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这一问题,一种可行的办法就是提高问责的层面。ww在现有关于问责分级规定的基础上,将所有事故问责一律上调一级到两级。比如“块块”方面的领导向上一级问责,区县生事故,问责地市级领导,地市生事故问责省级领导;“条条”方面的领导向上两级问责,区县卫生生事故,问责省级卫生系统领导。
这样的问责似有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嫌疑,但可增加领导的警戒与畏惧之心。促使上级官员会不断地要求下层官员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在中国目前的政治运行模式中,上级官员基于自身利益一而再、再而三的高度重视与过问,甚至会比红头文件更能让下层官员引起重视并真正去执行。因为他们知道当上级领导被问责后,下级干部也躲不过。如此上下同欲,隐患可消。
——对被问责者要有斩马谡决心。干部是宝贵财富,但决非稀缺资源。
这些年来,官员被问责不久之后又重新起用的形越来越普遍,频率越来越快,间隔越来越短。ww这种现象引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质疑。甚至有的民众说,问责成了避风头、躲清闲的挡箭牌与护身符。固然我们有官员被问责后复出的条例规定,但从健康推进问责制的本意来讲,还是应该明确一个基本立场与态度。这就是,对被问责者要有斩马谡决心,一被问责,一般不再起用,例外越少越好。原因有三:
一是,承担责任一定要有承担责任的样子,说白了就是责任承担者一定要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自己买单,一定要失去一些东西、一些比较有价值的东西,比如行政职位、政治地位乃至一定数目的财富等等。只是口头喊问责,其实什么都没有失去的问责不是真正的问责。
二是,官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决非稀缺财富。随着现代教育的展,随着现代政治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具备了从事社会管理的能力与素质,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并非只有现有的官员才能胜任。
三是,要求官员离开行政领导岗位,并非剥夺其为社会服务的权利。被问责的官员还可以进入教育、企业、社会公益事业等等领域工作,甚至也可以不离开政府,在政策研究部门为政治运行做些咨询与参谋的工作。如果说所有这些工作都做不了,那么这样的官员弃之也没有多少损失;如果说能做得了,不同样可为党、政府乃至国家、社会作贡献,有何可惜与浪费?
从这种角度来强化问责制,可能是对我们的党员干部有些不公。但作为曾经在入党誓词中宣誓过“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的**党员干部来说,这种成本我们难道不该坦然乃至欣然去接受吗?
二、制度的文化化与文化的制度化
制度与文化的关系及其有机结合的实现形式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之一。尽管我们从来没有将制度与文化割裂开来,但在社会实践中,真正能将制度与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并不容易。重视制度建设的同志明确宣称还是制度靠得住;重视文化建设的同志则特别强调文化效果更根本。谁都有相当的论据,谁又都很难驳倒对方。结合这些年来我国社会展的实际,我以为我们应该在制度与文化的关系上做文章,将制度与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度的文化化与文化的制度化两个方面做出理论上的突破与实践上的创新。
(一)制度的文化化
制度的文化化是为制度起作用寻找文化的依据。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注意到这样一种现象:我们有一系列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逻辑上讲,都已经很完备、很系统、很周密的制度,甚至这些制度还有着相当好的保证机制和严格的监管者,可是在实践中效果却不是很明显,甚至还会成为一纸空文。为什么会这样呢?就是因为在这制度设计的背后缺少基本的文化支持与真正的文化认同。这一系列制度的相关者并不把这些制度认为是自己必须执行和遵守的规则。而反过来,在现实社会中又有很多的“潜规则”“隐规则”“不能见诸文字的惯例”,也就是一些根本不能称之为制度的东西,却又在社会交往中实实在在生着作用,承担着制度的功能。为什么会这样呢?就是因为这些不是制度的制度背后有着相当深厚的文化因子与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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