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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小说网 > 中国刻痕 > 第七章 又一个无辜者死去

第七章 又一个无辜者死去

?石首市劳动模范、供电局局长王崇高被检察院接走后,仅29小时就去世。尸检结论称,胃内空虚,29小时未进任何食物,仅有20毫升的胃液。死者颔颈僵直,头发蓬乱,两眼眶明显青紫,鼻孔出血,鼻梁上有一红伤,口­唇­肿胀,两手腕皮下严重瘀血,双膝皮肤破溃,是典型的刑讯逼供所致。据记者披露,该市不少曾受到检察院传讯的人不同程度的受到刑讯体罚、逼供诱供。

副局长受到如此待遇,老百姓就更惨。焦点访谈披露的,一老农其儿子与副县长的千金结婚,被公安局传讯,进刑警队只几分钟就被打死。公安局长还很坦然,他们是文明办案。

县市委书记也诉苦,检察院抓人太多,交钱就放。

地方父母官也拿执法者没办法,怪哉。于是乎,人大代表也可以非法拘留,厂长经理也能当人质。

谁给他们的权?

缺乏监督的司法机关是腐败的机关。某市检察院罚没收入三百多万,全部被违法用完。可想这样的机关有什么正义可言。司法机关的行动不受制约,好人在他们的面前也能变成坏人,手段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打死人冤枉人还被某些人树为“为民除害”,于是他们就不怕刑讯逼供带来的后果。为逃责任,或曰同室犯人斗殴所致。来调查处理的人,或是他的同行或是他的上级。处理也是软鞭轻敲,不了而了。

如果不是新闻界的披露,有些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子是得不到公正的处理。新闻界披露的案子,最后处理的结果也不尽人意,一般判几年缓几年。

为了更多的公民权利不受侵犯,我们应该感谢新闻界,也感谢那些受害者家属不屈不挠的上访告状,正是由于他们的行动,将司法的腐败暴露于众,引起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韩抒滨在全国检察系统­干­部教育整顿会上提出了七条硬­性­规定,搞刑讯逼供的人先下岗,并追究本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我们不想让更多的无辜者死去。我们只愿把真正的犯罪者绳之以法nAd1(

重塑公检法的形象,让那些在人民群众中流行的揶揄之词:“警匪一家”、“合法流氓”、“披着羊皮的狼”见鬼去吧!

盛学友无罪释放

哈尔滨新闻工作者盛学友被哈尔滨市委书记索长有以搞有偿新闻为由,用受贿罪将其打入牢房……

索因受贿等数案并发被中纪委撤职并开除党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新任市委书记将盛释放,法院判其无罪释放。

有罪无罪就是这样简单,要抓的是市委书记,要放的也是市委书记,不同的是,市委书记是两个人。人们不竟要问,检察院、法院­干­什么去了?有罪无罪两院最清楚不过,市委书记说有罪你就判他有罪,市委书记说无罪你就判他无罪,长此下去,还要两院­干­什么?

有人会同情两院,因为市委书记定的调,谁也不敢不按他的调去办,否则乌纱帽落地,严重一点说你跟党不保持一致。盛学友还算幸运,强加在他头上的罪名没想到落到强加者身上,新任市委书记为他平了反,还了他清白。

此案也许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极少的一例,但不能排除在我们国家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行为。司法者不能秉公执法有两种情况,一是慑于权威,二是本身就心虚。心底无私天地宽,不然怎么怕当官的就不怕冤枉老百姓。不以实事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办出的案只能为了讨好个别当权者,得罪大多数老百姓,损害国家利益,破坏党的形象。冤狱是司法腐败的直接结果,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对这种腐败熟视无睹,只能葬送党和人民的事业,因此必须引起高度警觉。

腐败不除,国无宁日;腐败不除,民不聊生。高扬反腐之剑,斩除一切害人虫。

从劳教到死刑

——谁制造的天壤之别

杀人抵命,就是山村老太太也知道,为何造成一死二伤的流氓主犯没有抵命,只在劳教所呆上二个月,缴4500元的取保费,就冠冕堂皇地以学开车为由逍遥法外?

两年过后,在武汉市人大长达一年的督办下,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主犯金永红、叶新桥死刑,其余13名团伙也分别受到应有惩罚nAd2(

极刑?不可以想象。不是对量刑不可想象,而是对两次不同的处罚有着天壤之别的不可想象。有差别正常,差别这么大没有想到,顶多是量变的差别,不会上升到质变上来。事情偏偏就是这样,由一个极端到别一个极端。

也许用”极端”不准确,司法机关是以法律为准绳,以实事为依据,说什么也不会走极端这条路。应该说,市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公正的,是深得民心的。

在脑子中“极端”两字难于抹掉,主要是前后区别太大。天壤之别不能不说是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

此案一点都不复杂,蔡甸区金刚桥一伙在长达2年时间内,因承包建筑工程发生纠纷,携带猎枪、军用刺刀刺杀多人,致一人死亡。区公安局抓获了7名犯罪嫌疑人,向区检察院申请逮捕,未批。一个月后,区检察院又同意逮捕。区公安机关两次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退查。不能起诉,公安部门只能在自己权力范围内作出决定,将主犯金国宏、金刚桥劳动教养两年,这是公安机关所能达到的最大权限。两个月不到,劳教所收了两人各4500元的保证金让他们回社会学开车。

检察院未起诉的理由是首犯在逃,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无法印证。人都死了,还没有犯罪证据,道理不知从何说起?面对鲜血,有些执法者总是麻木不仁。

没有证据就不能起诉,没有证据就不能找出证据?人大监督后,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为检察院,区院认为证据无法印证,市院认为证据充分,这就是市区两级检察院的区别,也就是责任心不同,执法立场不同。

细想一下,如果武汉市人大不开展执法大检查,如果市人大主任决心不大,如果市检察院不介入,将是什么样的后果?从长达一年的督办时间来看,正义与邪恶的斗争并不是轻易就能战胜nAd3(人们拥护正义,但邪恶也有市场,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一点都不能少了监督,离开了监督的执法,是一个随意的执法。

谁来监督检察院

《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查等活动实行监督,对公安、司法执行机关刑罚实行监督,这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监督权,有利于执法公正。问题上,如果检察院搞错了甚至违法怎么办?自纠,即由上一级检察院纠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无论职务多高,身处何单位,辖区内检察院有权逮捕,但是检察人员职务犯罪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逮捕,我怕他们面子过不去;不说是朋友,最起码也是熟人。

监督别人的人没人监督,似乎成了监督真空。

理论上有,《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一府是政府,两院是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有人监督吗?问题是,同为两院,人民法院为何既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又要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公安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这里不是为公安、法院打抱不平,笔者要说的是,能不能寻求一种途径,让公检法三家都能互相牵制,互相监督。

权大是好事,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遏制腐败;用得好,是人民之福;用得不当,是人民之祸。一段时期检察院成了众矢之的,检察院的报告在人大会上勉强通过。韩抒滨接管检察院后作了几条硬­性­规定,在检察院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情况大有好转,乱抓人、乱整人、整死人的现象大大减少,但是并不等于根绝,问题出在监督上。人的自觉­性­总是有限,缺少监督容易让人放纵,容易越轨。有人监督,权力受到约束,好似有人经常在耳边提醒,知道什么搞得什么搞不得,就不会有犯错的现象发生。

不仅检察院需要监督,那些专检查监督别人的单位如财政、审计、组织、人事、税务、工商等都需要监督。

幸福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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