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些制度设计者们往往从理论上设计出一种很完善、很精致、很理想、很美妙的制度模式,最后却现是在理论上行得通,在实践中做不到。ww为什么呢?缺少起码的现实性,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具有可行性。人民问责,从理论上讲一点错都没有,但在现有的体制背景下,人民问责如何实现?如果不能实现,就其结果来说相当于没有。马克思曾特别强调:“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但是我们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创造的。”党管干部是中国**的一项很基本的干部任用原则,在这一体制框架下,务实的做法是人民问责,充分吸收社会民众的意见反映,然后政党问责,由党的组织部门专项执行。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判断:不能以问责制的制度不完善去否定问责制已经挥的积极的政治效应,更不能以完善问责制为借口阻碍问责制在现阶段的运行与挥作用。这样的行为只会架空问责制,让该被问责的人逃避被问责。
(三)对制度变革中不可避免的成本要有政治的自觉
制度研究表明,制度的运行是要有成本的。ww一项再好的制度,在它实现更大的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伤害一些同样正当的利益,或者说让同样具有正当性的一些利益做出牺牲。如果一项制度尚不完善的时候,这种被误伤的利益甚至更大。怎么办?是否就因噎废食,维持现状。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制度变革,大道理要管小道理,小利益要让大利益。就目前来看,问责制持续、深入、有效、强力的实行,肯定会对我们官员队伍的现有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不仅让既有的利益模式难以持续,甚至还要付出额外的代价。但是,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民众负责的立场,我们不要回避问责过程中的矫枉过正、量责过重、牵涉过多的问题,这些都是保证问责制真正挥作用不可避免的成本,我们的组织部门和党政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来接受这些成本。
——问责不仅要问法律责任、纪律责任,更要问政治责任、道义责任。
当某一问题生之后,我们之所以不马上问责的理由是,需要通过科学的方法辨明责任的大小,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来做出准确的判决。所有这些工作是要有一个过程的,不能着急。这种辩解有小道理,却抛开了大道理。官员对事故的责任固然有法律责任、纪律责任,更有政治责任与道义责任。
从政治文明展的层面看,对官员承担政治责任与道义责任的要求更高。只有具备高度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的政治人物,才能赢得社会公众对其政治行为的认可与支持,也才能真正夯实政治的合法性。
2007年,山西省生洪洞县“12·5”特大煤矿事故后不久,**山西省委即免去李天太临汾市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提名免去其临汾市市长职务。实事求是讲,我们很难说这位不走运的李市长究竟对这一不幸矿难有多大的责任,在目前的煤矿生产条件环境以及安全监管体制下甚至更广一些的政治生态背景等等交互影响下,矿难的出现是有着很多客观必然的。
但为什么在这样的况下,社会公众不仅不对这位李市长给予同,反而对这一做法给予高度的评价呢?理由只有一个,现代政治运行,有权必有责。领导干部作为公共权力的担当者,当他接受这一任命,走上这一舞台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起相应的公共责任,包括在其权力范围内的全部责任。不能做出成绩是我的政绩,出了问题与我无关。这责任绝不仅仅是法律层面上的责任,更是一种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
——问责对象要就高不就低,高级领导干部被问责,下级干部也躲不过。
在这些年的问责制实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丢车保帅”“替罪羊”的现象。当出现了事故与问题的时候,往往找几个具体操作者和底层官员来平息民愤、应付上级追查。被问责的底层官员知道这是为领导“顶雷”,领导肯定忘不了,等风头过后必定会心存感激而施以好的回报。结果这种现象导致官员对问责制的严厉性认识不足,也就间接导致对所生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以致有很多问题一再生,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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