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都有生命的权利,在社会上不能无故受他人的残害或侵犯。若有残害或侵犯,社会就要惩罚侵犯权利的人。人人对自己的名誉,就有一种权利。不能无故受人损毁,有人传播无根据的谣言,败坏他人名誉,社会就会制裁败坏他名誉的人。个人名誉的权利,是他人不得无故损毁的。但是个人要求别人看得起他,尊敬他,这不能算是权利,这是私人交际和道德。不能因为别人不恭敬他,藐视他,就要求法律干涉,这绝对办不到。
法律以公义为目的,公义就是法律。公义,就是尊重别人的权利。但与道德上的公义不同。道德公义无制裁;法律公义,有保障有惩罚。比如一个人在道德上想做好人或恶人,别人不能干涉。法律上的公义,则含有“不能不”“不得不”之意。
二、英国权利观念的三个层次
英国政治史,是争权利的历史。他们所争的权利,可分为三种:一、生命的权利;二、财产的权利;三、法律上公平审判的权利。
生命的权利,是个人完全拥有他的生命,不能无故被他人侵害。
财产的权利,个人财产不能随便遭到损坏或侵夺。就是国家征收租税,也是要经过人民选出来的代表议会通过后,方能按数征收。
第三种权利,如果没有法律上公平审判的权利,前二种是没有保障的。英、美两国的权利观念,将个人权利明白列举,在法律上规定下来,并且制定出法律上的程序,具体说明,不是徒托空言。英国把权利在法律上明白规定出来,美国则把权利变成普遍的、平等的。
平等不能照个人的财产、气力,这些当然不平等,是天然的,非人为的。法律上一切平等,要以人为的法律平等,来补救天然的不平等,使天然的不平等不至于发生过分的不平等。只有这样,社会上强欺弱、智欺愚的事,才不会发生。
三、政治个人主义的三个要点
西方政治上的个人主义有三个要点:第一点,英、美的法律承认个人在政治上有某种权利。这种权利,是根据法律获得的。政治上法律上的“个人”,就是凭着这种权利,才能够是“个人”,无权利即无个人。个人不至于被家庭、社会、群体埋没,也全凭这种权利,所以权利即个人。
第二点,个人维护个人自己,就是权利。英、美的权利根本的观念,是个人维持个人的权利,个人求个人的权利,不请他人或社会帮助,这是英、美法系同大陆法系不同的要点。比如德国的街道上到处有“禁止”字样,英、美没有。英、美人由个人去争取个人的权利,也有流弊,流弊就是倔强的、竞争的社会氛围。当然这也是英、美人的特长,我们不能不承认。第三点,政府的功能就是维护个人权利。英、美两国政治不认为政府是统治的、管辖的,而是把政府视为维持个人权利的工具。换句话说,英、美政治认为个人自由第一,治安秩序第二。政府最要紧的任务,不是维持治安,而是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德国系的政治制度,是将维持治安当做第一要务,保障个人的自由则是第二位的。英美政府维持个人自由,就是把维持治安的责任,放到每个人自己身上。人人尊重彼此的权利,承认彼此的自由,这就是维持治安。
政治上的权利,最大的是选举权,人民可以选举议员、官吏,或当选为议员、官吏。这是政治权利的扩张。但政治权利的扩张,有产生效力的,也有不产生效力的。首先保障个人的生命、财产、居住、言论等等自由权利,之后再来扩张政治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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