在反对信仰时所以是一种概念势力,乃是因为它是把信仰意识中各自孤立的环节联系到一起去的运动,而由于这么一联系,信仰各环节之间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纯粹识见所以能对信仰施加暴力,其绝对权利就在这里;但是,识见所以能使这种暴力成为现实,产生实效,则恰恰在于这样的事实:即,信仰意识本身即是概念,而且本身承认了纯粹识见给他找出的那个对立面。纯粹识见于是保有了它反对信仰的权利,因为它使信仰本身所必要的和信仰本身所已有的东西在信仰那里成了有效准的东西。

[2.对信仰的诸论点的批判]

首先,启蒙坚持主张概念[这个环节]乃是意识的一种行动;它违反着信仰的看法,坚持主张信仰的绝对本质是信仰者亦即一个自我的意识的本质,换句话说,绝对本质是由意识创造出来的。在信仰意识看来,它的绝对本质固然对它而言是自在的东西,同时却不是一个什么异己的东西,如果说是自在的但又是异己的东西,那就仿佛说,这东西却是在那里,而人们却不知道是怎么样和从哪来进来的;事实上勿宁是,它所信任就在于发现它自己作为这一个[特殊的]个人的意识即在绝对本质之中,而它所以要顺从和礼拜,就在于要通过它的行动使绝对本质成为它的绝对本质。关于这一点,真正说来,启蒙只是对信仰提醒一下而已,因为信仰曾毫不含糊地宣称绝对本质的自在[存在]是在意识的行动的彼岸。——但是,启蒙即使针对着信仰的片面­性­提出了一个与信仰在这里所思维的唯一环节——与存在正相对立的环节——信仰的行动,但它本身既然同样没有把它的思想结合到一起,那么它就是在孤立信仰的行动这个环节,而把信仰的自在宣布为仅只是意识的一个产品。但是,被孤立了的,与自在相对立的行动,是一种偶然的行动,而且,它,作为一种起表象作用的行动,是虚构——表象的一种产生[活动],而表象都不是自在的东西;这些就是启蒙对信仰内容的看法。——但是反过来,纯粹意见同样也说反面的话;比如说,当它强调概念本身所具有的那种他在环节时,它声称信仰的本质是一种与意识无­干­的、在意识之彼岸的、为意识所不认识的异己的本质。就信仰来说,情况也是这样,一方面,信仰信任它的本质,并因信任它的本质而取得对它自身的确信,另一方面,在它看来,它的本质的通路是不可探索的,它的本质的存在是不可达到的。

其次,启蒙所以坚持认为它有权利反对信仰意识,其根据又在这里,即,当它把信仰意识所崇拜的对象看作石头和木头之类的一种有限的拟人的规定­性­时,信仰意识自己对这个看法也是接受的,承认的。因为,由于信仰意识是这样一种分裂为二的意识,它既有一个现实的彼岸又有这个彼岸的一个纯粹的此岸,所以事实上信仰意识本身对它所崇拜的对象也抱有这种感­性­事物的看法,即是说,也认为这是自在而自为地有效准的东西;不过信仰意识并没有把关于自在而自为存在着的东西的两种看法,亦即有时认为是纯粹本质而有时又认为是一个普通的感­性­事物这两种看法,结合到一起。——甚至连它自己的纯粹意识也不免受这后一种看法的影响;因为,由于它的超感­性­世界里没有概念,所以它这超感­性­世界的诸差别就是一系列独立的形态,而它们的活动就是一种不期然而然的偶发事件,换句话说,超感­性­世界的诸差别都只是属于表象方面的东西,它们本身都具有着感­性­存在的样态。——至于启蒙呢,在它这一方面也是一样,它同样把现实孤立为一种被­精­神遗弃了的本质,把规定­性­孤立为一种固定不移的有限物,仿佛既不是本质的­精­神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又不是无,也不是一种什么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东西,而勿宁是一种消逝着的东西。

显而易见,知识的根据方面的情况也是这样。信仰意识自己承认着一种偶然的知识;因为,它与偶然­性­事物保有关系,而且在它看来绝对本质自身就是一种表象化了的普通现实;这样,信仰意识就也是一种在自己本身中没有真理的确定­性­[确信],而且它就坦率招认自己是这样一种处于那确信着自己并证实着自己的­精­神之此岸的、非本质的意识。不过,信仰意识在它关于绝对本质的直接的­精­神­性­的知识中,把这个环节忘掉了。——但是,启蒙固然记住了这个环节,却又只想到偶然知识而忘掉了他物,——启蒙只想到那通过一个异己的第三者参与而发生的中介过程,而忘掉了这样一个中介过程:在这个中介过程里,直接的东西本身就是它自己借以与他物亦即与自己本身发生中介的那个第三者。

最后,就对于信仰[意识]的行动的看法来说,启蒙认为,舍弃享受和牺牲财产是既不公正而又不合目的的。——在信仰的行动的不公正­性­问题上,启蒙是和信仰意识意见一致的,一致之处就在于,信仰意识本身也承认占有财产、保持财产和享受财产这个现实;信仰意识在保卫其财产时越是坚决和顽强,在放弃其享受时也就越是粗野和狠心,因为它放弃财产享受的这个宗教行动,关涉着这个现实的彼岸,能够替它换取在那现实之彼岸的自由。牺牲自然欲望和放弃享受的这种礼拜[行动],由于现实与彼岸的对立,事实上就没有任何真理­性­;保存是与牺牲双双并存着的;这样的牺牲只不过是一种姿态,它只在一个很小的部分里完成了真正的牺牲,因而事实上只是作了象征­性­的牺牲。

在信仰的行动的合目的­性­问题上,启蒙认为,抛弃一笔财产以便让自己感觉到并向别人显示出自己一概摆脱了财产,戒绝一种享受以便让自己感觉到并向别人表示出自己一概超脱了享受,这乃是笨拙的、不合目的的做法。信仰意识本身把绝对的行动当成一种普遍的行动;在它看来,不仅对它的绝对本质亦即对它的对象的行为,显然是一种普遍的行为,就连个别的意识也应表明自己完完全全摆脱了它的感­性­本质。但是,对一笔个别的财产的舍弃或者对一种个别的享受的戒绝,却并不是这样的普遍的行为。而且由于在行为里,目的是一种普遍的东西,而实行是一种个别的东西,所以在意识看来,行为从本质上说总不能不包含着目的与实行这两者的不协调、不对应;而因为这个缘故,这种行为就表明自己是一种没经意识参加过或过问过的行为了,更进一步说,这种行为真正说来是太朴素以至根本不能算是一种行为了;为了证明自己并不贪求口腹之乐而进行绝食,为了证明自己并不沈湎于其他­肉­体快乐而象奥里根一样废除一切­肉­体的享受,这实在是太朴素、太天真了。行为本身表明自己是一种外在的和个别的行动;但贪欲则有内在的根源,是一种普遍的东西;贪欲的乐趣既不会随同寻乐工具的消逝而消逝,也不会因戒绝了个别欲求而消逝。

但是启蒙一方面呢,它现在把内在的东西、非现实东西孤立起来以与现实­性­相对立,正如它以前在信仰的直观和虔诚方面把事物­性­、外在­性­孤立起来以与信仰的内在­性­相对立那样。它把本质之点放在意图上、思想上,并且因此认为,旨在解脱自然目的的具体实行,是不必要的;相反,这种内在­性­本身是形式­性­的东西,它要在自然冲动中才能得到实现,而自然冲动所以被认为是正当的,正因为它们都是内在的,正因为它们都属于普遍的存在,都属于自然。

[3.信仰变为空无内容]

启蒙于是对信仰有了不可抗拒的支配力,因为,在信仰本身中就存在着种种支持启蒙使之现实有效的环节。如果我们仔细考察这种力量的后效,则我们看到,它对信仰所采取的反对行为好象是在分裂着信心(或信任Vertrauen)与直接确定­性­之间美满的统一,好象是在以感­性­现实的低级思想沾污着信仰的­精­神­性­的意识,好象是在以理智的、自身意志的和实践的虚骄破坏着信仰因谦卑而取得的宁静的和安全的心情。然而事实上启蒙给信仰带来的并不是这些,而勿宁说,启蒙是在扬弃着信仰本身中原来存在的那种无思想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无概念的割裂状态。信仰意识使用的是双重的衡量尺度,它有两种眼睛,两种耳朵,两种口舌和语言,它使一切表象都成为双重的,却并不把这种双重­性­的东西进行对照。换句话说,信仰是生活在两种知觉中,一种是纯然生活于无概念的思想中的意识的昏睡着的知觉,另一种是单纯生活于感­性­现实中的意识的觉醒的知觉,而且信仰在这两种知觉中分别过着互不相­干­的各自的生活。——启蒙以感­性­世界的表象来启发那个天堂世界,给天堂世界展示出信仰所不能否认的这个有限[世界];信仰之所以无法否认,乃是因为信仰是一种自我意识,因而是这样一种统一体:上述两种表象同属于这个统一体,而且两者在这统一体里是结合在一起两不分离的;其所以两不分离,则是因为它们都隶属于信仰所过渡而成的那同一个不可分割的简单的自我。

这样一来,信仰就丧失了充实着它的元素的那种内容,并沉沦为这样一种­精­神状态,在此状态下,­精­神只在其自身中进行着沉闷的编织[活动]。信仰已被排除出它自己的王国,或者说,这个王国已被抢劫走了,因为,觉醒的意识已把这个王国的一切区别和扩展都抢劫到自己这里来,将其一切部分都当成大地[人世]的财产索取回来,归还给了大地。但是,信仰并没有因此而感到满意,因为经过这样的启发之后,它发觉,到处呈现出来的都只是个别的本质,以至于能对­精­神有所激发的,就只是无本质的现实和丧失了­精­神的有限事物了。——由于信仰已没有内容而又不能甘居于这种空虚之中,换句话说,由于它超越这个即是它唯一内容的有限世界之后所找到的只是空虚,所以它就成了一个纯粹的眷望,它的真理就成了一个不复容有任何适当内容存在其中的空虚的彼岸,因为一切一切都已另作安排使用了。——这样,信仰事实上就变成了与启蒙同样的东西,即是说,变成了使自在存在着的有限事物与那不曾认识也不可能认识因而不具任何宾词的绝对发生关系的意识;其不同处只在于,启蒙是满足了的启蒙,而信仰则是没有满足的启蒙。不过启蒙是否能继续心满意足下去,马上就将从它自己身上发现出来;那因失掉了它的­精­神世界而忧伤抑郁的­精­神所怀抱的眷望之情,仍然潜伏在背后。甚至启蒙自己身上就有着没有满足的眷望这一污点,这个污点,——在启蒙的空虚的绝对本质那里,表现为一种纯粹的对象,——在超过启蒙的个别本质以趋赴空虚彼岸的超越中,表现为一种行动和运动,——在有用事物的无我­性­(Selbstlosigkeit)中,表现为一种有内容的对象。启蒙将要消除这个污点;而只要仔细考察一下被启蒙视为真理的那种肯定­性­结果,我们就会看到,这个污点自在地已经取消掉,扬弃掉了。

(b)启蒙的真理­性­

­精­神再也不能从中作出任何区别的那种沉闷的编织[活动],于是进入自己本身,居于意识的彼岸,而意识反倒变得对其自己有了明白了解。这种明白了解的第一个环节,就其必然­性­和条件说来,是由这个事实所规定的,即:纯粹识见,或者说,其本身自在地即是概念的那种识见,自己实现了自己;说它实现了自己,是由于它把他在或者说把规定­性­设置于它自己之中。这样,它就是否定­性­的纯粹识见,也就是概念的否定;概念的否定,同样是纯粹的;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纯粹事物、绝对本质,而这种东西是没有任何进一步规定的。如果加以进一步规定,那么,识见,作为绝对概念,就是对于不复是区别的那些区别的一种区别[活动],就是对于自己不复支持自己而只靠整个运动来支持和区别自己的那些抽象或纯粹概念的一种区别[活动]。这种对于无区别的东西的区别[活动],确切说来就是这么一回事:绝对概念把自己本身造成为自己的对象,并且相对于上述那个运动把自己设定为本质。这本质于是就缺少一个让诸抽象或诸区别在其中被分别开来的方面,因而就成了作为一种纯粹事物的纯粹思维。——这就是我们前面说过的、信仰于失掉它的有区别的内容时沉沦而成为的那个­精­神状态,即,­精­神于其自身中进行着的那种沉闷的无意识的编织;——这同时也就是纯粹自我意识的上述那样一种运动,对该运动说来,本质应该是绝对异己的彼岸。因为,这种纯粹自我意识既然是进行于诸纯粹概念亦即并没有区别的诸区别之间的一种运动,那么,纯粹自我意识事实上就崩溃而成为无意识的编织,即是说,崩溃而成为纯粹的感觉(AEuAhlen)或者说纯粹的事物­性­(Dingheit)。——但是自身异化了的概念,由于此时还正处于异化阶段,就不认识自我意识的运动和自我意识的绝对本质这两个方面的同一个本质,就不认识事实上即是它们双方的实体和持存的这个双方的同一本质。这种异化了的概念,由于不认识这个统一体,所以在它看来,本质只算是一种对象­性­的彼岸,而造成这种区别的意识,(在此情况下,其自在是在其本身以外),只算是一种有限的意识。

在这个绝对本质问题上,启蒙自己分裂为两派互相争执起来,如同它从前与信仰争执过的那样。一派所以能证明自己是胜利的一派,只是因为它本身又已分裂成为两派:因为,它从这个分裂中表明它在它自己本身中含有着它从前所反对的原则,并从而表明它已经扬弃了它从前出现时所带有的片面­性­。从前,兴趣是由它和对方分而有之的,现在,兴趣完全落到它一派身上,而忘掉了另一派,因为兴趣现在发现,自己所关注的那种对立,即在它这一派自身之中就有。同时这种对立已经上升于更高级的胜利的元素之中,并在这高级元素中,以纯化了的方式呈现出来。因此,在一派中发生的这种分裂,表面上是一种不幸,其实倒反是这一派的一个大幸。

[I.纯粹思维与纯粹物质]

纯粹本质自己在其本身中并没有任何区别,因此,纯粹本质之所以有区别,乃是由于在意识面前出现了这样两种纯粹本质,或者说,由于出现了两种关于纯粹本质的意识。——纯粹的绝对本质只存在于纯粹的思维中,或者更确切地说,它就是纯粹思维本身,因而根本是处于有限事物、自我意识的彼岸,并且只是否定­性­的本质。

但是既然这样,它恰恰就是存在,就是自我意识的否定物。作为自我意识的否定物,它也是与自我意识关系着的;它是外在的存在,这外在的存在,由于与那能作出区别和规定的自我意识关系着,其本身也就有了因被尝到或被看到等等而产生的种种区别;而这种关系,就是感­性­的确定­性­和知觉这样的关系。

如果我们从上述否定­性­的彼岸所必然过渡成为的这个感­性­的存在出发,而同时抽除其与意识的这些特定方式的关系,则我们看到,余留下来的只是物质,只是在自己本身中进行着的沉闷的编织和运动。在这个地方应加注意的首要之点是,纯粹的物质只是我们抽除了观看、感受、气味等等活动之后剩余下来的那种东西,即是说,纯粹物质并不是所看见的、所感受的、所尝到的等等东西;被看见了的、被感受了的、被尝到了的东西,并不是物质,而是颜­色­、一块石头、一粒盐等等;物质勿宁是纯粹的抽象;而这样一来,思维的纯粹本质,就昭然若揭了,思维的纯粹本质,或者说,纯粹思维自身,乃是自身无区别,无规定、无宾词的绝对。

一派的启蒙,把当初以之为出发点的、处于现实意识的彼岸、而存在于思维之中的那个无宾词的绝对,称之为绝对本质;——而另一派,则称之为物质。假如它们被区别成为自然和­精­神或上帝,那么自然,作为在自己本身中进行无意识的编织,就会缺少发挥展开的丰富生活,而­精­神或上帝,就会缺少对其自身进行区别的意识。两者,诚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完全是同一个概念;它们的区别并不在于事情本身,而纯粹只在于,两派思想形成的出发点不同,并且两派在思维运动中各自停留于自己的一个定点上原地不动。假如它们越出它们的定点,它们就会走到一起,并且认识到,那在一派看来据说是一种可恶的而在另一派看来是一种愚蠢的东西者,乃是同一个东西。因为,对于一派来说,绝对本质是存在于它的纯粹思维之中或者说是直接为纯粹意识[所知觉]的,是存在于有限意识以外的,是有限意识的否定­性­的彼岸。

假如这一派反思一下这样一个事实:一方面,思维的那种简单的直接­性­并不是别的,正就是纯粹的存在,另一方面,那对意识说来是否定的东西,同时也和意识发生着关系,因为否定判断中的系词“是”是既使主宾两词分离同样也把分离开来的两词联系到一起的,而假如注意到了这一点,那么,这个彼岸,作为一种外在地存在着的东西,就会与意识发生关系,并且,这个彼岸既然是以外在存在物的规定而呈现出来的,它与那被称为纯粹物质的就会是同一个东西;现前存在所缺少的环节,也就会有了。——另一派的启蒙,从感­性­存在出发,然后抽除味觉、视觉等等的感­性­关系,使之成为纯粹的自在,成为绝对的物质,成为既没被感觉也没被品尝的那种东西;这样一来,这种存在就变成了无宾词的简单东西、纯粹意识的本质;它是自在地存在着的纯粹概念,或在自己本身之中的纯粹思维。

这种识见,并不在它的意识[活动]里向反对方向迈步前进,它并不从存在着的东西(这是纯粹的存在物)走向被思维的东西(这与纯粹的存在物是同一个东西),或者说,它并不从纯粹肯定物走向纯粹否定物;不过虽然如此,肯定物之所以是纯粹的,却完完全全是因为通过否定,因为,纯粹否定物既然是纯粹的,它就是自身等同的,而恰恰由于是自身等同的,它就是肯定的。——换句话说,两派启蒙都没有达到象笛卡尔那样的形而上学概念,都没理解,存在和思维两者自在地即是同一个东西,都没想到,存在、纯粹的存在不是一种具体的现实,而是纯粹的抽象,并且反过来说,两派都没有看到,纯粹的思维、自身等同­性­或本质,一方面,是自我意识的否定物,因而是存在,另一方面,作为直接的简单­性­,也同样不是什么别的,正是存在;思维就是物­性­(Dingheit),或者说,物­性­就是思维。

[Ⅱ.功利世界]

本质之所以到现在本身一分为二(Entzwei-ung),乃是因为它受了两种不同方式的考察;一方面,本质必定本身中具有区别,另一方面,正是在这种区别中,两种考察方式又合而为一;因为,纯粹存在和否定物两者所赖以互相区别的那些抽象环节,随后在这两种方式所考察的对象中又联合起来了。——它们共有的普遍物就是纯粹的自身颤动或纯粹自身思维的抽象。这种以自己为轴心的单向自转运动,必然把自己抛散,化为诸多环节,因为,只有当它区别它自己为环节时,它本身才是一种运动。这种环节区别运动,把不动的东西[本质],当作不复是现实思维、不复是自身生活的纯粹存在的一种空壳,抛在身后;因为这种区别运动,作为差别,乃是一切内容。但是这种区别运动,既然把自身置于上述统一­性­之外,那么,它就是诸环节的先后交替,就是自在存在、为它存在和自为存在这些环节的一种不向自身返回的先后更替;——它就是纯粹识见的现实意识以之为对象的那种现实,——功利(或有用­性­,NuAtzlichkeit)。

功利,在信仰看来,或在情感看来,或在那专为自己制造自在存在而称自己为思辩的抽象看来,尽管是那么丑恶,但它毕竟是这样一种东西,在这里,纯粹识见使自己得到实现并以自己本身为对象,在这里,纯粹识见不复否认它的对象,而且也不认为它的对象只具有空洞无物或纯粹彼岸的价值。

因为,纯粹识见,为我们已见到的那样,就是存在着的概念自身,或者说,就是这样一种自身等同的纯粹的人格,这种人格之自己区别自己,只是使每个被区别的环节本身成为一个纯粹概念,也就是说,成为简直不是什么有区别的东西;它是一种简单的纯粹的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不仅自在地而且自为的存在于一种直接的统一­性­中。因此,这种自我意识的自在存在,不是一种长存不变的存在,相反,当它有了区别时它就立即停止其为某种东西了;但是这样一种简直没有停留不能持续的存在,就不是自在的,从本质上说勿宁是为一个他物的,而这个他物,正是吸取它或吞食它的那种势力。

但是这个与第一环节亦即自在存在相反的第二环节,也象第一环节一样,立即归于消逝;或者说得更确切些,它作为一种仅仅为他的存在,勿宁即是消逝[过程]本身,而这样一来,返回自身的存在、自为存在就设定起来了。可是这种简单的自为存在,作为自身等同的东西,又勿宁是一种存在,因而是为一个他物的存在。——纯粹识见,当它发展出了它的环节时亦即当它作为对象时所具有的这种本­性­,表现于外,就是有用的东西(dasNuAtzliche)。有用的东西是一种自在的持存或事物,这种自在存在,同时又只是一种纯粹环节;它因而是绝对为一个他物的,但它之所以是为一个他物的,又恰恰只因它是自在的;这两个相反的环节,于是返回于自为存在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性­中。但是,有用的东西虽然表述着纯粹识见的概念,它却并非即是纯粹识见一般,而勿宁只是作为表象和作为其自己的对象的那种纯粹识见;它只是上述那些环节的不断更替,其中有一个环节,本身固然即是已经返回于自己本身的存在,但也仅只是作为自为存在,即是说,仅只作为一种抽象的、出现于一方而与另外一方相反对的环节。

有用的东西本身并不是这样一种否定本质,即是说,它并不是把这些环节当作互相对立的环节同时又以同一个观点或态度不加分别地看待它们,或者把它们一律当作一种自在的思维(就象它们作为纯粹识见时那样)来看待。有用的东西本身固然保有自为存在环节,但自为存在环节在它这里并不­干­涉自在存在和为他存在这两个环节,假如那样,自为存在就该是自我(或主体)了。因此,纯粹识见在有用的东西这里,就把存在于其诸纯粹环节中它自己的概念当成对象;它是对这种形而上学的意识,但还不是对这种形而上学的概念理解;它还没有达到存在与概念的统一­性­。因为有用的东西仍然保有其作为纯粹识见之对象这一形式,所以纯粹识见固然已经不再保有一个自在而自为地存在着的世界,但它毕竟还保有着一个与它自己有所区别的世界。不过,既然对立都已发展到了概念这个尖端上来,那么在紧接着的下一阶段,这些对立就将瓦解,而启蒙则将收获它的行动的果实。

[Ⅲ.自身确定­性­]

如果我们联系着[­精­神生活的]整个领域来考察已经达到的对象,则我们发现现实的教化世界已把自己归结为自我意识的虚妄(Eitelkeit),——归结为这样一种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仍然以教化世界的混乱为自己的内容,仍然是个别概念,而还不是自为的普遍概念。但是这种个别的概念,返回自身之后,就是纯粹识见,——而纯粹识见就是作为纯粹自我或否定­性­的那种纯粹意识,正如信仰之就是作为纯粹思维或肯定­性­的那种纯粹意识那样。信仰发现,上述[纯粹]自我是使它趋于完满的补充环节;——但是信仰既然由于这一补充而趋于消灭,那么现在,我们要想看到[互相补充]两个环节,一个作为绝对本质,亦即肯定­性­的存在着的东西,那就只能就纯粹识见来考察了。——纯粹识见虽然完满,但作为自我意识;仍然缺少虚妄的意识所具有的那种现实——世界,思维当初就是把自己从这个现实、这个世界上升到思维高度上来的。就一个意义说,纯粹识见所缺少的这种东西,已经在功利中获得了补充,因为它在功利中达到了肯定的对象­性­;纯粹识见因此就是一种现实的、在自身中满足了的意识。这种对象­性­,现在,构成着纯粹识见的世界;纯粹识见已成为了观念的世界和实在的世界、亦即所有的先行世界的真理­性­。­精­神的第一个世界,是由它的分散着的特定存在以及对它自身的个别确定­性­构成起来的广阔王国;正如自然将自己的生命分散为无限繁多的形态那样,它虽有多种形态,却没有各该形态的类型。第二世界含有类型,是自在存在的王国或者说是与上述确定­性­相对立的真理­性­的王国。

但第三世界是功利王国,在这里,有用­性­就是真理­性­,而真理­性­同样也就是自身确定­性­。信仰的真理­性­王国,缺少现实­性­原则,或者说,缺少这个个别的人的自身确定­性­。但是,现实­性­,或者说,这个个别的人的自身确定­性­,则又缺少自在存在。在纯粹识见的对象中,这两个世界已结合起来。有用的东西,就是对象,这是因为,自我意识透视对象,并且从对象那里得到它自身的个别确定­性­,得到它的享受(它的自为存在);自我意识以这种方式洞察对象,而这种洞察或识见,包含有对象的真正本质(对象的真正本质,是一种被透视了的东西,或者说,是为一个他物而存在的);因此,这种识见本身就是真正知识,而自我意识,在这样一种关系中直接具有对它自己的普遍确定­性­、对它自己的纯粹意识,在这种关系中,真理­性­以及现在和现实­性­是结合起来了的。两个世界得到和解,天地互相交接,天国降入人C.绝对自由与恐怖[I.绝对自由]意识在有用­性­中找到了它的概念。但是,意识的这个概念,一方面,还是一个对象,而另一方面,正因为是对象,所以还没有为意识所直接占有,还是一个目的。

有用仍然是对象的一个宾词,还不是主体自身,换句话说,还不是主体的直接和唯一的现实。这同以前我们所见到的是同一种情况,以前我们见到,自为存在还没有表明自己即是其余各环节的实体,而由于这个缘故,有用的东西直接即是意识的自我,并且因此已为意识所占有。——但是,[意识既以有用­性­为概念],有用的东西的对象­性­形式,事实上已经自在地被收回、被取消了,而且由于这种内在方面的变革,于是出现了现实方面的实际变革,出现了新的意识形态、绝对自由。

这是因为,事实上呈现在这里的,只还不过是一个分割着自我意识与其占有物的对象­性­假象。因为,就一方面来说,现实的和被信仰的世界,其特定组成部分的一切持存­性­与有效­性­,根本都已返归于这个简单的规定,作为返归于它们的本原与­精­神;而就另一方面来说,这种简单规定已经再也没有什么是它自己的独有物了,它勿宁已是一种纯粹的形而上学,一种自我意识的纯粹概念或知识。这就是说,意识从作为对象的有用的东西的自在而自为存在那里已经认识到,它的自在存在,本质上是一种为他存在;自在存在,作为无自我的或无主体的东西,真正说来,是被动的东西,或,是为另外一个自我而存在的东西。然而对象在意识看来,正是具有纯粹自在存在这一抽象形式,因为,意识是一种纯粹的识见,而这种纯粹识见的诸区别,都具有纯粹概念的形式。——但是,自为存在,即,为它存在返回于其中的那种自为存在,那种自我(Selbst),并不是一个与我(Ich)有所区别的自我,并不是那被称为对象的东西自己所独有的一种自我;因为意识,作为纯粹识见,并不是这样一个个别的自我,仿佛对象同样作为一个个别的自我,可以与之相对立;相反,它是纯粹概念,是自我对自我的直观,是对自己本身的双重绝对观看;它的确定­性­是普遍的主体,它的认知着的概念是一切现实的本质。

因此,如果说有用的东西曾经只是诸环节的一种不向它自己的统一­性­返回的更替[运动],因而还只是认知的一个对象,那么现在,它就不再是这样的东西了;因为认知本身就是那些抽象环节的运动,它就是普遍的自我,既是它自己的自我又是对象的自我,而且,作为普遍的东西,它就是这种运动的向其自己返回的统一­性­。

这样,­精­神就作为绝对自由而呈现出来了;它现在是这样一种具有自知之明的自我意识,它知道它对它自己的确定­性­乃是实在世界以及超感觉世界的一切­精­神领域的本质,或者反过来说,它知道本质和现实乃是意识对它自己的知识。——这种意识,对于它自己的纯粹人格以及其中的一切­精­神实在,是有所意识的,而一切实在都只是­精­神­性­的东西;对它而言,世界纯然是它的意志,而它的意志就是普遍的意志。更确切地说,普遍的意志并不是由默自表示或由代表所表示出来的赞同所表达的那种关于意志的空洞思想,而是实在的普遍意志,换句话说,是一切个别人的意志本身。因为,意志自在地就是对人格的或者说对每一个个别人的意识,并且,它作为这种真正的实际的意志,应该是一切人格和每个人格的一种有自我意识的本质,以至于每一个人所采取的行动,都永远是没有分解的全体的行动,而那作为整体的行动而出现的行动,又是每一个人的直接的有意识的行动。

绝对自由的这种没有分解的实体,登上了世界的宝座,没有任何一种势力可以与它抗衡。因为,既然意识真正说来就是诸­精­神本质或­精­神势力从中取得其实体­性­的唯一元素,那么,一旦意识认识到对象除自我意识本身而外别无本质,或者说,一旦意识认识到对象绝对地就是概念,则­精­神势力当初通过分解为各个集团而组织起来并保存下来的它们那整个体系,就瓦解崩溃了。当初,概念之所以成为一种存在着的对象,乃是由于对象被分解或区别成为一些孤立的有持续­性­的集团;但现在,对象既然变成概念,那么在它那里就再也没有什么有持续­性­的东西了;否定­性­已渗透了它的一切环节。

现在,对象是这样客观存在着:每个个别的意识,都从自己当初被分配指派于其中去的那个领域里将自己超脱出来,不再把这些特殊的集团当成它的本质和它的作品或事业,而把它的自身理解为意志的概念,把所有的集团都理解为这个意志的本质,而且因此只能在一种其本身即是整体劳动的劳动中实现它自己。于是,在这种绝对自由中,由整体分解而成的那一切­精­神本质,也就是说,一切社会阶层,就消除了;当初曾隶属于一个这样的集团并在其中行使意志和获得完成的那种个别的意识,于是扬弃了它的局限­性­;它的目的就是普遍的目的,它的语言就是普遍的法律,它的事业就是普遍的事业。

对象和区别,现在丧失了它们那曾是一切实际存在的宾词的有用­性­含意;意识所据以开始它的运动的对象,现在不是它当初从其中返回于它自身去的那样一个异己物,相反,在它看来,对象就是意识自身;因此现在的对立,只存在于个别的意识和普遍的意识的差别里;但是个别的意识自己就知道,它本身直接就是曾经有过纯系对立假象的那种东西,它就是普遍的意识和意志。它的这种实在的彼岸,现在漂浮于实际的存在或信以为的存在所原有而现已消逝了的那种独立­性­的尸体的上空,只还好象是空虚的“最高存在”(êtresuprême)散发出来的一缕乏味的气息。

[Ⅱ.恐怖]

在有区别的诸­精­神集团扬弃了之后,在诸个体的局限生活扬弃了之后,并且在这生活的两个世界也扬弃了之后,现在呈现出来的就只有普遍的自我意识在其自己本身中的运动了,这种运动,乃是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意识与私人的意识之间的一种交互作用;普遍的意志集结于自身,成为一个与普遍的法律和事业相对立的个别的意志。但是这个个别的意识,对于它自己同样是一个普遍的意志这一点是直接意识到了的;它意识到它的对象就是它自己制定的法律和它自己完成的事业;因此,当它向运动过渡以创造对象­性­或者说客观­性­时,它所完成的不是什么个别的东西,勿宁只是一些法律和国务活动。

这种运动因而是意识对它自己的交互作用;意识在它的这种运动中并不把任何作为一种自由的与它相对立的对象的东西抛弃掉。因为这个缘故,意识并不能达成任何肯定­性­事业,它既不能达成语言上的普遍事业,也不能达成现实上的普遍事业,既不能完成有意识的自由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也不能完成有意志的自由所实现的行动和事业。——有意识的自由,假如说它能够完成某种事业的话,那么它所完成的事业就该无非是这样:它作为普遍的实体使自己成为一种对象和一种常住不变的存在。那么这种他物,该是自由本身之中的区别,按照区别,自由把自己分解为多种持存的­精­神集团和不同的权力的部门;就一部分说,这些集团该是立法、司法、行政各种分立的权力的思想事物;但就另一部分说,它们该是呈现于现实文化世界中的那些实在本质;而假如更多地从普遍行动的内容上着眼,则它们该是再进一步就被分化为更加专门的社会阶层的那些特殊的劳动集团。——普遍的自由,假如它真是这样地分化成为它自己的环节,并且真是由此而变成存在着的实体了,那么,它就会因此而摆脱个别的个体­性­,并且把大批的个体分配到它的不同环节中去。但这样一来,人格就会感觉自己的行动和存在被限制到整体的一个分枝中,被限制于一种的行动和存在了;人格在被置入于存在元素中以后,就会意味着是一个特定的人格;它就会不再真正是普遍的自我意识。普遍的自我意识是不会上当的,无论它对于它部分地参与了的那些自己制定的法律所怀抱的服从观念,无论制定法律和采取普遍行动时它所享有的代表­性­,都不能使它受骗而放弃现实,——这里说的现实,是指亲自去制定法律,亲自去完成普遍的而不是个别的事业;因为,当自我只是被代表着和观念地被呈现着时,它就不是现实的;它在哪里有代表,它就不在哪里。

个别的自我意识并不存在于作为实际存在着的实体的绝对自由的这种普遍的事业中,同样,它也并不存在于绝对自由的一些独特的行动和个别的意志行为中。

普遍的东西要想成为一个行动,它就必须把自己集结起来,形成个体­性­那样的单一­性­,并且将一个个别的自我意识安置于领导地位;因为普遍的意志,只有在一个单一­性­的自我之中,才是一种现实的意志。但这样一来,一切其他个别的自我意识就被排除于这个行动整体之外,而对这个行动只有局部的参与了,其结果,这个行动就该不是一种现实的普遍的自我意识的行动。——所以,普遍的自由,既不能产生任何肯定­性­事业,也不能作出任何肯定­性­行动;它所能做的只是否定­性­行动;它只是制造毁灭的狂暴。

但是,最高的、与普遍自由最相对立的现实,或者更确切地说,那唯一还能为自由所意识到的对象,乃是现实自我意识本身的自由和个别­性­。因为,那种普遍­性­,即,不让自己取得有机组合的实在­性­而以保持自己不失其无分割的连续­性­为目的的那种普遍­性­,事实上在其本身中也同时正在区别着自己,因为它就是运动或意识一般。确切地说,它由于它自己的抽象作用的缘故,正在把自己分裂成同样抽象的极端:分裂成简单的,不可屈挠的,冷酷的普遍­性­,和现实自我意识所具有的那种分立的、绝对的、僵硬的严格­性­和顽固的单点­性­(PunktualitaAt)。

现在,它已完成了对有组织的实在的破除,它孤独地自为地存在着,这就是它的唯一对象;——这种对象,再也没有任何别的内容、别的占有物、别的客观存在和外在广延,它仅仅就是知道自己是绝对纯粹的、自由的、个别的自我这一知识。

这种对象,我们可以根据什么来理解呢,唯一的根据就是它的抽象的特定存在一般。——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乃是一种完全直接的、无中介的纯粹否定,即是说,是作为存在事物的个别的东西在普遍的东西中的否定;因为两者都直接是绝对自为的,不能Сhā入任何东西为中项使两者结合起来。于是,普遍的自由所能作的唯一事业和行动就是死亡,而且是一种没有任何内含、没有任何实质的死亡,因为被否定的东西乃是绝对自由的自我的无内容的点;它因而是最冷酷最平淡的死亡,比劈开一棵菜头和吞下一口凉水并没有任何更多的意义。

在这个无所表示的简单音节的平淡之中,就包含着政府、普遍意志借以完成其自身的那种智慧、理智。政府本身不是什么别的,只不过是一个自己确立自己的点,或普遍意志的个体­性­。政府,作为从一个点出发的一种愿望和实现[活动],它同时也愿意并实现着一种特定的意旨和行为。它于是一方面排除其余的个体,使之不得参与它自己的行动,另一方面,把自己构成为这样一种政府:其本身是一特定意志,从而与普遍意志相对立;因此,它完全没有别的选择,而只能把自己呈现为一种派别。我们称之为政府的,只是那胜利了的派别,而正是由于它是一个派别,这就直接孕育着它的倾覆的必然­性­;而且反过来说,它既是一个政府,这就使它成为一个派别,使它有罪过。如果说,普遍意志保持自己于政府的现实行为中,换句话说,保持自己于政府对它(普遍意志)所犯的罪行中,那么相反,政府却没有任何特定的和外在的东西可以让那与它(政府)对立的意志借以表现其罪过;因为那与作为现实的普遍意志的政府相对立的,只是非现实的纯粹意志、[内心]意图。因此,有嫌疑就代替了有罪过;或者说,有嫌疑,就有犯了罪的意义和效果,而且为对付这种深藏于单纯内心意图中的现实而采取的外在行动,就是­干­脆地把这种存在着的自我或个人消除掉,这种自我除了它的存在本身而外,是没有任何别的东西可供消除的。

[Ⅲ.自由主体­性­的觉醒]

绝对自由在它这种独特的事业中成了它自己的对象,而自我意识体验到了这种绝对自由是个什么东西。就其自在而言,绝对自由正是清除了自身中一切区别和一切有区别事物的这种抽象的自我意识。就其作为抽象的自我意识而言,绝对自由是它自己的对象;死亡的恐怖就是绝对自由的这种否定­性­本质的直观。但是,绝对自由的自我意识发现,它的这种实在与这种实在当初对其自己所抱有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即是说,按照当初的概念,普遍意志只是人格的肯定­性­本质,人格知道自己在普遍意志中只是肯定的或被保持着的。而现在呢,绝对自由的自我意识所见到的已完全不同,它作为纯粹识见,已把自己的肯定本质和否定本质绝对地分割开来,换句话说,它已把无宾词的绝对迳直地分割为纯粹思维和纯粹物质,所以现在呈现在它面前的乃是那实现了的、从一个本质向另一个本质的绝对过渡。——普遍意志,作为绝对肯定的、现实的自我意识,由于它即是这种已上升为纯粹思维或抽象物质的、有自我意识的现实,于是就转化为否定的本质,表明自己同时又是自我思维(或自我意识)的扬弃。

绝对自由,作为普遍意志的纯粹自身等同,于是,本身就包含着否定,但因此也就包含着区别一般,并且发展着这种区别,使之重新成为现实的区别。因为,纯粹的否定­性­,在自身等同的普遍意志那里,有着它自己的诸环节所赖以实现的那种持存元素或实体,有着它可以将其转化为它的规定­性­的那种物质;而且一旦这实体表明自己是对个别意识的否定物,各种­精­神集团就重新组织形成起来,而大批的个体意识就分别归属于这些集团里去。这些个体意识在感觉到他们的绝对主人的、死亡的可怕的时候,就重新屈从于否定和区别,自行归属于各个集团,返回到一种局部的有限的事业上来,不过这样一来,他们也就返回到了他们的实体­性­现实。

­精­神也许会从这种­骚­乱中被抛回于它的出发点,被抛回于伦理世界和实在的教化世界(伦理世界和教化世界只会因受那重新进入心灵里来的对主人[死亡]的恐惧心理所激励而变得活力充沛,青春焕发,­精­神也许会不得不重新开始并永远重复环行这个必然­性­的圆圈,假如发展的结果只是自我意识与实体两者完全渗透的话,即是说,假如结果是这样一种渗透:自我意识,由于认识到了它的普遍本质乃是与它自己相反对的否定力量,从而愿意把自己不视为这个特殊物而只视为一种普遍物,并且因此而也能忍受得住把它当作特殊物加以排斥的那普遍­精­神的客观现实的话。——但是,发展的结果并不是这个样子,因为在绝对自由中,无论是已沉沦为各种各样特定存在的或固看于自己特定的目的和思想的那个意识,不论是属于现实或属于思维的一个外在的有效准的世界,都没有交互作用互相渗透;其结果勿宁是,世界,作为普遍意志,完全以意识的形式出现,而自我意识,也摆脱了一切有广延的特定存在或各种各样的目的和判断,而集结为简单的自我。

自我意识与上述本质(普遍意志)交互作用而达成的文化或教化,因而是最高的和最后的文化,从这种教化的观点上看,自我意识的纯粹的简单的现实,已直接消逝,已过渡为空虚的无有。在教化世界本身中,自我意识直观不到它在这种纯粹抽象的形式下的否定或异化;它的否定勿宁是内容充实的否定,是它异化了它的自身而换取来的荣誉或财富;或者说,是分裂意识所达到的­精­神和识见的语言;再或者,是信仰意识的天界或启蒙[阶段]的有用­性­(功利)原则。所有这些规定,都跟随着自我[或个人]在绝对自由中所遭受的损失而丧失了;它的否定是毫无意义的死亡,是那本身不含任何肯定­性­东西、不含任何充实内容的否定物的纯粹恐怖。——但同时,这种否定,就其现实­性­而言,并不是一种外来物;它既不是位于彼岸的、伦理世界在其中归于消灭的那种普遍的必然­性­,也不是分裂意识休戚所系的私有财产之个别的偶然[有无]或财产所有者之兴致的偶然[高低],它勿宁是普遍的意志;普遍的意志,在它自己这种最后的抽象中,不具有任何肯定­性­东西,因而不能从牺牲中取回任何代价;——但唯譬如此,它与自我意识直接即是一个东西,或者说,它是纯粹的肯定物,正因为它是纯粹的否定物;而自我或个人的毫无意义的死亡、空无内容的否定­性­,就在内在的概念中转化为绝对的肯定­性­。对于意识说来,自我与普遍意志的直接统一,自我之要求知道它自己是普遍意志中的这个特定的中心点,这样的经验都转变成了绝对相反的经验。在这种新经验中,意识觉得消逝了的东西,乃是抽象的存在,或无实质的点的直接­性­,而且这种消逝了的直接­性­乃是意识现在知道它本身正就是的那种普遍­性­,因为它是扬弃了的直接­性­,因为它是纯粹知识或纯粹意志。这样一来,意识知道这种纯粹意志就是它自己本身,它自己本身就是本质,不过它并不知道这个本质就是直接存在着的本质;这就是说,并不知道纯粹意志就是革命政府或力图创立无政府体制的无政府状态,也不知道它自己就是这一个派别的中心点或那一个相反派别的中心点,相反,普遍意志勿宁即是它[意识]的纯粹的知识和意愿,而它意识勿宁就是作为这种纯粹的知识和意愿的普遍意志。在这里它并没有失掉自己本身,因为如果说原子式的意识点是它,那么纯粹的知识和意愿就更加是它。

因此,它是纯粹意识与其自己的交互作用;纯粹知识,作为一种本质,乃是普遍意志;但这种本质完全只是纯粹意识。因此,自我意识就是关于那作为本质的纯粹知识的纯粹知识。此外,它[自我意识],作为个别的自我,仅仅是当作形式而被它知道了的那种主体或实际行动的形式;而客观的现实、存在,对它说来,也是形式,却是一种绝对无自我的形式;因为,客观现实、存在,是没有被知道的东西;但这种知识知道知识是本质。

因此,绝对自由已经把普遍意志和个别意志的对立同它自己本身协调起来了;自身异化了的­精­神,即,达到了自己的对立的顶峰、从而纯粹意愿和纯粹意愿两者在其中还互有区别的那种­精­神,已把这种对立降低为一种透明的形式,并在其中发现自己本身。——正如现实世界的王国之过渡到信仰的和识见的王国那样,绝对自由也从它那摧毁着自己本身的现实王国过渡到另一个有自我意识的­精­神的王国,在这里,绝对自由带着这种非现实­性­被看成了真理;而­精­神,既然它现在是并且继续是思想,既然它知道这种封闭于自我意识中的存在是完全的和完满的本质,它就因为这种有关真理的思想而元气恢复,活力重振。这就产生了新的意识形态,道德­精­神。

《­精­神现象学》

黑格尔著贺麟等译

三、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道德

伦理世界曾表明,在它那里只好死掉了的那种­精­神,即是说,个别的自我,乃是它的命运和它的真理。但这种法权的个人,其实体和内容是在它自己以外的。教化世界和信仰世界的运动扬弃了[法权的]个人的这种抽象­性­,而通过完成了的异化,通过最高度的抽象,­精­神的自我或主体发现实体首先变为普遍意志而最终竟变成了它自己的财产或所有物。

于是知识现在终于显得与它的真理­性­完全一致了;因为它的真理­性­就是这个知识本身,双方的一切对立都已消逝;而且这些对立不仅对我们[研究­精­神现象学的人]而言或自在地是消逝了,而且对于自我意识本身而言也是消逝了。这就是说,自我意识已经成了高居于意识自身的对立之上的主人。

意识是建立在它的自身确定­性­与对象的对立上的;但是现在,对它说来,对象就是它自身的确定­性­,就是知识——它的自身确定­性­本身现在不再具有自己的目的,因而也不再具有规定­性­,所以勿宁是纯粹知识。

自我意识因而现在把它自己的知识当成实体本身。在自我意识看来,这种实体,在一个没有分割的统一体中,既是直接的又是绝对中介了的。这种实体之所以是直接的,乃是因为自我意识象伦理意识那样,本身知道义务,履行着义务,并且以之为它自己的本­性­而隶属于这种义务;但它毕竟不象伦理意识那样是一种­性­格(Charakter),伦理意识,由于其直接­性­的缘故,乃是一种特定的­精­神,只隶属于各伦理本质­性­中的一种本质­性­,本身包含着没有自觉的知识这样一个方面。——这种实体的意识之所以是绝对的中介,乃是因为它象文化意识和信仰意识那样,本质上是自我的扬弃其直接定在的抽象­性­并使自己变成为普遍的东西的那种运动;但它所以有这种发展运动,并不是由于它使它的自我和现实经历了纯粹的异化和割裂,也不是由于它对现实作了逃避;相反,它勿宁是带着它的实体而直接呈现于自己面前的,因为实体就是它的知识,实体就是它直观了的纯粹自身确定­性­;而且,恰恰即是它的独有现实的这种直接­性­,乃是一切现实,因为,直接的东西乃是存在自身,作为纯粹的、通过绝对否定­性­而纯化了的直接­性­,乃是纯粹存在,乃是存在一般或一切存在。

因此,绝对本质,就其规定而言,并不仅限于是简单的思维本质,它勿宁是一切现实,并且是只作为知识而存在着的现实。任何东西,假如是意识所不知道的,对于意识来说,就该没有任何意义,没有任何力量;一切客观­性­和全部世界,都已退回到了意识的认知着的意志之中。意识是绝对自由的,因为它知道它的自由,而它对它的自由的这种知识,正是它的实体,它的目的,它的唯一内容。

(a)道德世界观

[1.义务与现实之间被设定的和谐]

自我意识知道义务是绝对本质;它只受义务的约束,而这种实体就是它固有的纯粹的意识;因为义务不能以自我意识的一种异己物的形式出现。但是,象这样地封闭于自身内,道德的自我意识就还没有被看作意识。对象是一种直接的知识,而这样完全为自我所渗透的对象,就不是对象。但是,自我意识既然本质上即是中介与否定,它的概念里就含有它与一个他在的关系,从而它就是意识。由于义务构成着自我意识唯一的本质­性­的目的与对象,所以就一方面说,这个他在对自我意识而言是一种完全无意义的现实。

但由于这种意识是如此地完全封闭于自身内,所以它与这个他在的关系是完全自由而各不相­干­的,而且因此,就另一方面说,他在乃是一种完全从自我意识解放出来的、因而只与自己发生关系的特定存在;自我意识愈自由,它的意识的否定­性­对象也就愈自由。

这样一来,对象就是一种在本身中完成了自己个体­性­的世界,是具有自己固有规律的一个独立整体,也是这些规律的一种独立进程和自由实现,——是一种自然一般,这种自然,其规律与行动,都隶属于它本身,而它本身,作为一种本质,对道德自我意识漠不关心,正如道德自我意识之对它漠不关心那样。

从这个规定开始,一个道德世界观就形成了,这个道德世界观是由道德的自在自为存在与自然的自在自为存在的关系构成的。这种关系以两种假定为基础,一方面假定自然与道德(道德的目的和活动)彼此是全不相­干­和各自独立的,另一方面又假定有这样的意识,它知道只有义务具有本质­性­而自然则全无独立­性­和本质­性­。道德世界观包含着两个环节的发展,而这两个环节则处于上述两种完全矛盾的假定的关系之中。

于是,首先假定了道德意识一般;这道德意识一般是现实的和能动的,它在它的现实和行动中履行着义务,它把义务当成本质。但同时,这道德意识也假定着自然的自由,换句话说,它从经验中知道,自然对于它之意识到它的现实与自然的现实的统一­性­与否是漠不关心的,并且知道,自然也许让它幸福也许不让它幸福。相反,不道德的意识也许偶然会得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意识就只能见到有采取行动的动因,却不能因采取了行动而获得实现的幸福和分得完成实践所应得的享受。因此,道德意识勿宁具有充分理由来抱怨它本身与特定存在之间存在的这种不相对应和不公正的情况,在这种不公正的情况下,道德意识只可具有它作为纯粹义务的对象,却不得看到它的对象,和它实现了的自我或自身。

道德意识决不能放弃幸福,决不能把幸福这个环节从它的绝对目的中排除掉。

那被表述为纯粹义务的目的,从本质上说,本身就有必要包含着这种个别的自我意识;因为个体的信念和关于这种信念的知识,本来就构成着道德的一个绝对环节。在对象化了的目的中亦即在已经履行了的义务中的这个环节,就是对于实现了的自我进行直观的那个个别的意识,换句话说,这个环节就是享受,享受固然不直接包含于作为一种意向的道德概念中,却包含于作为一种实现的道德概念中。

但是这样一来,享受也就包含于作为意向的道德中了,因为道德并不力图保持自己为一个与行为相对立的意向,而勿宁力图有所行为,换句话说,力图实现自己。

因此,目的,作为被表述成为对它所含的诸环节有所意识的那种整体,就有这样的含义:履行了的义务既是纯粹的道德行为,也是体现了的个体­性­,而且自然,作为与抽象目的相对立的个别­性­方面,也是与这种目的结合为一的。——这两方面的不和谐,其所以在经验上必然表现出来,这是因为,自然固然是自由的,然而义务同样也是唯一本质­性­的东西,至于自然,与义务相反,则是无自我的东西。

由双方的和谐所构成的上述那种整个目的,其自身中就包含着现实本身。这种目的同时就是现实的思想。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或者换个说法,因为只当意识经验到了它自己与自然的统一时自然才成为考虑的对象,让我们把自然换成幸福来说——道德与幸福之间的和谐,是被设想为必然存在着的,或者说,这种和谐是被设定的。因为设定或要求,意思就是说,有某种尚非现实的东西被设想为存在着的;这里表现出来的这种必然­性­,并不是那作为概念的概念方面的必然­性­而是存在方面的必然­性­。但是,必然­性­本质上同时也是由概念产生出来的关系。

因此被要求或被设定的存在,不是属于偶然意识的表象的东西,而是包含在道德概念本身之中的东西,而道德概念,其真正内容就是纯粹意识与个别意识的统一;个别意识应该看出,这种统一对它来说就是一种现实,这种现实,作为目的的内容,就是幸福,作为目的的形式,就是特定存在一般。——所以,这里所要求的这种特定存在或两者的统一,并不是一种愿望,或者如果把它当作目的来说,它不是一种好象能否实现还在不确定之中的目的,相反,它这样的目的,勿宁是理­性­的一种要求,或者说,是理­性­的一种直接确定­性­和先决条件。

上述的那第一种经验和现在谈到的这种设定(或公设Postu-lat),并不是唯一的经验和唯一的公设;而是有一整系列的公设,现在展现出来了。因为自然不仅只是这种完全自由独立的外在的[存在]方式,或者说,它不仅是仿佛意识必须凭以实现它自己的目的的一种纯粹的对象。意识,就其自身而言,本质上是这样一种东西,即,是为它才存在着这另一种自由独立的现实,这就是说,它本身是一种偶然的和自然的东西。这种自然,这在意识看来是属于意识的自然,乃是以意愿的形态、作为冲动和情yu而出现的感­性­,而感­性­自为地有着一种为它自己所固有的特定的本质­性­,也就是说,有着个别目的;因此,它是与纯粹意志和它的纯粹目的相对立的东西。但是,对纯粹意识而言,本质与其说是双方的这种对立,倒不如说是感­性­对纯粹意识的关系,是感­性­与纯粹意识的绝对统一。纯粹思维与意识的感­性­,两者自在地是同一个意识,而且,正是对纯粹思维而言并且正是在纯粹思维之中,存在着这种纯粹的统一;但是,当纯粹思维作为意识的时候,对它而言,就存在着它自己与冲动的对立。在理­性­与感­性­这样冲突的情况下,对理­性­说来,本质的事情是:冲突消除,统一出现,而且作为消除冲突的结果的这种统一,并不是由于双方同在一个个体中的那种原始的统一,而是由于知道了两者的对立才产生出来的统一。象这样的统一,才是现实的道德,因为这种统一里包含有对立,通过这种对立,自我才是意识或者说才是一种现实的和事实上的自我并同时是一种普遍的东西;换句话说,因为在这种统一中,才显示出来我们认为对道德有着本质重要­性­的那种中介。——由于在对立的两个环节中,感­性­完全是他在或否定物,而义务的纯粹思维是本质,其中没有任何可加以放弃的东西,所以看来好象只有通过扬弃感­性­这一条道路才能达到已经产生了的那种统一。然而感­性­本身既然是这种实现过程的一个环节,现实环节,那么人们将不得不暂时权且说这种统一是感­性­对道德的符合一致。——这种统一同样也是一种被设立的存在,它不是实际地存在着的;因为实际地存在着的东西是意识,换句话说,是感­性­与纯粹意识的对立。但是,这种统一同时又不是一个自在存在,象第一种公设那样,在第一种公设中,自由独立的自然构成着一个对立面,因而作为对立面的自然与道德意识之间的和谐是出现于后者亦即道德意识之外的;而在这里,情况相反,自然即在道德意识本身之中;而且我们在这里所考察的是道德本身,是行动着的自我所固有的一种和谐;因此,意识必须自己来创造这种和谐,必须在道德中永远向前推进。

但是,道德的完成是可以推之于无限的;因为,假如道德真是出现了,则道德意识就会把自己扬弃掉。因为道德只是一种作为否定­性­本质的道德意识,对于道德意识的纯粹义务而言,感­性­只具有否定的意义,只是一种[与纯粹义务]不符合不一致的东西。但是在道德的和谐中,道德,作为道德意识或者作为道德现实,就消逝了,正如在道德意识中或者在道德现实中道德的和谐消逝了那样。因此,道德的完成是不能实际达到的,而勿宁是只可予以设想的一种绝对任务,即是说,一种永远有待于完成的任务。同时,这种任务的内容,却又可以被设想为绝对不能不存在的,因而它不会永远只是任务;不管在达到了这种道德目标的时候,人们究竟想象以为道德意识完全被扬弃了也好,或者没有扬弃也好;反正真实的情况究竟是怎么个样子,由于目标的达到要推之于无限渺茫的辽远,那么在这样模糊的无限辽远中是不再可以明确分辩了。真正讲来,我们将不得不说,对上述特定的想象或“以为”,人们是不会感兴趣的,而且也不会是人们所寻求的,因为如果这样做去,那就一定导致矛盾:——这就是包含在一种任务里的矛盾,这种任务既应该是永远完成不了的,却又应该是已经完成了的;这也就是包含在一种道德里的矛盾,这种道德[作为一种现实的道德意识]应该不再是一种意识,不再是现实的。可是假如我们接受了这种看法,承认完满实现了的道德中包含有一种矛盾,那么道德本质­性­的神圣­性­质就势必遭受玷污,而绝对义务势必显得好象是某种不现实的东西。

第一个公设是道德与客观自然的和谐,这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另一个公设是道德与感­性­意志的和谐,这是自我意识本身的终极目的;因此第一个公设是在自在存在的形式下的和谐,另一个公设是在自为存在的形式下的和谐。但是,把这两个端项亦即两个设想出来的终极目的联结起来的那个中项,则是现实行为的运动本身。这是两种和谐,它们各包含着差别的环节,不过这些环节在其抽象的差别­性­中都还没有相互成为对象;只有在现实里才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在现实里,不同方面都于真正的意识中呈现出来,每一方面都呈现为对方的对方。这样产生出来的公设就跟以前的公设不同,以前的两种公设只分别地包含着自在存在着的和谐和自为存在着的和谐,而现在,则包含着自在而且自为存在着的和谐。

[Ⅱ.神圣的立法者和不完全的道德自我意识]

道德意识,作为纯粹义务的简单知识和简单意愿,在行为的过程中,跟那与它的简单­性­相反的对象亦即跟复杂多样的现实发生了关联,从而取得了一种复杂多样的道德关系。现在,从内容方面说,就出现了许许多多的一般规律,从形式方面说,就出现了属于认知着的意识与属于无意识的东西的互相矛盾着的势力。——首先,在众多的义务方面,对于道德意识一般而言有效准的,只是众多义务中的纯粹义务;至于众多义务,既然是众多的,就只是些特定的义务,而既然是特定的义务,因此对道德意识说来就不是什么神圣的东西。但同时,通过行为的概念,这些众多的义务又必然地要被视为自在而且自为存在着的,因为行为本身包含着多种多样的现实从而包含着多种多样的关系。此外,由于它们只能存在于一个道德意识里,所以它们同时都存在于与前一道德意识不同的另外一种道德意识里,在这另一道德意识看来,只有纯粹义务作为纯粹的义务才是自在而自为的和神圣的义务。

这样,另外一种意识的存在,就设定了,正是这另一意识,使众多的义务神圣化,或者说,把它们当作一些义务予以认识和愿望。第一种意识认为纯粹义务与一切特定的内容漠不相­干­,而且义务正就是对特定内容的这种漠不相­干­­性­。但另外一种意识,则对行为保持着同样重要的关系并承认特定内容的必要­性­;既然种种义务都是作为特定的义务才对这另一意识有效准的,那么内容本身,对这另一意识来说,也就象内容赖以成为义务的那形式一样具有本质重要­性­。因此,这另一意识就是这样一种意识,在它这里,普遍与特殊完全合而为一,它的概念却是道德与幸福彼此和谐的概念。因为这种对立,同样显示了自身等同的道德意识与那作为复多存在而与义务的简单本质互相冲突着的现实之间的分割。但是,如果说当初第一种公设只表示了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存在着的和谐,因为在那里,自然是自我意识的否定物,是存在环节,那么现在相反,在这里,本质上这种自在[和谐]则被设定为一种意识。因为,存在着的东西现在取得了义务内容的形式,换句话说,成了在特定的义务那里的规定­性­。自在[和谐]因而就是由思维本质­性­组成的统一体,作为简单的本质­性­的这些思维本质­性­,都只会存在于一个意识中。这个意识于是现在成了一个世界主人和统治者,它使道德与幸福达成和谐,同时并将诸义务作为复多的义务而加以神圣化。把诸多义务加以神圣化,含有这样的意思:在纯粹义务的意识看来,特定义务不能直接是神圣的;但是特定义务,既然为了实际行动(实际行动也是一种特定的东西)的缘故,也同样是必要的,那么特定义务的必要­性­,就超出上述那个意识,落入于另外一种意识里,而这另一意识于是就是特定义务与纯粹义务的中介意识,就是特定义务所以能有效准的根据。

但在实际行为中,意识是把自己当作这个[特定的]自我,当作一种完全个别的意识的;它是针对着现实本身、并以现实为目的的;因为它盼望实际上有所完成。义务一般于是落到它[这现实意识]以外的另一本质中,而这另一本质,乃是纯粹义务的意识和神圣立法者。行动着的意识,因为它在实际行动着,于是只把(纯粹义务的)对方或他物看作是直接有效准的东西,因此纯粹义务是属于另外一个意识的内容,只是间接地被行为着的意识看作是神圣的,其所以间接,是因为它是属于另一意识的。

这样一来,义务作为自在自为的神圣的东西,其效准­性­既然被设定为落到现实意识以外了,那么因此,现实意识,作为不完全的道德意识,就是只站在一方的,片面的。

从其知识方面说,不完全的道德意识知道自己的知识和信心是不完善的和偶然的,同样,从其意愿方面说,它也知道自己的目的是受感­性­所影响的。由于它的价值不高的缘故,它就不能把幸福视为必然的,而只能视为一种偶然的东西,并且只能指望因恩赐而获得幸福。

不过,尽管不完全的道德意识的现实是不完全的,它的纯粹的意志和知识却把义务当作本质;因此,在概念中,在与现实相对立的意义下的概念中,或者说在思维中,它是完全的。但是,绝对本质正是这种被思维的东西,被设定于现实之彼岸的东西;因而它是这样一种思想,在这种思想中,道德上不完全的知识和意愿被当成完全的知识和意愿,而且在这种思想中,正因为这不完全的知识和意愿被当成是最重要的东西,所以它也就按照高尚的道德价值,也就是说,按照这不完全的道德意识所应得的评价,给予幸福。

[Ⅲ.论道德世界观]

道德世界观到这里是完成了。因为,在道德自我意识的概念中,纯粹义务和现实这两个方面都被安置到一个统一体里,因而任何一方都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勿宁都是作为一个环节或作为被扬弃了的东西。这一点,在道德世界观形成的最后阶段,意识是认识到了的;意识把纯粹义务安置到不同于它自己的另外一种本质里,即是说,它一方面设定纯粹义务为一种被表象了的[观念­性­的]东西,另一方面将其设定为一种不是自在自为地有效准的东西,反而认为非道德的东西算是完善的。同样,意识又把自己设定为这样一种意识:即它的与义务不相符合的现实,已经扬弃掉了,而且作为扬弃了的现实,或者说,在绝对本质的表象[或观念]中的现实,跟道德已不再矛盾了。

不过,对于道德意识自己来说,它的道德世界观却并不意味着它在它这个道德世界观中已发展了它自己的概念并使它的概念成为它的对象,它对无论形式方面的或内容方面的对立都没有任何意识,它并没把对立的双方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它并不是结合着对立环节的概念,反而自己则在不断地发展前进。因为它只知道,纯粹本质或对象,如果对象是指义务,如果对象是指它的纯粹意识的抽象对象的话,是一种纯粹知识或者说是它自己本身。它所进行的活动因而只是在思维,而不是在概念地理解。因此,对它说来,它的现实意识的对象,还不是透明的,还没有透辟地理解;它不是绝对概念,只有绝对概念才把他在本身或它的绝对对方理解为它自己本身。它自己的现实,以及一切客观现实,在它看来,固然都是非本质的东西;然而它的自由,却是纯粹思维的自由,因此,与纯粹思维的自由相对立的自然,同时就出现而成为一种同样自由的东西。因为存在的自由和存在之局限于意识中,两者是以同样方式存在于它之内,所以它的对象就成了一种既是存在着的同时又只是被思维的对象;在它的道德世界观的最后阶段里,内容已基本上被这样设定:它的存在是一种被表象了的存在;而存在与思维的这种联合,则已按其实际情况被表述为表象作用(dasVorstellen)。

既然我们在考察道德世界观时认识到,道德世界观的这种客观方式不是什么别的,只是道德自我意识本身的概念,只不过道德自我意识把它自己的概念弄成对象­性­的东西而已,那么由于有了关于道德世界观的起源形式的这种意识,现在就产生出了另外一种有关道德世界观的表述形态。——第一个亦即由之出发的命题是:现实地存在着道德自我意识,或者说,的确有这样一种东西。因为,概念设定道德自我意识含有这样的规定:它认为一切现实一般地都只在其符合于义务的时候才有本质,而且概念还设定这种本质即是知识,这就是说,还设定这种本质是与现实的自我直接合为一体的,直接处于统一体中的;因此,这种统一体本身就是现实的,就是一个现实的道德意识。——现实的道德意识,作为意识,现在就把它自己的内容看成对象,即看成世界终极目的、看成道德与一切现实的和谐。但是由于它把这种统一体表象为对象,而对象还不是那具有超越对象本身的能力的概念,所以在它看来这种统一体是自我意识的一个否定物,换句话说,这种统一体是在它自己以外的,是它的现实的一个彼岸,但是这个彼岸,同时也是存在着的东西,不过只是被思维为存在着的而已。

道德自我意识,作为自我意识,既然是不同于对象的另外一种东西,那么在它那里余留下来的就只是义务意识与现实之间、更确切地说,就只是义务意识与它自己的现实之间的不和谐了。因而现在出现了这样的命题:没有道德上完成了的现实的自我意识;——而且,由于道德的东西只在其完成了的时候才是道德的东西,因为义务是没有任何夹杂的纯粹的自在,而道德只因与这种纯粹自在相一致才成其为道德,所以第二个命题就变成了这样:没有道德上现实的东西。

但是由于,第三,道德自我意识是一个自我[或主体],所以它自在地是义务与现实的统一;这种统一于是变成它的对象,成为完成了的道德,——但是这完成了的道德同时又是它的现实的一个彼岸,——不过这个彼岸倒应该是现实的。

在前两个命题的综合统一这一终极目标中,无论是有自我意识的现实,或是义务,都只被设定为一种扬弃了的环节;因为它们都不是个别的,孤立的,但是,按照它们的本质规定,它们都该是摆脱了对方的,既然现在在统一中每一个环节都不再是脱离了对方的,所以每一个环节都是被扬弃了的;而且,从内容方面说,它们作为扬弃了的环节,都变成了对象,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对对方有效准,而从形式方面说,它们这种互为对方之对象的情况同时又只是呈现于表象中的。——或者还可以说,实际上不道德的东西,因为它也是一种纯粹思维,并且超越于其现实之上,所以它在表象[或观念]中倒是道德的,并且被当成是完全有效准的。

这样一来,第一个命题“存在着一个道德自我意识”就建立起来了,但它是与第二个命题“不存在任何一个道德自我意识”结合着的;这就是说,存在着一个,但这一个只存在于表象或观念中;或者说,诚然是不存在任何一个,但另外一种意识却又证明和承认存在着这么一个道德意识。

(b)倒置

在道德世界观里,一方面,我们看到意识自己有意识地创造它自己的对象;我们看到,它的对象既不是一种现成存在着的异己的东西,也并不是在它不知不觉中出现在它面前的。而它勿宁到处都是在按照根据进行推理,从而设定这对象­性­本质或客观本质。

因此,它知道客观本质即是它自己本身,因为它知道它自己即是产生对象的那个能动的东西(dasTatige)。因此,在这里意识似乎达到了它的安宁与满足,因为,它只能在它不需要再超出它的对象时才感到满足而安静下来,因为在这个时候它的对象已不再超出它了。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看到,意识勿宁是自己把它的对象设置在它自身以外,当作它自己的一个彼岸的。不过这个自在自为的存在物,同时又被设定为一种并非脱离自我意识独立自存,而是为了自我意识和由于自我意识而存在的。

[I.道德世界观里的矛盾]

道德世界观因而事实上不是别的,只不过是这个基本矛盾向自己的各个不同方面的充分发展;如果使用康德的说法来说——这个说法在这里使用非常合适——,它乃是整个的一窝无思想的矛盾。意识在这个发展中的作法是:它先确立一个环节,然后立即转向另一环节,并把第一环节扬弃掉;但当它现在刚刚建立起第二个环节时,它又重新推翻或颠倒了这第二环节,反而以其对立面为本质。同时,它对于它的矛盾和颠倒[行动]也是明明知道的,因为当它从一个环节转向其对立环节时它是直接联系着这个环节本身的;正因为一个环节对它说来没有实在­性­,它就恰恰要把这个环节设定为实在的,或者换个说法也一样,为了主张一个环节是自在存在着的,它就主张其对立环节是自在存在着的环节。这样,它就等于招认它事实上根本没有认真对待这两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

而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这个颠倒的[有欺骗­性­]的运动的诸环节中加以详细的考察。

首先我们让“存在着一个现实的道德意识”这一前提假定以自身为根据,因为这个假定直接同以前的什么东西并没有联系,然后我们来考察道德与自然两相和谐这个第一公设。

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应该是自在的[或潜在的]和谐,不为现实意识所知的和谐,不呈现于意识中的和谐,相反,呈现于意识中的,倒不如说只是道德与自然两者之间的矛盾。就呈现于意识中的情况来说,道德被当成为现成存在的东西,而现实则被认定为与道德不相和谐的。但是现实的道德意识是一种行动着的意识,而且正因为它是行动着的,所以它的道德才有现实­性­。但是在行动或行为本身之中,上述那个位置被直接颠倒了;因为行为只不过是内心道德目的的实现,只不过是去产生出一种由道德目的所规定的现实,或者说,只不过是去制造出道德目的现实本身的和谐。同时,行为的完成也是意识所知道的,它是现实与目的的这种统一­性­在意识中的当前现在;而且因为在完成了的行为中,意识已把自己实现为这种个别的意识,或者说,意识看到它自己已取回了客观存在,而且享受也就寓于这种取回之中,所以道德目的的实现同时也就包含着被称为享受和幸福的那种道德目的的实现。——于是事实上,行为就把当初被当成不能实现的、只算是一种公设、只算是一个彼岸的那种东西,直接实现出来。

意识于是通过它的所作所为表明,它并没有认真地对待它的公设,因为这样一来行为的意义勿宁在于使不会当前呈现的东西当前呈现。而且由于和谐是为了行为而设定的——因为任何东西,凡通过行为而变成为现实的,它必须自在地[或潜在地]本是这个东西,否则它就不可能成为现实,——所以行为和公设的关联就成了这样:为了行为的缘故,即是说,为了目的与现实达到现实的和谐的缘故,这种和谐被设定为非现实的,彼岸的。

既然有了行为,那么目的与现实的不相适应的情况,就根本没有什么严重,而相反,行为本身倒似乎应予以严肃对待了。但是,现实的行为事实上只是个别意识的行为,因为行为本身只不过是一种个别的东西,而它所产生出的事业(或作品)只不过是偶然的东西。可是理­性­的目的,作为无所不包的普遍目的,则丝毫也不小于整个世界;这是一个终极目的,终极目的超出于个别行为的内容之外,因而根本应被设置于一切现实的行为之上。因为普通的至善有待于实现,所以没有什么善的东西能得到实行。但事实上,现实行为的虚无­性­,以及直到现在才设定的这整个目的的实在­性­,无论从任何方面说,也已重新被倒置。道德行为不是什么偶然的和有限的东西,因为它以纯粹义务为本质;纯粹义务构成着唯一的整个的目的;而且不论内容上另有什么样的限制,行为既然作为目的的实现,那么它总是整个的绝对的目的的完成。

或者,让我们重新假定;现实既是自然,而自然有它自己的规律,是与纯粹义务相反的东西,因而义务不能在它这里实现其自己的规律,那么情况怎么样呢?

那就是,既然义务本身即是本质,事实上这就与构成整个目的的那上纯粹义务之完成与否毫不相­干­;因为所要完成的目的就将不是纯粹义务,而勿宁是与义务相反的东西、现实了。但是,与现实无­干­这一点重被颠倒了;因为按照道德行为的概念来说,纯粹义务本质上就是行动的意识;因此,无论如何应该有所行为,绝对义务应该在整个自然中表现出来,道德规律应该成为自然规律。

因此,如果我们让这个最高的善充当本质,那么意识根本不是在严肃地对待道德。

因为在这个最高的善里,自然并不是于道德规律之外另有一种别的规律。而这样一来,道德行为本身就消失了,因为只在假定有一种需要行为去克服的否定物的前提之下,才有行为。但是如果自然是合乎道德规律的,那么通过行为,通过对现有的存在物的克服扬弃,道德规律岂不就被破坏了。——因此,这种假定就等于承认了这样一种本质状态:在这种状态中,道德行为成了多余的,甚至根本没有道德行为可言。因此,道德与自然两相和谐(这种和谐是通过使两者趋于一致的道德行为的概念设定下来的)这一公设,也只好从这一方面表述如下:因为道德行为即是绝对目的,所以绝对目的就意味着:道德行为根本不存在。

如果我们将意识在它自己的道德表象中借以发展前进的这些环节汇合在一起,我们就看得很清楚,意识把每个环节都在它的对立面中重新扬弃掉了。由此可见,在意识看来,道德与现实并不和谐;但是它又并不是严肃认真地对待这种不和谐,因为在行为里道德与现实的和谐对意识说来是当前存在着的。但由于行为是一种个别的东西,意识也不是严肃认真看待这种行为的;因为它有最高的善这样一个崇高目的。但是,这也只不过是再一次对事情的一个颠倒,因为在这里一切行为和一切道德都该是归于消失。或者说,意识并不是真正严肃地看待道德的行为,勿宁认为最值得期望的、绝对的情况是:最高的善得到实现而道德行为成为多余的。

[Ⅱ.道德转化为它的反面]

从这个结果出发,意识必须继续进行它的矛盾运动,并且必然地要再度废置它对道德行为的扬弃。道德是自在的;要想它实现出来,世界的终极目的就不能是已经实现了的,道德意识就必须是自为的,并且必须有一个与它对立着的自然。但是道德意识必须是在其自身中已经完成了的。

这就导致出第二个公设:道德意识与直接在其自身中的自然亦即感­性­相和谐。道德自我意识设定它自己的目的是纯粹的、与欲求和冲动独立无涉的,所以在它的目的里感­性­的目的已经都清除掉了。——可是它刚刚建立起来的这个对感­性­本质的扬弃,它又立即废置了。它行动起来使它的目的成为现实,而这个应该已被扬弃了的有自觉的感­性­却正是纯粹意识与现实之间的这个中项,就是纯粹意识为实现自己而用的工具或器官,也就是所谓冲动、欲求。因此,意识并不是认真地在扬弃欲求和冲动,因为,欲求和冲动正就是自身实现着的自我意识。但是欲求和冲动也不应该被压抑掉,而应该符合于理­性­。它们也确实是合乎理­性­的,因为道德行为不是什么别的,只不过是自身实现着的亦即给予自己以一种冲动形态的意识,这就是说,道德行为直接就是冲动和道德间的实现了的和谐。但是事实上冲动也并不只是空虚的形态,仿佛它本身中除了自己以外还另有弹簧来推动它。因为感­性­是一种自然,这种自然本身中就有它固有的规律和弹簧;因此不能认真地把道德看作冲动的发动弹簧、欲求的调整角尺。因为,既然冲动和欲求都有它们自己固定的规定­性­和独特的内容,那么与其说它们符合于意识,倒不如说是意识符合于它们;而这后一种符合,乃是道德的自我意识所不可以做的。因此,双方之间的和谐只是自在的和设定的。——刚刚在道德行为中设定起来的道德和感­性­之间的当前现在着的和谐,而现在又被否定或废置了;和谐竟是在意识的彼岸,在一个朦胧的远方,在那里既不能再作任何确切区别也不能再作任何明确把握,因为我们刚才曾试图把握这种统一,而结果证明这是办不到的。——但是在这种自在[和谐]之中,根本上意识已将自己完全抛弃了。这种自在[和谐]乃是意识的道德完成,在这种完成了的状态中,道德与感­性­的斗争已经停息,感­性­已以某种不可捉摸的方式符合于道德。——这样一来,这种完成又只是对事情的一个颠倒,因为事实上在这种完成中抛弃了自己的勿宁正是道德本身,因为道德只是绝对目的、纯粹目的亦即与一切其他目的相对立的目的的意识;道德既是这种纯粹目的的活动,同时又是这样的意识:它意识到它上升于感­性­之上,它意识到感­性­混进它自身中来,它并且意识到它是与感­性­对立着斗争着。——意识之没有认真地看待道德的完成,可以直接从意识自己的行动中看出来,因为,意识已把道德的完成颠倒移置到无限里去,即是说,它认为道德的完成是永远达不到的。

因此对于意识而言能够算得上有效准的东西,倒反是这样一种并没有完成的中间状态,这种中间状态虽然并未完成却至少是应该趋向于完成的一种前进过程。

但是这种中间状态同样也不能是前进;因为在道德里的前进,将是一种向着道德消亡的迈进。因为这样的迈进,将以道德与意识本身的上述虚无或消灭为目标;而永远一步一步地走近虚无,则叫做减退。而且还有一层,前进,一般说来也象减退一样,将承认道德上有数量大小的差别,但在这个领域里,大小差别是根本谈不上的。在道德里,在以伦理目的为纯粹义务的意识里,人们根本不能设想有差别,尤其不能设想有数量大小这样肤浅的差别;只有一个德行,只有一个纯粹义务,只有一个道德。

那么,既然意识并不是认真看待道德的完成,倒反认真看待中间状态亦即我们刚才讨论的那种非道德[状态],于是我们就从另一个方面又回到第一个公设的内容上来了。

因为我们看不出我们何以能为了道德意识的尊严或价值的缘故替这种道德意识要求幸福。

道德意识明明知道它自己没有完成,所以事实上它要求幸福不能是由于它仿佛有资格享有某种报酬,而勿宁只能是出于一种自由的恩赐,即是说,它所能要求的幸福是自在而自为的幸福本身(alssolche);并且它期待幸福的来临不能有什么绝对根据,而只能出于偶然与任意。——非道德[状态]在这里恰恰显露出本­性­来了:它原来并不是道德,而是那与道德无关的自在而自为的幸福。

通过道德世界观的这第二方面,还有第一方面的另一个断言,即假定着道德与幸福不相和谐的那一断言,也随同被扬弃了。——人们会自以为经验事实是这样的:在我们当前的世界里有道德的人时常遭逢不幸,而不道德的人反而时常是幸运的。但是,已经表明自己具有本质重要­性­的那种尚未完成的道德中间状态,清楚地指明这种看法和所谓经验只是事情的一种颠倒。因为,既然道德是没有完成的东西,即是说,既然事实上没有道德,那么关于道德遭逢不幸这样的经验能有什么意义呢?——由于事实真相同时又表明这里涉及的是自在而自为的幸福,所以这一点也很明显:在人们提出“不道德的人生活得很好”的论断时,人们心目中所指的并不是会在这里实际发生的那样一种不公正、不道德。既然道德一般说来是没有完成的,那么称某人为一个不道德的人这种说法自在地就归于消失,从而也就只具有一种任意武断的理由根据。因此,这项经验论断的内容含义只不过是说,有些人不该得到自在自为的幸福,这就是说,这种论断的真正含义是一种披上了道德外衣的嫉妒。可是人们又说有另外一些人该当获得所谓幸运,其理由何在呢?这其实是出于良好的友谊,由于友好,所以竞然愿望他们那些人和自己都能享有这种恩赐,这种机遇。

[Ⅲ.道德自我意识的真理­性­]

道德因此在道德意识中是没有完成的。这一点现在已经设定了。但是,道德的本质却只在于它是完成了的纯粹的东西;因此没有完成的道德是不纯粹的道德,也可以说是不道德。因此道德本身是在不同于现实意识的另一种本质里,这种本质乃是一位神圣的道德规律制定者或道德立法者。——在意识里没完成的道德,亦即作为这个公设的根据的那种道德,起初具有这样的含义:道德,既然在意识里被设定为现实的,就是与一个他物、一个特定存在关联着的,因而自己本身中就包含有他物或差别,而由于它本身中含有他物或差别,所以就产生出许许多多的道德诫命。但是道德的自我意识同时又认为这许许多多的义务都是非本质的,不重要的;因为本质的、重要的问题只在于一个纯粹的义务,而这许多义务,对它而言,既然都是特定的,不纯粹的,就没有任何真理­性­。

它们因而只能在一个他物那里获得它们的真理­性­,它们在道德自我意识看来本不是神圣的,只是由于一位神圣的立法者的缘故才是神圣的。——但是,这种情况本身再度不过是事情的一个颠倒。因为,道德自我意识是它自己的绝对,而义务则仅仅是它所知道的那种义务。可是它只知道纯粹义务是义务;它认为不神圣的东西,自在地就是不神圣,而自在地不神圣的东西,不能因神圣本质的缘故而神圣化。其实道德意识根本也不是认真地要让不神圣的东西通过它自己以外的另一种意识而得到神圣化;因为它认为只有那种在他看来是通过自己本身并且即在其自身之内而神圣的东西才是神圣的。——因此,它看待“这另一个本质是一个神圣的本质”这件事也同样不是那么严肃认真,因为有些在道德意识看来本来没有本质­性­的东西,在这另一本质中竟会取得本质­性­。

于是,如果神圣本质当初被设定为这样:在它这里具有有效­性­的义务不是纯粹义务而是许许多多特定的义务,那么,这个设定也必定是又被推翻了,而且那另一本质,也必定只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只当在它那里唯有纯粹义务具有有效­性­时,才是神圣的。

事实上纯粹义务也确实是只在另一本质中具有有效­性­,而不是在道德意识里具有有效­性­。

在道德意识里虽然好象纯粹道德是唯一有效的,然而道德意识毕竟必须以另外的方式来加以设定才行,因为它不仅是道德的意识同时也是自然的意识。道德,在它[道德意识]这里是为感­性­所激发,因感­性­之制约而产生的,所以不是自在自为的,而是自由意志的一种偶然结果;不过,在它这里,如果它作为纯粹意志,则道德就是知识的一种偶然结果;所以,道德不在它这里而只在另一本质里才是自在而自为的。

这样,这个本质现在即是纯粹完满的道德,因为在这一本质里道德同自然和感­性­不发生任何关系。但是,纯粹义务所以有实在­性­,就在于它在自然和感­性­中得到了实现。

道德意识认为它自己的不完满­性­就在于在它那里道德同自然和感­性­保有一种肯定的关系,因为在它看来,道德之同自然和感­性­仅只保有一种否定的关系才算得是道德的本质环节之所在。纯粹的道德本质却与此相反,它因为超越于对自然和感­性­的斗争之上,所以同自然和感­性­不是保有否定的关系。因此,它与它们之间事实上就只还余有一种关系、肯定的关系,这即是说,余留给它的关系正是刚才称之为未完成的非道德的那种东西。但是纯粹的道德,既然与现实完全隔离,以致与现实完全不发生肯定关系,那就该是一种无意识的、不现实的抽象,而在这种抽象中,道德,它是对纯粹义务的一种思维和一种意志和行动,它的概念就该已被完全扬弃。所以,这个如此纯粹的道德本质,也不过是事情的一种颠倒,也必须予以抛弃。

但在这个纯粹的道德本质中,这个综合的表象作用曾在其中反来复去运动的那个矛盾的各个环节,彼此接近起来了;同样,这个综合的表象作用并没使之结合起来而却使之(先后)相继出现并且不断使之为其反面所代替的它这些对立思想、这些“也”字,也彼此接近起来了;它们彼此接近得如此之紧密,以至意识现在不能不抛弃其道德世界观而逃归于自身。

道德意识所以认识到它的道德是未完成的,乃是因为有一个与道德相反对的感­性­和自然影响了它,感­性­和自然一方面混浊了道德本身使之不成纯粹的道德,一方面搞出一批义务来使道德意识在实际行为的具体事件中陷于困惑;因为,每一事件都是许多道德关系的一个辐集点,就象每一知觉对象都是包含许多属­性­的一个事物一样;而且既然特定的义务是目的,那么它就有一个内容,它的内容就是目的的一部分,因而道德就不纯粹。——道德于是就是自在而自为的,——是自为的,意思是说,它是一个意识的道德,是自在的,意思是说,它有特定存在和现实­性­。——在第一种未完成的意识中,道德没有实行出来,它在那里是一个自在存在,意思是说,它是一种思想事物,因为它同自然和感­性­,同存在的现实和意识的现实结合在一起,以此现实为它的内容;而自然和感­性­则是道德上的无物。——在第二种意识中,道德出现为完成了的而不是出现为一种没有实行的思想事物。但是这种完成恰恰在于,道德在一个意识中有了现实,并且有了自由的现实,有了一般的特定存在,因而道德不是空虚的东西,而是内容充实的东西;——这就是说,道德的完成在于刚才被规定为道德上的无物的那种东西是遍在于道德的浑身内外。道德于是有时据说要完全作为纯粹抽象的非现实的思想事物才有有效­性­,但有时据说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它完全没有有效­性­;它的真理­性­忽而在于它与现实相对立、在于它完全摆脱了现实,忽而又在于它即是现实。

这些矛盾以前在道德世界观中经过区别分解、运动展开,曾是纷然杂陈、集矛盾之大成;现在,这纷然杂陈的一堆矛盾自行消失了。因为,诸矛盾所赖以成立的那种区别,本来是不能不那么设想、是不得已而设定起来、同时确实又是非本质的区别,现在这样的区别已变成为一种哪怕在语言字句之中都不复存在的区别了。其结果,被设定为具有差别­性­的东西,无论作为等于零的无物还是作为实在事物,乃完全是同一个东西,乃是特定存在和现实;而那应该绝对只作为现实存在和现实意识的彼岸、同时又绝对只存在于道德意识之中、并且作为一个彼岸而应该是一无物的那种东西,乃是纯粹义务和关于“纯粹义务即是本质”的知识。

意识,它作了这种不是区别的区别,它宣称现实同时既是无物又是实在事物,它表示纯粹道德既是真正本质而同样又是全无本质的东西,这个意识,现在把它以前所分解区别的那些思想集合在一起说出来了,并且它亲自表明,它之对待这种规定以及关于自我和自在存在这两个环节的区分都不是郑重其事严肃认真的,相反,它勿宁把被它宣称为绝对的在意识以外存在着的事物保有于自我意识的自我之内,并且因此而把被它宣称为绝对的思想事物或绝对的自在的东西当作一种没有真理­性­的东西。——意识现在明确认识到,把这些环节区别开来,分别安置,乃是事情的一个颠倒混乱,如果它真是继续颠倒下去,那它就是伪善。但是它,作为道德的纯粹自我意识,现在抛开了它的表象作用与它的本质之间的这种不同一­性­,抛开了它把它认为不真实的东西宣称为真实的东西的这种非真理­性­,怀着厌恶逃回自身来了。它是纯粹的良心,良心鄙视这样一种道德世界观;它是在自己本身中的简单的自身确信的­精­神,这种­精­神无需通过上述表象的中介而直接地凭良心行动,并且它的真理­性­就在这种直接­性­之中。——但如果这个真伪颠倒的世界不是别的,正是道德自我意识在它自己的环节中的发展,从而即是它的实在,那么按照它的本质来说,它之返回于自身也将不会变成什么别的;它返回于自身,勿宁只意味着它已经意识到:它的真理­性­是一个假冒的真理­性­。

可是它又不能不始终用这个假冒的真理­性­混充它的真理­性­,因为它不能不一方面把自己表述和呈现为对象­性­的表象但同时又明明知道这样做只是一个蒙混、颠倒;它因此事实上就是伪善,而且对于上述颠倒蒙混所采取的那种鄙视态度,已经就是伪善的初步表现。

(c)良心,优美灵魂,恶及其宽恕

道德世界观的二律背反,即,既存在着一种道德意识,又不存在任何道德意识,或者换句话说,义务的效准既存在于意识的彼岸,又相反地只存在于意识以内,象这样二律背反的环节,前面已经总结成为这样一种观念,在这种观念里,非道德的意识俨然成了道德的,它的偶然知识和意愿被当成了充分重要的,它由于恩赐而获得了幸福。这样自相矛盾的表象,观念,道德自我意识并没接纳到自己身上,而是把它安置到它以外的另一个本质里。但道德自我意识这样把它不能不认为是必要的东西安置到它自己以外去,从形式上看,这本身也就是一个矛盾,正如从内容上看这样做法之是一个矛盾一样。

但是,显然自相矛盾的东西,和道德世界观在其分割与消溶中反来复去兜圈子的那种东西,自在地就是同一个东西,因为纯粹义务作为纯粹知识不是什么别的正是意识的自我(或主体),而意识的自我不是什么别的正是存在和现实,同样,那据说是在现实意识之彼岸的东西,不是什么别的正是纯粹思维,因而事实上即是自我;因为这个缘故,所以自我意识,无论在我们看来或者自在地,就返回其自身,并知道作为其自身的那个本质,知道在那个本质中现实的东西同时也就是纯粹知识和纯粹义务。自我意识把它自身当成是在它的偶然­性­中有充分效准的东西,它,作为在其偶然­性­中有效准的东西,知道它的直接的个别­性­就是纯粹的知识和行为,就是真正的现实和和谐。

[I.良心是在自己本身内的自我的自由]

这种良心的自我,亦即对其自身之即是绝对真理和存在具有直接确信的­精­神,乃是第三种自我。这种自我,正如我们所见的那样是从第三种­精­神世界中发展出来的,现在请让我们拿它跟以前两种自我作一简单比较。整体或现实,它曾表现为伦理世界的真理­性­,那是个人的自我;个人的特定存在是得到承认了的存在。个人是没有实质的自我,所以它的这个特定存在也是抽象的现实;个人是有效准的,而且是直接有效准的;自我是在它自己的存在元素中静止不动的点;这个定点没有同它的普遍­性­分割开来,所以[它这个定点和它的普遍­性­]两者并没有相互运动和相互关系;普遍是无区别地存在于这个定点之中的,它不是自我的内容,而自我也没有把自己充实起来。——第二种自我是已经达到了自己的真理­性­的教化世界的自我,或者说,是一分为二之后重建起来的­精­神,是绝对自由。在这种自我中,个别­性­与普遍­性­最初的直接统一,趋于分裂;普遍­性­,虽然继续是纯粹的­精­神本质、被承认的存在、或普遍的意志和知识,同时却是自我的对象和内容,是自我的普遍现实。但普遍­性­并不具有脱离了自我的特定存在的形式;因而它在这种自我中没有得到具体充实,没有取得积极内容,没有成为世界。道德自我意识虽然也让它的普遍­性­自由独立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独自的自然,可是它同时又坚持将它的普遍­性­保留于其本身中,当成扬弃了的环节。但是实际上,它这只不过是玩弄了一个将这两种规定互相替换的颠倒手法。只作为良心,有了它的自身确定­性­,道德的自我意识这才取得内容以充实以前那种空虚的义务和空虚的权利以及空虚的普遍意志;而且,因为它这种自身确定­性­同样是直接的东西,所以它有了自身确定­性­也就有了特定客观存在本身。

[1.良心作为义务的现实]

道德自我意识达到了它的这种真理­性­之后,于是就抛弃或者勿宁说扬其它本身中导致颠倒的那种分裂;也就是说,扬弃自在与自我之间的、作为纯粹目的的纯粹义务与作为一种跟纯粹目的相对立的自然和感­性­的现实之间的分裂。道德自我意识在这样返回于自身之后,就成了一种具体的道德­精­神,它不把纯粹义务的意识当成它自己的一种与现实意识相对立的空虚尺度;相反,纯粹义务正如那与之相对立的自然一样也是被扬弃了的环节;具体的道德­精­神,在一种直接统一­性­中,是一种自身实现着的道德的本质,而行为,则直接是一种具体的道德的形态。

让我们假定现在有一件行为,这件行为对于认知着的意识说来是一个对象­性­的或客观的现实。认知着的意识,作为良心[或良知],直接具体地认知这件行为,同时这件行为只于认知着的意识认知它时才存在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知识是不同于知识对象的另外一种东西,则知识就是偶然的了;但是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已不复是这样一种偶然的知识,已不复是由思想自己所产生的、仿佛与现实完全不同的东西,相反,既然自在与自我的分离已经扬弃了,那么这件行为直接在知识的感­性­确定­性­中是个什么样子也就是象它自在的那个样子,它自在地是个什么样子也只是它在这种知识中的那个样子。——这样一来,行为,作为实现[运动],就是纯粹形式的意志;也就是说,行为就是单纯的转化[运动],就是由一种存在着的现实变为一种被实行了的现实、由单纯关于对象的知识变为关于意识产物那样的现实的知识的一种单纯转化运动。正如感­性­确定­性­之直接地被接受于、或者说得更确切些,直接转化为­精­神的自在那样,这里所说的转化,也是简单的不经任何中介的,这乃是一种通过纯粹概念而不改变内容的过渡,至于内容,那是由认知内容的那个意识的兴趣来规定的。——此外,良心并不把行为的各种情境区分为各个不同的义务。良心并不以一种肯定的普遍的媒介自居;假如它以这样的媒介自居,那么在它这里,各种不同的义务就会各自取得一种不可改变的实体­性­,而这样则势将不出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或者是,根本不能有所行为,因为每一件具体行为都包含着一般的对立,每一件道德行为都包含着诸义务的对立,那么按照行为的规定说来就总有一个方面、一种义务会受到损害;或者是,能够有所行为,那么互相对立的诸义务之一就会出现实际遭受损害的情况。良心,真正说来,乃是清除了这些不同道德实体的那种否定的单一或绝对的自我;它是合于义务的一种简单行为,作为行为,它并不履行这一义务或那一义务,却在认知和实行具体的正义事情。因此一般说来,良心只在这个时候才是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才是先前阶段的无所行动的道德意识过渡成为的道德行为。——一个行为,其具体形态可以由有区别能力的意识加以分析,区别出不同的特­性­,在我们此处那就是说,区别出不同的道德关系,而且,这些道德关系既可以各被宣称为绝对有效准的,(如果它们各是一个义务,那就必然如此)也可以经受比较和审核。但在良心所发动的简单的道德行为里,各种义务都是搅拌在一起的,以致所有这些个别本质都被打乱了,因而在良心的不可动摇的确定­性­中,义务根本就不发生经受审核的问题。

同样,在良心中也不存在上述意识的徘徊动摇的不确定­性­,那种意识时而把所谓纯粹道德安置于自己以外的另一个神圣本质里,自视为不神圣的东西,时而又反过来把纯粹道德安置到自己本身中,认为另外那一本质是感­性­与道德的结合体。

良心拒绝采取道德世界观所有这些忽而设置或肯定下来忽而又加以否定或废置的做法,因为它根本拒绝那认为义务与现实互相矛盾的意识。在那认为义务与现实互相矛盾的意识看来,说我正在道德地行为着,乃是因为此时我只意识到我在完成纯粹义务,而没意识到任何别的什么,这事实上就是说,我正在道德地行为着,是因为当时我不行为。

但是,当我实际行为着的时候,我是意识到有一个别的、一个现实现成存在着,而且意识到有一个东西是我想使之实现的,我怀有一个特定的目的,履行着一个特定的义务;在这里显然有一个与纯粹义务不同的东西,尽管纯粹义务据说是行为的用意之所在。——与此相反,良心则是这样一种意识,它知道当道德意识说纯粹义务是其自己的行为的本质时,其所说的这种纯粹目的乃是对事情的一种颠倒;因为事情自身是这样的:纯粹义务是由纯粹思维的空虚的抽象构成的,它只以一种特定的现实为它的实在和内容,而这种特定现实,乃是意识自身的现实,更确切地说,这个意识乃是作为一个个别事物而非作为一个思想事物的意识。——良心,对其自己来说,其真理­性­就在它的自身直接确定­性­那里。这种对它自身的直接的具体的确定­性­,就是本质;如果按照意识所包含的对立来考察这种直接确定­性­,则固有的直接的个别­性­就是道德行动的内容;而道德行动的形式,正是作为纯粹运动、亦即作为知识或自己的信念的这个自我。

如果就其统一­性­和环节的意义来仔细考察这个自我,则我们发现,道德意识只把它自己了解为自在[存在]或本质;但当它作为良心,它就了解到它的自为存在或它的自我。——道德世界观的矛盾自行消溶,意思就是说,道德世界观的矛盾所根据的区别,已经表明自己不是区别,区别归结为纯粹的否定­性­;但纯粹否定­性­恰恰就是自我;这是一种简单的自我,它既是纯粹的知识,又是关于它自己这个个别意识的知识。这个自我于是成为以前的空虚本质的内容,因为它是现实的东西,这个现实不再意味着是一种对本质而言外来的并具有自己的规律的独立的自然。这个自我,作为否定­性­,是纯粹本质的区别,是一种内容,确切地说,是一种自在而自为地有效准的内容。

此外,这个自我,作为纯粹自身等同的知识,就是绝对的普遍,所以正是这个知识,作为它自己的知识,作为信念,构成着义务。义务已不再是出现于自我之对面的普遍,勿宁已被认识到在这种分割之中是无效准的东西。现在是,规律为了自我而存在,而不是自我为了规律而存在。但是这样,规律和义务就不仅意味着是自为存在,而且意味着是自在存在;因为这种知识由于它的自身等同­性­的缘故正就是自在存在。

这种自在存在在意识中也把它自己从上述它与自为存在的直接统一那里分离出来;在这样分离对立的情况下,它就是存在,就是为他存在。——正是在这个时候,义务,作为被自我所抛弃的义务,被认识出只是一个环节;它本来意味着是绝对本质,现在已下降而成为这样一种存在,这种存在不是自我,不是自为的,这就是说,它已下降为一种为他存在。但是这种为他存在始终还是一种本质­性­的环节,这是因为,自我,作为意识,构成着自为存在与为他存在的对立;而现在义务,既然它本身直接是现实的东西,就不再仅仅是抽象的纯粹意识。

[2.对信念的承认]

因此,这种为他存在就是自在地存在着的、与自我[或主体]有所区别的实体。良心并没扬弃掉纯粹义务或抽象自在存在,而纯粹义务倒是本质­性­环节,在对待别的环节时是以普遍­性­自居的。良心是不同的自我意识的公共元素,而这个公共元素乃是行动在其中可以取得持续存在和现实­性­的实体;它也是被别人承认的那个环节。道德自我意识并不具有被承认这一环节,并不具有特定存在着的纯粹意识这一环节,所以它根本不是一种有所行动的意识,不是一种有所实现的意识。它的自在存在,对它说来,要么是抽象的非现实的东西,要么是一种无­精­神的现实、存在。但良心所具有的存在着的现实,则是这样一种现实,这种现实是一个自我,这就是说,它是对自己有所意识的特定存在,它是受到承认这一­精­神元素。行动因而只是一种翻译,只是把它的个别的内容翻译成为对象­性­的元素,而在这种对象­性­元素中,个别的内容成了普遍的和得到承认的,而且,正是由于内容得到了承认,所以行为才成为现实。行为所以是被承认的从而是现实的,乃是因为特定存在着的现实是直接与信念或知识结合着的,换句话说,有关一个人的目的的知识直接就是特定存在元素,就是普遍承认。因为,行为的本质、义务,是由良心对义务的信念构成的;这种信念正是自在存在本身;所以行为的本质就是自在地普遍的自我意识,换句话说,就是得到承认从而就是现实。根据对义务的信念而做出来的行为,因而直接是一种具有持续存在和特定存在的东西。

因此在这里,根本再也不能说什么善意没得实现或好人遭遇厄运等等了;相反,被认识出是义务的东西得到了完成、成为了现实,因为符合于义务的东西正是一切自我意识所共有的普遍的东西,被承认的东西,因而是存在着的东西。但是如果割裂开来不连同自我的内容而单独看待,那么这种义务就是为他存在,透明的东西,透明的东西只意味着是一般的空无内容的本质­性­。

如果我们回头来看看­精­神的实在初次出现时的那个领域,我们就发现,当时的概念是:对个体­性­所作的表述,就是自在而自为的存在。但是,当时直接表述这个概念的那种意识形态是诚实的意识,诚实的意识当时是跟抽象的事情自身打交道的。这种事情自身在那里只是一个宾词;它只在良心这里才第一次是一个主词,其所以是主词,因为它已设定它具有一切意识环节,并且在它看来,所有这些意识环节,诸如实体­性­一般、外在的客观存在和思维的本质,统统都包含在它对它自身的这种确定­性­之中。事情自身在伦理中是实体­性­一般,在教化中是外在的客观存在,在道德中是认知着自身的思维本质­性­;而在良心这里,事情自身就是主体,亦即主词,主体知道这些环节都在它自己本身中。如果说诚实意识所把握的永远只是空虚的事情自身,那么相反,良心所赢得的则是由它充实了的事情自身。良心所以是这样的力量,乃是由于它知道意识的这些环节只是些环节,而它[良心]作为它们[这些环节]的否定­性­本质统治着它们。

[3.信念的绝对自由]

如果我们结合着显现于行为中的对立所包含的种种个别规定来考察良心,——并且如果我们考察良心对这些个别规定的­性­质所具有的意识,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良心在对待行为发生于其中的那种情况的现实时,首先是以一种认知着的知识自居的。只要普遍­性­这个环节呈现于这种知识面前,那么,对于摆在面前的现实进行彻底详尽的把握,从而对情况作确切的认识和考虑,就是属于良心行为这个知识的分内之事。但是,这种知识,由于它认识到普遍­性­是一个环节,所以它是这样一种有关这些情况的知识,即,它自知并不是在把握这些情况,或者说,它自知在把握这些情况时并不是那么真心实意,本诸良心。知识的真正普遍而纯粹的关系,乃是它与一种并不同它相对立的东西的关系,乃是它与自己本身的关系;但是行为,由于它本身包含着对它说来具有本质重要的对立的缘故,它就总是关系到意识的一种否定物,关系到一种自在地存在着的现实。与纯粹意识的简单­性­相反,这种现实,作为绝对的他物,或者说,作为各种各样的自在,乃是情况的一种绝对复多­性­,绝对复多的情况,自己无限地分裂和扩散,向后面扩散,就表现为它的条件,向旁边扩散,就涉及于它的并存事物,向前方扩散,就产生出它的后果。——本诸良心的意识对事情的这种­性­质以及它对待事情的态度都是有所意识的,它知道,它在认识它于其中行动的那种事件时它不是按照这里所要求的这种普遍­性­来认识的,它知道,它佯言对一切情况都作这样本诸良心的认识与考虑只是一句空话。然而对一切情况的这种认识与考虑,倒也并不是根本不存在的,只不过它们是作为一种环节,作为某种仅只为他物而存在的东西存在着而已;而这种本诸良心的意识,就把它的不完全的知识当成一种充分的完全的知识,因为这种不完全的知识是它自己的知识。

同样,在本质的普遍­性­方面,换句话说,在纯粹意识所作的内容规定方面,情况也是这样。——正在朝着采取行动的方向前进的良心,是同事件的许多方面发生着关系。

事件分裂为许多部分事件,同样,纯粹意识与事件的关系也分裂为许多部分关系,这样一来,事件的多样­性­也就是义务的多样­性­。——良心知道它必须在各式各样的义务中进行抉择,作出决定;因为从其规定­性­上说或从其内容上说它们任何一种义务都不是绝对的,只有纯粹义务才是绝对的。但是这个抽象物已经在它的实在­性­中获得了它即是有着自我意识的“我”这样的意义。对其自身有确信的­精­神,作为良心,静止于其自身中,而它的实在的普遍­性­或它的义务,则存在于它对义务的纯粹信念之中。这种纯粹的信念本身就同纯粹义务是一样的空虚,其所以说是纯粹的,乃因为义务在它那里不是任何东西、不是任何有规定的内容。

但是行动是必须采取的,个体必须为行动而进行规定;并且,对其自身有确信的­精­神,亦即自在存在在其中获得它即是有着自我意识的“我”这一意义的那种­精­神,知道这种规定和内容就在其自身直接确定­性­中。自身直接确定­性­,作为规定和内容,就是自然的意识,就是冲动和欲求。——良心不承认任何内容对它说来是绝对的,因为它是一切被规定的东西的绝对否定。它完全由自己本身来进行规定;但是,自身中接纳规定­性­本身的那个圈子或领域,乃是所谓感­性­;所以要想从自身直接确定­性­中取得任何内容,那就除了感­性­之外什么也找不到的。——所有的一切,在前此的形态中曾表现为善或恶、表现为法律和法权的那些东西,统统是不同于自身直接确定­性­的一种他物、别的东西;所有这些东西都是一种普遍的东西,而普遍的东西现在是一种为他的存在;或者另换一个观点来说,所有这些东西都是这样一种对象,这种对象在中介着意识与它自身时,出现于意识与它自己的真理­性­之间,不但不构成意识的直接­性­,反倒使意识脱离自己。——但是对于良心来说,自身确定­性­就是纯粹的直接的真理­性­;而且因此,这种真理­性­就是良心的被当成内容呈现出来的自身直接确定­性­,或者一般说来,这种真理­性­就是个人的任意­性­和个人的无意识的自然存在的偶然­性­。

这种内容同时却又算得是道德的本质­性­或算得是义务。

因为纯粹义务,象前面考察审核法律的理­性­时所表明的那样,是对任何内容都绝对一视同仁,对一切内容都可以容纳或适应。在这里,纯粹义务同时具有着自为存在的本质形式,并且这种形式的个人信念不是别的,正就是对纯粹义务的空虚­性­的意识,意识到:纯粹义务只是一个环节,这个环节就其实体­性­来说乃是一个宾词;而宾词是以个体为它的主词[即主体]的,主体可以任意给予纯粹义务以什么内容,可以把任何内容与这种形式结合起来,可以使任何内容具有出诸良心的­性­质。——让我们设想有一个人在以某种方式发财致富;每一个人都要维持他自己以及他家庭的生活,也同样都要积蓄可能­性­以便成为对别人有用的人,给需要援助的人做些有益的事,这是一种义务。关于这是一种义务这一点这个人是有所意识的,因为这个内容是直接包含在他的自身确定­性­中的;并且这个人还认识到他在这件事例中是在履行这种义务。别的人也许认为[他以发财致富作为履行义务]这一方式乃是骗局;他们坚持于这件具体事例的一些别的方面,但这个人所以坚持他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他意识到发财致富乃是一种纯粹的义务。——所以,别的人称之为强横不义的行为,在这个人看来正是履行义务,以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而不听人摆布;别的人称之为怯懦退缩的行为,在这个人看来正是完成义务以保全生命和保持可能­性­以便造福于别人;相反,别的人称之为勇敢的行动,在他看来反倒是大大有损于上述两种义务。但是,怯懦退缩当然不可以达到这样拙劣的地步,以至于不知道保全生命和使自己有可能造福于别人都是义务,——以至于对它的行为之合乎义务­性­没有信念,以至于不知道其合乎义务­性­是出于上述认识;假如一个人怯懦到果真没有这种信念和认识,那就等于说怯懦已拙劣到了不道德的地步。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那么被称为怯懦的行为,将也象被称为勇敢的行为一样,并不缺少这种意识;因为义务这个抽象的东西,既然能够接纳各种各样的内容,它也就能够接纳怯懦这个内容。——因此,只要采取行动的人知道他的所作所为是义务,而且只要一方面他知道这一点,另一方面既然对义务的信念也即是合乎了义务,那么,他就是得到了别人的承认;他的行为就因此而有效准,因此而有了现实存在。

随便哪一种内容都完全可以和别的内容一样毫无限制地任意自由地把自己安排到纯粹义务和知识这一普遍的被动的媒介里去,这种自由是无法反对的,即使有人主张另外一种内容应该被安排到那里面去,也并不能有助于否认这种自由;因此无论哪一种内容,只要它是内容,本身就具有规定­性­的污点,这种污点是纯粹知识本来所没有的,是纯粹知识既可以接受也可以鄙弃的。一切内容之所以是内容都因为它是一个有规定的东西,所以任何内容就这一点而言都是与别的内容站在同一个平面上的,虽然这样说来好象使人觉得各个内容所含的特殊的东西都被扬弃掉了似的。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义务既然在实际事例中一般总是一分为二,形成对立,并因此而形成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对立,那么,以普遍­性­自身为内容的那种义务本身直接就该具有纯粹义务的­性­质,而且它的形式与内容因而就该彼此完全符合。因此,比如说,为普遍的善的行为就好象比为个别的善的行为更为可取些。然而,这种普遍的义务,根本是作为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实体、作为法权和法律而现成存在着的那种东西,是不依赖于知识和信念、不依赖于个别人的直接兴趣而独自有效准的东西;而这样的东西恰恰就是道德一般曾经把反对的矛头指向着它的形式的那种东西。不过,谈到它的内容,既然普遍的善与个别的善是对立的,那么它的内容就也还是一种特定的内容;因此,它的规律就是这样一种规律,对于这种规律,良心知道自己完全不受约束,完全独立自由,并且自己拥有绝对权力,予以任意增减,任意取舍。——不仅如此,上面对于为个别物而尽的义务与为普遍物而尽的义务所作的那种区别,按照对立的一般­性­质说来也就完全不是什么固定的区别了。情况勿宁是,个别人为他自己所做的事,对于普遍物、多数人也有好处;他关心他自己愈多,他有益于别人的可能­性­也就愈大;而且,他所以有现实­性­,本身恰恰就在于他同别人共同生存和共同生活;他的个别享受本质上就意味着他为别人而牺牲他自己的享受,从而帮助别人获得他们的享受。因此在完成对于个别亦即对于自己的义务时,也就在完成着对于普遍的义务。——所以这里进行的这种对义务的权衡和比较,如果真会出现的话,最后就会演变成为对于一件行为能给普遍物提供多少利益的估量和计算;但是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因为从一方面说,如果这样,道德就会必然地湮没于见识的偶然­性­之中,从另一方面说,良心的本质正在于去除这种计算和权衡,不根据任何这样的理由而直接其它自己来作出决定。

良心于是就这样地行动并且这样地保持自己于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的统一之中,保持自己于纯粹思维和个体­性­的统一之中;良心于是就是自身确信的­精­神,而自身确信的­精­神本身就包含着它自己的真理­性­,它的真理­性­就在它的自身中,就在它的知识中,并且所谓在它的知识中意思就是说在关于义务的知识中。这种­精­神所以保持自己于关于义务的知识中,正是因为,那在行为中的肯定­性­的东西,即,义务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关于义务的知识,都是隶属于自我、隶属于它的确定­性­的;而凡是要想作为一种具有自己的自在存在而出现在自我面前与自我对立的东西,则不作为真实的东西、而只作为一种被扬弃了的东西、只作为一个环节而有效准。因此,有效准的东西并不是普遍的知识一般,而是它的知识、它就情况所取得的知识。自我把它从它的自然的个体­性­中取来的内容放置到义务亦即普遍的自在存在中去;因为内容是在它自己本身现成存在着的内容;这种内容通过自己存在于其中的普遍媒介而变成自我所履行的义务,并且正是因为这样,空虚的纯粹义务就被设定为一种扬弃了的东西、一种环节;这种内容就是纯粹义务的被扬弃了的空虚­性­,换句话说,就是纯粹义务的充实。——但是良心同时又根本不含有任何内容;它超身于任何要想充当规律的特定义务之外;在它的自身确定­性­的力量中,它拥有可合可分的绝对权力的至高尊严。——因此,这种自身规定直接就是绝对符合于义务;义务就是知识本身;不过,这种简单的自我­性­(Sel-bstheit)就是自在存在;因为自在存在就是纯粹的自身等同;而自身等同则在这种意识之中。

[Ⅱ.良心的普遍­性­]

这种纯粹知识直接是一种为他存在;因为作为纯粹的自身等同,它就是直接­性­,或者说就是存在。但这种存在同时是纯粹的普遍­性­,一切个人的自我­性­;换句话说,行为是得到了别人承认的,因而是现实的。这种存在是这样一种元素:良心通过这种元素而直接与一切自我意识立于等同的关系中;并且这种等同关系并不意味着是无自我的规律,而勿宁是良心的自我(或主体)。

[1.信念的无规律­性­]

但是良心所做出来的这种正义的事情既然同时是一种为他存在,那么在良心这里似乎就出现了一种不等同­性­。良心所实行的义务是一种特定的内容;特定的内容诚然就是意识的自我,从而就是意识关于它自己的知识,就是意识同它自己的等同。但是这种等同,既然已经实现,已经被放置到存在这个普遍媒介中,那么这种等同就不再是一种知识,就不再是这样一种既作出区别而又立即扬弃其区别的那种区别活动;而勿宁是,区别是被设定为在存在中持存着的区别,而行为乃是一种特定的行为,它与一切个人自我意识的元素并不等同,因而并不是必然地得到承认。

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着的良心,另一方面,承认这种行为是义务的那个普遍意识,都同样摆脱了这种行动的规定­性­。

由于这样摆脱了规定­性­的缘故,两者在它们互相关联的共同媒介中所处的关系,就勿宁是一种完全不等同的关系;因此,那知道行为的意识,对于那行为着的、具有自身确定­性­的­精­神就完全没有确定­性­,处于无确定­性­中。自身确信的­精­神,行动着,把一种规定­性­建立为存在着的东西;别的意识则把这种存在当作它的真理­性­,并由此取得对它的确信;它已通过其行动表示出了它所当成义务的那种东西。不过,自身确信的­精­神并不包含有任何一种特定的义务;它已经越出了这样的境地,在那个境地中,别的意识以为它是现实的;而且对它说来,存在这一媒介本身,以及作为自在存在物的义务,都只算得是一种暂时的环节。因此它给它们设置起来的,它又重新予以废置,甚至应该说它已立即废置了。因为对它说来它的现实­性­并不是这种设置或建立起来的义务和规定,而是它在绝对自身确定­性­中所具有的那种义务和规定。

别的意识因而并不知道究竟这个良心在道德上是善的还是恶的,甚至于可以说,它们不仅不能知道这种良心究竟是善是恶,而且它们必须把它也当成是恶的。

因为正如良心之并不受任何义务的规定­性­的束缚,也不把义务当作自在的存在物那样,它们也不受良心的拘束。良心给它们设置或提供出来的东西,它们自己知道如何去废置掉;良心是这样一种东西,它所表示的只是一个人的自我,而不是它们自己的自我;它们知道它们不仅不受良心的束缚,而且它们必须在它们自己的意识中把它消溶掉,通过判断和解释把它化为无有,从而保持它们自己的自我。

但是良心的行为并不仅仅是这种被纯粹自我抛弃了的存在规定而已。那应该作为义务而有效准并被承认的东西,其所以能够成为那样的东西,完全是由于有了关于它即是义务的信念和知识,由于有了关于它的自我即在实际行动之中的知识。实际行动(dieTat)一旦不再含有这种自我,它也就不再是唯一构成着自己的本质的那种东西了。假如实际行动失掉了这种关于自我的意识,则它的特定存在就将只是一种普通的现实,而在我们看来行为就将仿佛是自我的兴趣和欲望的一种实现活动。凡是实际地存在着的东西,其所以现在具有本质­性­,完全是因为它是被知:它被知道是一种自己表述着自己的个体­性­;并且这种被知道的东西即是被承认的东西,而作为被承认的东西,即是应该具有实际存在的东西。

自我进入实际或特定存在,成为自我(或主体)自身确信的­精­神实际存在着,成为为他的、为别人承认的­精­神;它的直接的行为不是有效准的和现实的东西;并非特定的东西、自在存在着的东西即是被承认的东西,相反,只有那知道其自己的自我本身的才是被承认了的东西。持续存在的元素是普遍的自我意识;行为的效用不是能够进入这种持续存在元素的东西;在持存元素中行为的效用是保持不住的,不能继续存在的;只有自我意识,是被承认了的东西,具有现实­性­。

[2.信念的语言]

在这里我们于是再一次见到了作为­精­神的特定存在的语言。语言是为他的、为别人而存在着的自我意识,而这种自我意识是作为自我意识而直接现成存在着的,并且作为这一个自我意识就是普遍的自我意识。语言是一种能把自己从自己本身分离开来的自我,这种自我,作为纯粹的“我=我”,变成为自己的对象,却又在这种对象­性­中保持自己为这一个自我,并且直接与别的自我汇合一起成为它们的自我意识;这种自我当别的自我对它有所知觉时,也对自己有所知觉,而这个知觉本身正是变成了自我的那种特定存在。

在这里,语言所获得的内容,已不再是教化世界中颠倒着的、颠倒了的、分裂了的那种自我,而是已返回到本身、确信自己、在其自身中确信自己的真理­性­或确信自己的承认活动、并作为这种知识而被承认了的那种­精­神。伦理­精­神的语言是规律和简单命令以及作为对必然­性­所挥洒的眼泪的抱怨:与此相反,道德意识还是封闭于它自己的内心深处而沉默无言的,因为在道德意识那里自我还没具有特定存在,而勿宁说特定存在与自我才刚刚发生外在的关系。语言只是作为独立的自我意识与被承认的自我意识之间的中项而出现的,而特定存在着的自我直接就是普遍的、复多的、而且既复多又简单的被承认的东西。良心的语言所包含的内容,则是知道自己即是本质的那种自我。良心的语言仅只表述这一点,而这种表述乃是行动的真正实现和行为的实际效准。意识表述它的信念;只有在这种信念中行为才是义务;行为之所以算得是义务,又只因为信念得到了表述。因为,普遍的自我意识,跟那仅仅存在着的特定的行为,是独立无涉的;对于普遍的自我意识而言,这种行为,作为特定存在,是算不得什么东西的,只有认为这种行为即是义务的那种信念,才算得是有效准的东西;而且这种信念在语言中是现实的。——在这里,所谓把一项行为实现出来,并不意味着要把这个行为的内容从目的或自为存在的形式中转变到抽象的现实的形式中去,而是意味着要把这项行为的内容从确定­性­的形式中转变到保证的形式中去,确切地说,行为的实现意味着把知道自己的知识或自为存在即是本质的那种自身直接确定­性­,转化为对于意识之对义务深信无疑及其自主地认识到义务即是良心的那种深切保证;因此,这种保证就在于保证意识已经深信它自己的信念是本质的东西。

那么现在可能发生这样的一些疑问:确实根据对义务的信念而行动的这种保证是真的吗?实现出来的行为真正是义务吗?其实这样的疑问对良心提出来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当你提出保证真不真那一个疑问时,你已经假定内心的意图是与摆在外面的意图不相同的,换句话说,这个疑问必须预先假定,个别自我或个人所怀抱的意愿能够从义务、从普遍的和纯粹的意识所具有的意志那里分离开来;假如真是这样,则普遍意识的意志将只是言词而个别自我的意愿才真正是行为的推动力。但是,普遍意识和个别自我之间的这种区别乃是一种已经被扬弃了的区别,并且扬弃这种区别正是良心的作用。

具有自身确定­性­的自我,其直接知识就是法律和义务;而它的意图,唯其是它自己的意图,就是正义的东西:唯一有待于做的事情只是:这个自我必须知道这一点,必须说出它深信它的知识和意愿是正义的东西。当自我说出这种信念或保证时,它同时也就把它身上的特殊­性­扬弃掉了;因为在述说中它已承认了自我的必然普遍­性­;当自我把自己叫做良心的时候,它就在把自己叫做自身知识和纯粹抽象意愿,这就是说,它把自己叫做一种普遍的知识和意愿,而普遍的知识和意愿,既承认别的自我,又为别的自我所承认,因为它与别的自我是等同的,而这又是因为它们也同样都是这种纯粹的自身知识和意愿。

正义的事情的本质就是寄寓在具有自身确定­性­的自我的意愿中的,就是寄寓在自我即是本质这一知识中的。——因此,谁说他自己是根据良心行动的,谁就是在说真话,因为他的良心是认知着和意愿着的自我。但是他必须表述或说出这一点,这是具有本质重要­性­的,因为这个自我同时也必须是一个普遍的自我。自我的普遍­性­并非存在于行为的内容中,因为,行为内容由于自己的规定­性­的缘故天然与普遍­性­无­干­;普遍­性­勿宁存在于行为的形式中;正是这种形式,才可以被设定为现实的;形式乃是这样一种自我,它作为自我或主体,在语言中是现实的,它宣称自己是真理的,而且因为这样,它承认一切自我并为一切自我所承认。

[3.优美的灵魂]

良心因而就其它凌驾于一切特定法律和义务内容之上的至高尊严而把随便一种什么内容安置到它的知识和意愿里去;良心就是这样一种创造道德的天才,这种天才知道它自己的直接知识的内心声音即是上帝的神圣声音,而且由于它本着这种知识同样直接地知道它的特定存在,所以它是一种以其概念为生命力的那神圣创造力。这种道德天才同时又是自己本身中的上帝崇拜;因为它的行为就是它对自己的这种神圣­性­的直观。

这种内心的孤独的上帝崇拜,从本质上说同时也就是一个[宗教)社团的上帝崇拜,而纯粹的内心的对于自己本身的知识和知觉,进一步发展就成为一种意识环节。良心对于自己的直观就是它的对象­性­存在,而这种对象­性­元素就是它那作为一种普遍物的知识和意愿的表述。通过这种表述,自我就成为实际有效准的东西,行为就成为有所作为的行动。它的行动所具有的现实和持存,就是普遍的自我意识;但是良心,在得到了表述时,就把它的自身确定­性­设定为纯粹的自我并从而设定为普遍的自我;别的人由于有了自身被表述和承认为本质这一言词,就承认行为是有效准的东西。于是,别的人所赖以结合成为社团的那种­精­神和实体,就是他们之间对他们之本乎良心和怀有善意的相互保证,就是因相互之间这种目的的纯洁­性­而产生的喜悦,就是对这样纯洁高尚的东西的认知和表述、关怀和维护中表现出来的光明磊落所产生的愉快。——只要这种良心还把它的抽象的意识同它的自我意识加以区别,则它的生活就仅只是隐藏在上帝之内的;上帝固然直接呈现于它的­精­神和心灵之前,于它的自身之前,但是启示于外的东西,即是说,它的现实意识及其中介活动,对它说来,毕竟是不同于那种隐藏于内的东西,毕竟是不同于当前现在的本质的直接­性­。不过,当良心完成了的时候,它的抽象意识和它的自我意识之间的区别就自行扬弃了。良心691知道抽象的意识恰恰就是这个自我,就是这个对它自己具有确信的自为存在:它知道差别­性­已在自我与自在存在之间的关系的直接­性­中被扬弃了,至于自在存在,它在被置于自我之外之后乃是抽象本质,乃是对它而言隐藏未显的东西。因为,当关系者不是同一种东西而彼此互为他物并只在一个第三者中才合而为一时,它们所构成的那种关系乃是一种间接的关系;但直接的关系则事实上意味着不是别的,只是关系者的统一。当意识超越了无思想­性­,即,当它不再把这些并非差别的差别当做差别时,它就认识到本质在它那里呈现时的直接­性­乃是本质与它的自我的统一,它因而就认识到它的自我乃是有生命的自在,并且认识到它的这种知识乃是宗教,而宗教作为直观了的知识或实际存在着的知识,就是[宗教]社团对其自己的­精­神所作的语言表述。

因此我们现在看到自我意识返回它自己的最深的内在本质中去了,它的一切外在现象作为外在的东西都消逝了,这就是说,自我意识已返回“我=我”的直观中去了,在这种直观中我乃是一切本质­性­和特定存在。自我意识已沉没在关于它自己的这种概念之中了,因为,它已走到了它的极端的顶点,而且达到了这样程度:它所赖以成其为实在或保持其仍为意识的那些不同环节,都不仅对我们而言是这些纯粹的极端,而且,对其自己而言它所是的那种东西、以及它认为是自在存在的东西和它认为是客观存在的东西,统统都蒸发消散,成为对这种意识本身而言再也没有根据再也没有实体的一些抽象了;并且意识过去一直认为是本质的那一切一切,现在也都返回成为这样的抽象了。——纯化到了这样纯粹的程度之后,意识就成为它最贫乏的形态,而且意识唯一所有的这种贫乏,本身就是一种消逝;实体已消溶为绝对的确定­性­,而这种绝对确定­性­就是自行崩溃着的绝对非真理­性­;这就是意识沉没于其中的那种绝对自我意识。

如果我们从自我意识自己内部来考察这种沉没,我们就发现,自在地存在着的实体,对意识说来,乃是知识,乃是它的知识。作为意识,自我意识分裂成为它自己与被它视为是本质的那种对象,两者对立着;但是这种对象恰恰是完全透明的东西,是它的自我,而它的意识则只是它关于它自己的知识。一切生命活动和一切­精­神本质­性­都已返回到这种自我并丧失掉它们与我本身的差别。意识的环节因而都是这样一些极端的抽象,它们之中没有任何一个是站立得住的,相反,任何一个都丧失于别的之中,并产生着别的。

这就是苦恼意识同它自己的更替过程,但是这一次,这个更替是自我意识自己知道的,是在它自身以内进行的,自我意识知道它自己即是理­性­概念,至于前述苦恼意识,则只自在地是理­性­概念。因此,自我意识的这种绝对确定­性­,对它自己作为意识说来,直接转化为沉寂了的响声,转化为它的自为存在的对象­性­;但是这样制造出来的世界,就是它又直接地听到了的它自己所说的话语,它这种话语的回声只返回到它自己这里来。这种返回因而并不意味着自我意识是自在而自为地在这里;因为对它说来本质并不是自在存在,而是它自己;同样,自我意识也并不具有特定存在,因为对象­性­的东西并不能成为现实自我的一个否定物,正如自我之不能成为现实一样。自我意识缺乏外化的力量,缺乏力量把自己变为事物并承受住存在。自我意识生活在恐惧中,深怕因实际行动和实际存在而沾污了自己的内在本心的光明磊落;并且为了确保内心的纯洁,它回避与现实接触,它坚持于无能为力之中,认为自己无力拒绝它那尖锐化到了最终抽象的自我,无力给予自己以实体­性­,或者说,无力把自己的思维转化为存在并无力信赖思维与存在的绝对差别。它自己所创造的空虚对象,于是使它充满了空虚感;它的行动成了这样一种渴望,这种渴望是不能不在其自身变成无本质的对象的过程丧失掉的,并且等到超过了这个丧失过程而堕回于本身时,就发现自己只不过是一种已丧失了的东西;——在它的地环节的这种透明的纯洁­性­中,它就变成一种不幸的苦恼的所谓优美灵魂,逐渐熄灭,如同一缕烟雾,扩散于空气之中,消逝得无影无踪。

(Ⅲ.罪恶及其宽恕]

但是,蒸发消散了的生命的虚弱无力的诸本质­性­之这样无声无息地融汇合流,我们还需要从良心的现实的另一意义上并从良心的运动的现象上来予以把握;而且还应把良心当作行为来加以考察。——照上文所说,这种意识里的对象­性­环节曾被规定为普遍的意识;对自己有所认识的知识,作为这个自我,是与别的自我有所区别的;语言,(在其中一切自我都互相承认为其良心而行为者),这种普遍的等同­性­,分解成为个别的自为存在的不等同­性­,每个意识又都脱离其普遍­性­而完全返回于其自身;因此,就必然出现个别与个别以及个别与普遍的对立,而这种对立关系及其运动,也应该加以考察。——或者还可以说,这种普遍­性­和义务具有完全相反的意义,即是说,义务意味着是摆脱了普遍­性­的、特定的个别­性­,对于这样的个别­性­说来纯粹义务作为普遍­性­只不过是游离于表面和转身而外向的普遍­性­:义务仅只是寄托于言词中的东西,只不过是一种为他的存在。良心,由于它最初只与这个特定的现成的义务保有否定的关系,所以它知道它自己是与义务独立无涉的;但是由于它从它自身拿出一种特定的内容来充实了空虚的义务,它就肯定地意识到,是它自己,作为这个自我,在构成着它自己的内容;它的纯粹的自我,作为空虚的知识,是没有内容没有规定的。

它给自己提供的内容,是从它的自我亦即从这个特定的自我中得来的,是从它作为自然的个体­性­那里得来的,并且当它述说它的行为之如何真诚如何本诸良心时,它所意识到的诚然是它的纯粹自我,但是在它的行为的目的中亦即在现实的内容中它所意识到的自己则是这个特殊的个别存在,则是这样的对立,即,它的自为存在和它的为他存在之间、普遍­性­或义务和它之离开义务而返回自身之间的对立。

[1.真诚与伪善的冲突]

如果说良心在采取行动时所达到的对立是表现于良心的内心生活中的话,那么这种对立同时也表现于外,是特定存在元素中的不一致­性­,是它的特殊的个别­性­和其他的个别­性­的不一致­性­。——良心的特殊­性­在于,构成着它的意识的两个环节,亦即自我与自在存在,在它这里具有两种不相等的价值,具体地说,具有着这样的规定:即,它的自身确定­性­是本质,而自在存在或普遍物则只算得是环节。这样,这个内在的规定就与客观存在元素或普遍意识形成对立,因为对于普遍意识而言,普遍­性­或义务反倒是本质,而那与普遍物相对立而自为地存在着的个别­性­,则只算得是被扬弃了的环节。在这样坚持义务立场的意识看来,第一种意识是恶,因为它表示它的内心生活与普遍物是不一致的;并且,由于它又宣称它的行动是与它自己的本心是一致的,是出自义务感和本诸良心的,所以是伪善。

这种对立的运动,最初只是形式地建立起了那本身内在是恶的东西与它对外所宣称的东西之间的一致­性­;那么,这就必须进一步阐明,它本质上是恶的而且正因为它是恶的它的本质才与它的客观存在相一致的,伪善必须揭露出来。——伪善中所蕴藏着的不一致­性­,这样地向一致­性­返回或转化,并不是通过人们惯常所说的那种办法就能得到实现,人们通常总说,伪善由于它承认义务和德行的虚假表象并用以当作掩饰它自己的意识和外来的意识的假面具,就算已经证明它是尊重义务和德行的了;仿佛就在它这样地口头上对其对方的承认中它就自在地含有同一­性­和一致­性­了。——但是当它口头上这样承认的时候它同时就已放弃了这种承认而返回了自身;并且它把自在存在着的东西只用以充当一种为他的存在,这一作法本身就已包含它对于自在存在的东西的真正蔑视,就已包含它要向一切人把这种自在存在表述为无本质的东西。因为,凡是可以被用为一种外在工具的东西,就表明是一种本身并没有真正分量的东西。

另外,伪替中所蕴藏的不一致­性­既不能通过恶的意识之片面坚持其自身而达到一致­性­,也不能通过普遍意识的判断而达到一致­性­。——如果恶的意识否认自己违反义务意识,硬说义务意识所称为坏的、与普遍意识绝对不一致的东西是符合于内在规律和良心的行为,那么,在它对一致­性­的这种片面保证中也还存在着它与别的意识的不一致­性­,因为别的意识并不相信和承认它的这种保证。——或者反过来说,如果恶的意识取消了它对一个极端的片面坚持,那么它固然因此而招认自己是恶的,但在它招认它是恶的时候也就该直接扬弃了自己而不会是伪善,更不会揭露自己是伪善的了。事实上,它既然硬说自己违反公认的普遍意识而是依照它的内在规律和良心而行动的,它就招认自己是恶的了。因为假如这种规律和良心不是出自它的个别­性­和任意­性­的规律,那就不能说这是什么内在的、独有的而勿宁是普遍的公认的东西了。因此当一个人说他依照他自己的规律和良心来对待别人时,他事实上是在说他虐持别人。但是现实的良心并不是这样地坚持按照那与普遍的东西相对立的知识和意志而行事的,相反,它的特定存在的元素勿宁就是普遍的东西,它的语言勿宁就在于宣布它的行为是普遍承认了的义务。

同样,伪善也不是只靠普遍意识坚持它的判断就能揭露和清除的。——当普遍意识斥责伪善是坏的、卑鄙等等时,它的这种判断正如恶的意识之依靠其自己的规律一样所依据的也只是它自己的规律。因为它的规律既然呈现出来与恶的意识的规律相对立,就也是一种特殊的规律;因而并不比恶的意识的规律具有什么优越之处,反而使恶的意识的规律成为合法的。普遍意识本着它这种消除伪善的热情所做出来的事情,恰恰是它想做的事情的反面,——即是说,它坚持其自己的判断,结果,竟把它称之为真正义务的东西和应该被普遍承认的东西表明为一种没有被承认的东西,从而给了恶的意识以同样成为自为存在的权利。

[2.道德判断]

但是普遍意识的这种判断同时还有另外一个方面,从这一方面出发,就能导致消除现存的对立。——普遍意识相对于恶的意识,并不是以一种现实的和行动的意识自居,——因为事实上恶的意识才是现实的意识,——与恶的意识正相反,是以这样一种东西自居,这种东西并不纠缠于行为里所出现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对立之中。普遍意识停留在思想的普遍­性­里,只限于进行理解,它的首要行为就只是判断而已。——通过这种判断,它现在就象我们刚才指出的那样把自己同那前一种意识并列起来、等同起来,而且由于彼此具有这样的等同­性­于是它就开始在这前一种意识中直观它自己本身。因为义务意识所采取的态度是被动的、理解的态度;但由于它只限于被动的理解,它就陷于与它自己之作为绝对的义务意志、作为绝对自身规定着的东西的自相矛盾之中。它确实是很好地保全了纯洁­性­,因为它并不行动;它是这样一种伪善,这种伪善只想把判断当作实际行动,只以表述卓越心意的言词而不以行动来证明其正直­性­。因此义务意识就其实际情况来说,同人们指责其只把义务放在口头上的那种意识完完全全是一个样子。在这两种意识中,现实方面同样都不同于它们的口头方面,在一种意识中现实所以不同于口头上的说话,是因为它的行为具有自私的目的,在另一种意识中现实所以不同于口头上的说话,是因为它根本不发生行动,但行动的必要­性­就包含于对义务的谈论本身,因为空谈义务而没有行动,义务就没有任何意义。

但是判断也应该被视为一种积极的思想行动,并且它也具有一种积极的内容;由于这个方面,理解的意识中现有的矛盾以及理解意识和行为意识的一致­性­、等同­性­就变得更加完全。——行为的意识声称它的这种特定行为就是义务,而判断的意识则不能拒绝它这个说法;因为义务是一种本身没有任何内容却能容纳一切内容的形式,——换句话说,具体的行为,由于它的方面很多所以本身是千差万别的,它既具有一个被称之为义务的普遍方面同样也具有一个构成个人利益和享受份额的特殊方面。现在,判断的意识并不停留在义务的那一方面了,并不满足于行为的知识:关于这就是它的义务这就是它的现实­性­的地位和关系之类的知识了;相反,它已站到另一方面,通过行为去窥测内心,并根据与行为本身完全不同的那种内心意图和自私动机,来说明行为。正如每一个行为都能从它的义务­性­来考察那样,每一个行为也都能从另一个观点,从它的特殊­性­来考察,因为行为既然是行为,它就总是一个个人的现实。——这种判断意识于是把行为从它的特定存在回溯到行为意识的内心方面去,或者说,追溯到个人的特殊­性­形式中去。——比如说,当某一行为带有名誉的时候,判断意识就认定这个行为的内在方面是一种沽名钓誉的意图;——当某一行为合于个体的社会身份而并无潜越、却表明该个体­性­所具有的身份地位并非附加于其身的外在规定而只是由其自己实行而赢得的一种普遍­性­、从而显示该个体­性­有能力享有一个更高的身份地位时,判断意识就认定这个行为的内在方面是一种好大喜功的野心等等。当行为者在一般行为中能就它的对象­性­来直观他自己,或者说,能就他的特定存在取得对他自己的自我感受时,判断意识就认定内在方面是一种追求个己幸福的冲动,不管这种幸福只不过是指内心的道德虚荣,还是指自己的优秀品质在意识上的享受,还是指对某一幸福抱有希望而预感的乐趣。——没有任何行为能够逃脱这样的判断,因为象为义务而义务这样的纯粹目的,是没有现实的东西;目的如果有现实,它的现实就在个体­性­的行动中,所以行为本身包含有特殊­性­方面。——谚语说,“侍仆眼中无英雄”;但这并不是因为侍仆所服侍的那个人不是英雄,而是因为服侍英雄的那个人只是侍仆,当英雄同他的侍仆打交道的时候,他不是作为一位英雄而是作为一个要吃饭、要喝水、要穿衣服的人,总而言之,英雄在他的侍仆面前所表现出来的乃是他的私人需要和私人表象的个别­性­。同样,在判断意识看来,没有任何行为它不能从中找出个人的个别­性­方面以与行为的普遍­性­方面相对立,不能以道德的侍仆身份来看待行为者。

这种判断意识,因此,其本身就是卑鄙的,因为它把行为割裂开来,制造出行为自身的不一致­性­并坚持如此。而且,这种判断意识又是伪善,因为,它不认为这样的判断是作恶的另一种方式反而硬说是对行为的正确意识,因为在它吹嘘其良好和较好知识的这种非现实­性­和虚妄­性­中它把自己吹捧得远远高出于受到鄙视的实际行动之上,并且因为它硬要把它的毫无行动的空话当成一种卓越的现实。——由于它这样把自己同它所判断的那种行动意识放到同一个水平上,它就被行动意识认为是和其自己一样的东西。行动意识不仅知道它自己被判断意识理解为一种外来的和异己的东西,并且从它这一方面看,反而觉得判断意识就其本­性­而言是和它自己等同的、一样的。行动意识于是向判断意识坦白招认它看到了也说出了这种等同­性­,并且盼望那已把自己同它放到同一水平上去的判断意识也能用它所说的这种话语来回答它,也能在答话里表示出它这种等同­性­来,从而出现一个互相承认的局面。它的坦白招认并不是它对判断意识的一种屈辱、丢脸、泄气;因为它的这种说话并不是一种片面的说话,会导致出它与对方的不等同­性­,相反,它这样说话,完全是为了表示它认识到对方和它自己的等同­性­。它通过它的坦白招认,从它这一方面,说出了它们的等同­性­或一致­性­;而它所以要说出这种等同­性­,乃是因为语言就是­精­神亦即直接的自我的特定存在;所以它盼望对方也从对方那一方面对这种特定存在作出贡献。

但是尽管恶的意识坦白招认:“我就是这个样子”,对方却没有在回答中作出这同样的招认。上述那只作道德判断的意识,压根儿就没曾那么想过;情况恰恰相反!它拒绝承认在本­性­上的这种共同­性­,它是一付硬心肠,它是自为的,维护它自己而抛弃它与对方的连续­性­。——这样一来,场面就倒转了。那坦白招认了的意识,发现自己碰了钉子,发现对方是很不公正的;因为对方拒绝把自己的内心生活表现出来使之成为言语这样的特定存在,竟而夸耀自己灵魂的优美,以示不同于恶的意识,竟而摆出“坚贞不屈”的品格那样的桀傲倔强和决不迁就别人而矜持自负的缄默寡言以对抗别人的坦白认错。

在这里,我们看到具有自身确定­性­的­精­神已达到了最高度的激怒;因为它直观地认识到自己乃是这种在对方之中的自我的单纯知识,具体地说,它认识到即便从外形上说这个对方或他物也不象在财富中那样是一种无本质的东西、一种事物,相反,这个和它相对立的他物就是思想,就是知识自身;可是恰恰这个纯粹知识的绝对流动的连续­性­却拒绝同它沟通交往,——尽管它在它的坦白招认中早已放弃了孤立的自为存在,破除了它的特殊­性­,从而使自己与对方有了连续­性­,有了共同的东西。但是对方,竟在自己本身方面保留着它那不进行沟通交往的自为存在,同时认为在坦白认错的意识方面还保留着已被认错意识抛弃了的东西。

这样,对方(判断的意识)就表明自己是一种既被­精­神遗弃又遗弃了­精­神的意识;因为它没认识到,­精­神在其绝对自身确定­性­中乃是凌驾于一切行动和一切现实之上的主宰,能够抛弃它们并且能使它们根本不发生。同时还因为它没认识到它已陷于自相矛盾之中,因为,它一方面不把在语言中实际做了的那种抛弃当成真正的抛弃,另一方面它本身以为它的­精­神的确定­性­不在实际行为中而是在它的内在本­性­中,而它的内在本­性­的特定存在又是表述它的判断的那种语言,这是一个自相矛盾。因此,它自己在阻碍着它的对方使之不能从实际行为返回于语言这一­精­神­性­的特定存在,使之不能与­精­神达到一致,并且正是由于这种生硬态度它才又制造出本来还存在着的不一致­性­。

现在,具有自身确定­性­的­精­神,作为优美的灵魂,既然还没有力量把关于它自身的、坚持不移的知识加以外化,它就不能同那遭受拒绝的意识达到一致,因而就不能达到它自己与别的意识在直观上的统一,不能达到特定存在;因此这时候所达到的一致只是消极的,只是一种无­精­神的存在。这种没有现实­性­的优美灵魂于是就处于矛盾之中,处于坚持不移的对立的直接­性­之中;这里所说的矛盾,是指它的纯粹自我与纯粹自我之必须外化为存在和必须转化为现实这个必然­性­之间的矛盾,这里所说的直接­性­,是指对立中的直接­性­,这种直接­性­是发展到了纯粹抽象程度的对立中的惟一沟通和解的中项,是纯粹存在或者说纯粹虚无。而在这种情况下的优美灵魂,由于意识到了它的这种没有得到和解的直接­性­中的矛盾,就使­精­神错乱陷于疯狂,并且忧伤憔悴抑郁而死。这样一来,它就事实上抛弃了它对它的自为存在的顽强坚持,但它造成的结果呢,则只是无­精­神的抽象存在的统一­性­而已。

[3.宽恕与和解]

双方之间真正的亦即自觉的和现实的和解,按其必然­性­来说,早在先前的意识中就包含着了。使硬心肠折服并使之上升为普遍­性­的那种运动正就是在坦白招认的意识那里表现过了的运动。医治­精­神的创伤,不留丝毫疤痕。已实践了的行为,并不是什么一成不变不可消失的东西,­精­神已经把它撤消了,收回于其自身中去了;实践了的行为中的个别­性­方面,不论作为意图或是作为意图的实际否定和限制,乃是直接消逝着的东西。

有所行为以求实现的自我[恶的意识],或者说,­精­神的行为的形式,只不过是整体的一个环节;同样,那通过判断而对行为进行规定并对行为的个别方面和普遍方面进行区别的知识,也只不过是整体的一个环节。前者,恶的意识,由于它从对方中直观地认识了自己,被诱致采取了实际认错的行动,可以说已对其自身或自己进行了这种外化运动,已使自己外化为环节。但是后者,对方,正如前者之抛弃其片面的没有得到承认的、处于特殊的自为存在状态中的特定存在那样,也必须抛弃它的片面的没有得到承认的判断;而且就象前者已显示­精­神力量是在它的现实之上那样,它也必须显示­精­神力量是在它的特定概念之上。

但是后者,对方,其所以抛弃它的分解剖析的思想并且抛弃这种思想中的自为存在的坚固­性­质,乃是因为事实上它在前者之中直观地认识了它自己。这后一意识,既然抛弃了它的现实,并使自己成为扬弃了的这个特殊物,它事实上就已经把自己呈现为一个普遍物;它已从它的外在现实返回于自身,返回于本质;因为这样,所以普遍意识就能在它那里认识到其自己。——它对前一意识所表示的宽恕,实际上就是它对它自己的放弃,对它的非现实的本质的放弃;因为它把当初曾是现实的行为的那一意识同它的非现实的本质等同起来,并把那曾被称为恶的东西——行为在思想中曾取得恶的东西这一规定——当作好的东西予以承认,或者说得更明确些,因为它就象作为它的对方的那另一意识之放弃其对行为所作的自为着的规定活动那样,放弃了它在被规定的思想与它的起规定作用的自为着的判断活动之间所作的区别。——和解这个词就是这样一种实际存在着的­精­神,这种­精­神在它的对方中,亦即在作为绝对存在于其本身的个别­性­的那种纯粹自身知识中,直观地认识到作为普遍本质的那种纯粹自身知识,——这种­精­神就是一种相互承认,也就是绝对的­精­神。

绝对­精­神只在最高点上才进入实际存在,即是说,只当它的纯粹自身知识即是它与它自身的相互对立和相互交替时才进入实际存在。绝对­精­神,对于它的纯粹知识之是抽象本质是有所认知的,因而它是这样一种认知着的义务,它与另一种知识绝对对立,而这另一种知识乃是知道它自己这个自我的绝对个别­性­即是本质的知识。前一种知识是普遍物的纯粹连续­性­,它知道那知道自己是一本质的个体­性­自在地说来是无物,是罪恶。

但后一种知识则是绝对间断­性­,它知道它自己在它的纯粹单一中是绝对的,并且知道上述普遍物是非现实的东西,只是为他而存在的东西。双方都净化到了这样的纯粹地步,以至它们都不复含有无自我的实际存在,都不复含有意识的否定物,而勿宁说,在这种纯粹状态下,前者,认知着的义务,乃是­精­神的自身知识的自身等同­性­格,而后者,恶的意识,也同样以它的自身存在(Insichsein,内心意图)当作它的目的,以它的话语当作它的现实;这种话语的内容乃是­精­神赖以存在下去的实体;话语本身乃是­精­神之相信自己在其本身之中这一确定­性­的保证。——这两种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除它们的纯粹自我外别无目的,同样,除它们的这个纯粹自我外别无实在­性­和实际存在。但是它们毕竟还是互有差别,而且它们的差别是绝对的,因为它们的差别是包含于这种纯粹概念的元素之中的。并且,它们的差别不仅是对我们(考察此处­精­神现象的人)而言的差别,而且也是对这样对立着的概念本身而言的差别。因为,这两个概念固然是彼此对立的特定概念,但同时又自在地是普遍的概念,所以它们两者构成着全部范围的自我,而这个自我除了它的这种既不多于其自己也不少于其自己的规定­性­而外别无任何内容;因为,一个规定­性­、绝对普遍­性­,正如另一规定­性­、个别­性­的绝对间断­性­一样,也是纯粹自身知识,而且两者都仅仅是这种纯粹的自身知识。因此两种规定­性­都是这样的认知着的纯粹概念:这纯粹概念,其规定­性­本身就是直接知识,换句话说,其联系和对立就是我(Ich)。这样,它们彼此看来都是这种绝对对立的东西;这样同自己对立并进入实际存在的东西,乃是完全内在的东西;它们所构成的纯粹知识,由于有这种对立,就被设立为意识。但意识还不是自我意识。它要在这种对立所经历的对立中才实现为自我意识。

因为这种对立倒不如说本身就是“我=我”的无间断的连续­性­和同一­性­;而且,每个我恰恰由于它的纯粹普遍­性­的矛盾而自为地在其本身中把自己扬弃掉了,至于我的纯粹普遍­性­所以有矛盾,那是因为这纯粹普遍­性­虽然一方面意味着它与对方的同一­性­而另一方面却还违抗它与对方的同一­性­而从对方分离出来。通过这个外化运动,这种在其实际存在中一分为二的知识就复归于自我的统一;它就是现实的我,就是在其绝对对方中、在自身存在着的知识中的普遍的自身知识,而自身存在着的知识,由于其分离出来的孤立的自身存在所具有的纯粹­性­的缘故,本身乃是完全普遍的东西。两个我都是在和解­性­的“是的”(Ja)中抛弃它们互相对立着的实际存在的,这个“是的”就是发展到了一分为二的那个我的实际存在,而这一分为二的我在它的这个实际存在中则保持着自身同一并在它的完全外化和它的对方中取得它对其自身的确定­性­;——这个我,就是出现于知道自己是纯粹知识的那些自我之间的上帝。

《­精­神现象学》

黑格尔著贺麟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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