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社会制度的演化,应当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参与和广泛协商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妥适性得到保证。ww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不大可能做到这一点。因为社会协商通常不是大众个体之间的协商,而是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这样,普通消费者、普通纳税人、失业者、贫民等属于社会民众这一范围的人,由于成分复杂、分布散乱而不可能组成任何团体,因而实际上是被排斥在社会协商之外的。他们在某种意义上是属于找不到合适集团参加的人。从理论上讲,既然没有现成合适的利益集团,就不妨自己成立利益集团。但对于相当多的人来说,自己成立利益集团的现实性是很小的。所以在现实社会中往往会有一些利益集团自愿代表这些人的利益,而把这些人收归自己旗下。
(二)利益集团参与制度演化、制度创新的方式主要体现为妥协与协调。在当代中国制度创新过程中,为一些强势利益集团输送一种协调意识是很有必要的
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是制度演化的前提,又是制度演化的内在要素。ww没有妥协,就没有多元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价值的并存。在妥协中才逐步确立了制度的至上性和普遍性;也只有妥协,社会才能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妥协既是利益集团的一种心理状态,又是各方谁也不能占绝对优势时所达成的状态。真正的妥协就是综合对立的势力,并把双方(或几种)观点中精彩部分以不完整形式保留下来。妥协不是披上伪装的有条件的投降,它的过程是积极的,因为促进了各方参与的兴致。它的过程也是合乎理性的。拒绝妥协与合作是推行暴力的前奏,也是社会灾难的征兆。不同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展,必须同意与其他利益集团共存、合作,并会逐步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利益集团的各方都能借助制度保障自身不受其他利益集团的侵犯,从遵守规则中可以获得利益。多元利益的冲突、竞争、妥协、共存的全过程都需要规则,并要达到规则的至上性。有的学者描述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状况时曾指出,统治者不得不放弃一些自由裁决的权力,而贵族和第三等级则需要放弃某些摆脱政府的独立性。正是通过相互的调和和让步,法律秩序才得出现。
在中国社会这些年的制度创新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确实越来越多的利益集团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参与了中国社会的制度变革。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有相当多的利益集团缺少一种妥协与协调的意识,利用自己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向社会及其他群体叫板。比如,前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房地产商对于中国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反对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三)要消除利益集团的这种异化现象,就需要构建多维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的多样化是有利于制度创新的
正如我们上面所说的,本来关于利益集团的定义很明了,但由于利益集团在社会中的历史表现,使得它又多了一层“损害社会利益”的含义。所以,公认为研究利益集团问题的“第一个重要的美国理论家”詹姆斯·麦迪逊为利益集团下的定义:“为某种共同的利益的冲动所驱使而联合起来的一些公民,不管他们占全部公民的多数或少数,而他们的利益是损害公民的权利或社会的永久的和总的利益的。”
从麦迪逊的定义可以看出,如果说存在一个所谓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利益集团作为局部利益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因而,利益集团的存在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社会中其他人的权利都是有害的。但问题在于对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还是一个问题。从理论上讲,确实应该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可在现实中这公共利益更多是一种妥协的产物。不同利益集团的之间的“遏制与平衡”所产生的社会公正不见得比某一集团单方面宣称的更差。所以我们应该着眼于如何构建更多的利益集团以覆盖更大的社会群体面,而不是取消利益集团,或者说只允许一部分人形成利益集团,而不让更多的人组成利益集团。在某种意义上,多元的利益集团存在本身就是民主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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