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为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由不同利益集团构成的。ww***那么社会制度就应该是能够保护自由结社的权利以及能够调和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制度,社会是一个充满利害冲突的场所。个人从来就属于许多不同的利益集团,而且其成员身份和忠诚对象也是交叉的、相互冲突的。只有自由的最大化才能保证个人在多重利益集团之间做出适当的选择。所有的利益要求都不是什么坏事,它既值得自己追求也值得他人尊重。在我国,利益集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传统的影响,我们把一切制度甚至民主的创立都看作是政府的事。但真正的民主必须是人民自己的创造和自己努力的结果。而按利益集团组织起来的个人则是实现这种创造的前提。绝大多数民众都参加到各种有组织的集团中,虽然个人并不直接参与制度的演化,但通过参加到有组织的集团中去,并通过集团参与而显示出他们的影响。
只有当利益集团很达,而且各利益集团之间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局面时,利益集团参与制度演化过程本身才是民主的一种方式。否则,利益集团的存在有悖于民主。
当利益集团的垄断性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其独占性和排他性就会表现出来,排斥集团外成员的加入以享用更大份额的好处。对于社会弱势团体而,因无力主动追求自己的目标,只能处于被动不利或消极反抗的地位。由此必然破坏社会资源配置的平衡结构,导致社会总效益下降,造成社会分配不公。两极分化日益凸显,革新动力日渐萎缩,最终从根本上限制了自由竞争和社会的效率。所以垄断性的利益集团是必须反对的。解决的办法就是构建更加多元的利益集团以分散垄断。进一步说,即使一些利益集团借助于联合,取得了局部的优势,并使其政策主张得到政府的更多考虑,但这种优势也会随着社会利益的重整而改变,可能会由于相应的抗衡能力的形成而逐渐消失。因而在利益集团多元化的社会里存在一种权力和利益均衡的趋势,如同在经济领域中的市场均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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