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次,制度从形成秩序走向破坏秩序。
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极容易形成一种“制度悖论”。所谓“制度悖论”是指社会现实中的制度规则既是秩序之源,又是混乱之源。其实这就是制度异化的一种表现。比如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需要一系列的强有力的规章制度作保障。但当我们赋予这些制度以足够的权威与力量的时候,却现这些制度规则会生一种质的变化,一种与其出点截然相反的变化,“异化”成为某些社会群体和某些人“卡、管、要、罚”,去压制别的群体,形成部门垄断的工具。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没有得到维护,反而更加紊乱。
制度规则是确定的,但规则的运用是有空间的,尤其是当规则与不同对象结合的时候,就会表现出不同的意义。按理说,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对任何人都是有约束力的。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往往会形成规则的行使者与规则的受约束者两个群体,而且这两个群体在很多的时候是有一条清晰的、凝固的界限的。规则行使者认为它永远是规则的行使者,规则也永远不会约束到自己身上。所以就不断地强化规则,甚至希望进一步扩大规则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强度;而规则的受约束者同样也形成了一种心理,这就是所谓规则就是用来约束我的,遵守它对自身没有一点效益。总是希望去规避规则、破坏规则,直至取消规则。在这样的况下就出现了规则导致冲突,进而使社会失去秩序。
以现实社会中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些制度为例。在转型社会中,有一些制度不是市场主体各方博弈的产物,而是带有“维护”行政垄断等旧体制的痕迹,或者过于“精英化”的理性建构和设计。加之这些制度又有着明确的执行主体,就是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官员。当政府自身行为不规范时,行政权力往往把监督规则的执行与实施演变为“收费站”。所以,行为主体一方面感到制度规则是“外在”于他们的,并不反映他们的利益,因而无法或无“激励”遵循;另一方面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在于违规或循规,而在于罚款交费,罚款交费就可以违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原理,制度能形成秩序,规则能降低交易成本,为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但制度安排的过渡性与“蜕变”后的制度规则反而增大了预期的不确定性,行为主体在不断地“绕过”、“收买”和变通制度规则的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交易费用。
三、不回避利益集团这一制度玩家
利益集团是制度演化的直接推动者和参与者。诺斯、戴维斯等新制度经济学者在经济史研究中专门研究了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对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过程。他们认为,制度演进的方向与一个社会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过程和结果相关。因此诺斯说:“如果说制度是游戏规则,那么利益集团是玩家。”
所谓利益集团就是社会中具有某种共同或相近利益、政治主张、价值目标的人所组成的集团,它集中代表、表达某个特殊群体的利益和要求,并对社会其他组织和机构,比如政府、执政的政治组织等施加影响,使其制定出符合自身利益和要求的政策、法律、制度。利益集团与民众的差别就在于它是以较高水平的组织性为特征的,它比较有效地克服了普通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势单力孤的状况。
(一)就制度演化的实践来看,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参与推进了制度演化,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在当代中国制度创新过程中也是如此
现实社会中的制度就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互动的结果,不同利益集团利益的有序表达和有效表达,是合理有效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各利益集团相互竞争的结果取决于各利益集团相对的影响力——成员人数的多少、财富的多寡、组织力量的强弱、集团内部的凝聚力、领导者能力的高低、集团与政府决策者之间的距离远近等因素。各利益集团由于其自身结构和所处社会政治地位的差异,因而产生了多种利益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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