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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小说网 > 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 导论

外商投资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则分别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其具体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再如,在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登记,“其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省’为建设厅,院辖市为建设局。”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经济部”、“建设厅”、“建设局”的登记管辖范围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最后,以公司登记的具体内容为标准,公司登记可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这种分类是各国通行的公司登记分类,也是我国进行立法规定的主要依据。设立登记,是登记机关应公司设立人之申请,旨在成立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登记。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对公司设立登记采登记要件主义,非经设立登记,不成立公司。变更登记,是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法定应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由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而为的变更部分登记事项的登记。注销登记,亦称解散登记,是公司因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而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消灭公司企业法人资格的登记。我国分别以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对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作出了具体规定。www@

四、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的研究现状与研究价值

研究现状

公司登记法律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公司法律制度,国内外的研究总体上看是较为充分的,诸如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治理机制等公司法中的基本问题,已引起国内外学者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与较为深入的探讨,有关研究成果亦较为丰富。然而,或许是由于公司登记制度的明显程序­性­和公法­性­特点,作为公司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的公司登记法律制度,却一直未得到国内外学界的充分重视,一直处于公司法研究的边缘地带,在现有公司法的研究成果中,对公司登记法律问题的研究似有却无。特别是在我国内地地区,这一现象尤为明显。

具体言之,在国内外,特别是在我国内地地区,对公司登记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状况大致如下:不少商法、公司法著作及至部分民法著作中对公司登记法律问题都有所涉及,但均只限于一般­性­简单介绍,基本只是点到为止,且重复者居多,不仅缺乏全面­性­,也缺乏系统­性­。如在国内公司法著作中影响较大的仅在第二章第一节设第七个问题“公司登记”,全部论述不足8000字;王保树教授主编的仅在第二编“公司法”第一章“概述”中设第五节“公司设立登记”对公司登记进行介绍,全部文字不足5000字,等等。以上只是略举数例,其他由此可见一斑。这些现象说明了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的研究在有关公司法和商法研究成果中的“似有却无”的状态。应当肯定的是,这些著作为读者了解公司登记法律制度提供了最基本的信息,也为人们对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基础,但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的全面、系统了解和掌握的需要。部分有关公司法的教科书或商法基本问题研究的著作甚至没有涉及公司登记法律问题。如冯果教授的和赵万一教授的等等,就没有设公司登记的专门问题。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公司登记法律制度在公司法和商法研究中被边缘化的状态。现有的有关研究成果对公司登记法律制度有关理论的研究和实证研究明显不足。部分著作,如武意舟的、张国键的、范健、蒋大兴的等,其中也提及到一些关于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的理论问题,如公司登记的­性­质问题、公司登记的效力问题,但未能深入地展开研讨,而对于由此所形成的理论争论亦未能进行总结和整理。王明远、唐英的对公司登记法律效力进行了理论上的专题探讨,但毕竟诸如此类的研究数量非常少,且也只是限于个别方面的理论研究,而未能及于其他理论研究。至于针对我国公司登记的具体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证­性­检讨、分析与研究,则几近空白。缺乏有分量的公司登记法律制度方面研究成果。检索有关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的现有研究成果可知,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公司登记法律制度方面的专著,真正具有学术价值和立法、司法参考价值的研究论文也寥寥可数。

从上述关于公司登记法律制度问题研究现状的说明可以看到,对公司登记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虽然不敢说具有拓荒的意义,但确实尚存在巨大的理论空间和实证空间。

研究价值

对公司登记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同时还可以为我国完善公司登记立法及至整个商事登记立法提供参考。

首先,研究公司登记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公司登记法律制度进行理论解析是本书研究的主要支点之一。通过在本书中对涉及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如公司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公司登记制度的功能、公司登记的法律效力等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和探讨,一方面可以填补我国目前关于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理论研究的不足,构建起我国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另一方面有助于对公司登记制度的科学的、理­性­的认识,从而为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的具体制度构建和实践­操­作提供理论依据。

其次,研究公司登记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公司登记具有较强的程序­性­和­操­作­性­。公司登记法律制度作为对市场重要主体——公司进行监控的法律制度,直接关涉公司作为法律主体的存亡,直接关涉公司的行为能力范围,也直接关涉公司的诉讼地位之确定,因而直接关涉市场交易之秩序和交易之安全。公司登记法律制度包括的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如公司登记机关及其职权的安排、公司登记程序、内容的设计、公司登记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均具有很强的现实实践­性­。对这些具体制度进行反思和探讨,特别是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重构我国公司登记制度的方案,也是本书研究的另一重要支点。因此,本书的研究有助于对我国现行公司登记具体制度的认识,有助于我国将来改造或重新构建具体的公司登记法律制度,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

最后,关于公司登记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还对我国完善公司登记立法及至整个商事登记立法具有参考意义。目前我国对商事主体的登记的立法是很不完善的,这表现在不仅针对不同企业的登记而进行分别立法,从而互不统一,而且立法层次较低,均主要为行政法规层次。就企业法人的登记来说,既有,又有专门的,相互之间存在冲突之处。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是将公司登记作为行政管理来认识和规定的,显然存在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和实际规定的落后。在本书中,通过对公司登记在理论上的科学认识和制度设计上的合理改造,并对公司登记立法形式及至商事登记立法形式的探讨,有助于我国将来完善公司登记立法及至整个商事登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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