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研究表明,制度中的非正式制度与规则往往比成文的正式制度更加具有力量,就是因为它们本身就是文化的一部分。ww非正式规则“是随时间演进的”,是人们在社会活动和交往中自然演化形成的,包括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属于文化的规则与约束。非正式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习惯,是一种“习惯性行为”,是一种随文化传统而来的行为规则,因而具有结构的稳定性。
我们要想让正式的制度真正产生功能,就一定要做制度文化化的工作,夯实制度的文化基础。使得正式的制度所要求的做法逐渐成为人们共同接受的做法,人们按它们去思,去想,去行动,去生活,经过无数次重复后,这些做法便自然而然地演变为人的活动方式。美国文化学者露丝·本尼迪克特说:“个体生活的历史中,要的就是对他所属的那个社群传统上手把手传下来的那些模式和准则的适应。落地伊始,社群的习俗便开始塑造他的经验和行为。到咿呀学语时,他已是所属文化的造物,而到他长大成人并能参加该文化的活动时,社群的习惯便已是他的习惯,社群的信仰便已是他的信仰,社群的戒律亦已是他的戒律。”
我们提出制度文化化是有着制度学和心理学理论基础的。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和形成,无论是自然生的,还是有意设计的,都是特定文化轨迹或文化需求的反映。无论是制度演化还是制度设计的历史都表明,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的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
弗洛伊德在《文明及其缺憾》中说过,“人类的决定问题在于,他们的文化展能否并在多大程度上控制住他们的进攻性和自我破坏的本能对他们集体生活的干扰”。文化一旦为人所真正接受,就会像一只无形的手,以一种无形的但又是强有力的力量,把人的行为拉入符合制度规范的轨道。这种力量不是外在的,而是自人内心的,是人的一种自觉与自愿,甚至是一种无意识。但是这种力量所形成的效果确实有强烈规范意味的。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的,人们遵守文化道德习俗时的那种“毫无思考”与“出于方便”就是一种无意识。这种无意识使得道德习俗“在今天可能还是非常命令性的,连一个独裁者也没法推翻它们。”在这种形下就会出现我们常说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心甘愿”的现象。也只有这个时候,制度才真正体现并具有了制度的功能与作用。
(二)文化的制度化
文化的制度化则是为文化有作为构建实现的形式。
没有人会否认文化的力量,但文化的力量往往是润物细无声,是潜移默化,主要依赖于人的自觉与自愿。对于那些出于一己私利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人,文化的力量是苍白的。这时文化就需要制度所具有的刚性与强制性了。
制度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行为模式,社会或团体力图用这些行为模式去模塑其成员;而社会或团体的成员则通过自己的行为去认识、验证、实践这些行为模式,当他们接受了这些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并付诸实践,以至在任何同类场合都以这种模式行事时,这套行为模式即被制度化了。人的活动方式在社会化过程中产生或改变,社会化的主要渠道是制度化安排,在这种意义上,制度“化”的过程即是人的社会化过程。
我们要把我们在这些年的文化建设中取得的一些好的文化成果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变成制度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因为就制度生学来看,制度的出现,只不过是将过去的,或者是现在的;个别的,或者是分散的各种文化因素予以集约化、秩序化、社会化,用以进一步满足人们的经济活动、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的目的。
比如,近年来,我们在鼓励改革、鼓励创新方面有很多新鲜的政策支持与举措,但这些举措由于缺乏规范和系统,在不同的地方具体做法就很不一样,实行起来效果可能大相径庭,甚至在同一地方不同时期也会由于规范性的欠缺而效果上大打折扣。这就需要我们把这一些好的做法由个别地区的探索变为各地普遍的措施,在此基础上,总结提高,形成制度,然后再由各地党委政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况,制定一些地方性、补充性、细则性的制度条规,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制度建设。
只有当文化制度化之后,文化才不会成为一阵风,也才有了挥作用的可靠保障。
(三)简短的结论
制度文化化和文化制度化并不是要抹杀制度与文化两者之间的区别,而是社会建设走向深入的客观要求,更是社会建设实现突破的关键所在。因为只有当制度体现为了文化,文化凝结为了制度的时候,制度与文化才真正有机地结合到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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