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问中国法律的权威
如果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一个法治的国家里,何为大?也许你会不假思索的回答:法最大。不错,依法治国,自然应当是“普天之下莫大于法耳”!即便是在封建社会,至高无上的皇权,也必须要依靠“王法”来彰显和维护。所以,每当老百姓受到无法忍受的欺压和*时,总会发出“王法何在?”之类的哀鸣以泄心中的悲愤与无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对依法治国基本含义的精确解释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由此来说,大凡国家和社会大事,似乎必须通过法律的程序来决断,哪些纠缠不清的矛盾纠纷的是与非,也必须依据法律来评判,而一旦被法律判定的事情,无论是谁,也无论你是什么组织、团体,无条件执行也似乎是必然的!然,现实的情形又是如何呢?
我们就说这国家和社会大事吧。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国家,“花纳税人钱”的事算不算大事?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财力是纳税人用心血和汗水聚积起来的,这些钱财如何用?用在何处,自然不是小事,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事。这等国家和社会事务,似乎不言而喻是属于法律管理的范围,是应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决定而不是由拥有国家和地方财力资源管理权的各级政府说了算,或者由执政党的各级机关说了算,更不能由极少数集中掌握社会公权的“大腕”人物说了算的事吧?可实际上是什么情形呢?近年来,媒体上不断曝光各级党政机关建造豪华办公大楼,河南省固始县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全县160万人口一年的财政收入不过亿元的。可就是这个尚未脱贫、连工资发放都要依赖转移支付,靠国家扶持的“国家级贫困县”,视全县尚有270个行政村未通油路、6370米河道险堤急需整修、46万多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321所寄宿制中小学校人均建筑面积仅平方米需要投资亿元资金扩建……等等诸多民生大事不管而耗资两个亿建造政府机关办公大楼!该县县委主要领导无不自豪的炫耀“固始县行政服务中心动工剪彩,很多县包括很多地市级都搞不了那样的场面”,得意之形可见一斑!(资料引自2007年11月1日《新华社每日电讯》)对于这些豪华建筑,绝大多数的报道说是“未经审批的违规项目”。据2006年国家审计部门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06年各级政府违规建造和严重超标准建造的楼堂馆所中,国务院的许多部、局赫然在列!至于这些违规建筑是否是“违法建筑”?我还没有从哪一个媒体的哪一篇报道中发现有这样的说法,(大概是记者们有意无意“回避”这样的说法吧?)而诸如“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各地严格控制修建办公楼”和各级发改委措辞严厉的叫停“违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等楼堂馆所在建项目”的语句却屡见不鲜,地方政府机关比着违规建造“白宫式”办公场所的报道也屡见不怪了!我在想,按正常逻辑,诸如这等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大事,既“违规”想必就一定“违法”,不然,“合法”却违规,岂不是在说,在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可以左右法律的“东西”存在着?若此,这符合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最基本要求么?倘若 “违规”就必然 “违法”,哪为什么法律对“权力大腕们”拿着国家的钱,不经任何审批,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挥霍纳税人的血汗,用社会的公共资产修建“豪华衙门”,为自己和以自己为核心的权力集团营造“安乐窝”的*丑行“袖手旁观”、漠然视之?执法机关为什么不能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而要任凭“有关方面”以“违规”视之?处之?依法治国,“治”在何处?法律的权威究竟何在?
说到法律的权威,我忽然想起前日从《西部法制报》上看到的一条“头条新闻”,说是陕西法院为促使一批老大难执行案件终结,要在全省打一场清理积案的“攻坚战”,并措辞严厉的说“要曝光一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赖帐户’”“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一批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社会团体、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个人将进行拘留”等等,听起来相当严厉,决心极大。然,这样的行动,委实不是第一次了,想想看,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专家们和“有关方面”没少“调研”,此前的历次“执行风暴”的措辞没有不严厉的,可结果如何呢?除了“执行难”还是“执行难”以外,恐怕就是老百姓对法律在一次次的希望中失望!原因何在?除了象“乡镇政府”这样特殊的“赖帐户”给法院的执行“出难题”而外,恐怕最根本的问题是“法治体制”的问题吧!试想,一个对生效法律判决的执行尚且要靠连续不断的“运动”方式解决,这样的法律,威性何在?老百姓“打官司”的意义何在?难怪当今的老百姓蒙冤受屈的时候,不信法官信“青天”、不找法院找“党官”,出现一泼一泼的令各级党委政府头疼的“上访潮”也就不足为奇了!
2007年3月20日 电子书 分享网站
花纳税人的钱该由谁说了算?
对于媒体频繁报道的一些地方政府斥巨资建造超级豪华办公场所和在大发展、大建设中出现的“上届政府建、下届政府拆”的无规划、乱规划现象以及地方政府为争取政绩而不遗余力、不择手段的“跑资金、跑立项”现象和由此而引带出的各种*问题,我忽然地想起了这么一个问题,那就是“花纳税人的钱究竟该由谁说了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不得不摆出一副“学生腔”从“纳税人的钱”的属性说起。也就是说,纳税人的钱是谁的?毫无疑问,纳税人的钱是国家的,而国家是谁的?是人民的!纳税人的钱也毫无疑问是人民的,不是某个政府的。按照我国国家的性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是“公仆”组织,政府的官员是专门为“主人”人民服务的,因此,仆人替主人办事,花主人的钱,自然要取得主人的同意,也就是说,花主人的钱,再有权的“仆人”只能向主人提建议、立项目,最终还是要主人说了算!对国家而言,谁有权代表人民充当“主人”的角色,谁就有权在诸如“花纳税人的钱”这样的问题上“说了算”!可是,谁能代表人民充当“主人”的角色呢?在一个号称*法治的国家里,“公仆机构”的政府很显然是无权代表的,任何一个政党由于其“朋党”(政治集团)的性质决定了无论他有怎样的宗旨和愿望,都无权代表人民充当“主人”的角色,有资格代表人民充当“主人”的角色的,只能是任何政党意志都无法左右的、能够始终保持中立的、至高无上的人民代表机构——在我国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所以,“花纳税人的钱”以及究竟该怎么花,似乎确实应当由“人大”说了算,而决不能是“公仆”说了算、“党”说了算!
可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什么呢?不仅国家的财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而且分配权也几乎完全由政府权力机构和权力人物掌控,“纳税人的钱”花向何处及该怎么花,事先无须向“人大”机构申报审批,每年向人大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除了向“人民”报告功劳和在重大问题上的“先斩后奏”外,别无新鲜内容,因此,人大对“政府工作报告”总是审议通过的,而且还要给政府一个“满意”的结论——不通过是不行的,因为政府是受党领导的,而“人大”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代表是政府机构的人物和受各级党委管的人物,地方“人大”的最高首长是地方党委书记,与党委保持一致,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说白了,人大的审议,不过是昨天坐在政府办公室里的人作出花钱的决定并已实施之后今天又坐在“人大”的礼堂里审议自己昨天的行为罢了!在这样的体制下,纳税人上缴给国家的钱,掌握在权力机关的核心人物手中,人家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想往哪里花就往哪里花,反正花在哪里都是花,给谁都是给,你说,计划、规划的什么合理不合理在没有任何风险制约的前提下还有什么意义?你不跑,不去不择手段的争取,谁还会想到给你花钱,帮你搞建设?今天你为自己搞政绩临街盖“大厦”,明天我会同样为了给我搞政绩拆掉你的“大厦”;今天你为面子建“楼堂”,明天我为阔气造“白宫”;你今天给我好处一点点,我就给你下拨经费一点点,明天他给我好处“越大方”,我就给他下拨经费“大手笔”......反正花的是国家钱,是纳税人的血汗,不心疼!这样的运做规则,不出现*才是怪!
显而易见,要解决目前中国的*问题,就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花纳税人的钱究竟该由谁说了算?”的问题!
2007年3月29日
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是要讲“科学”
所谓的“科学发展观”关键就是发展要讲科学。能否在实践中做到科学,不仅是检验为政者能力水平的一把标尺,更是考察各级党委、政府党风、政风和领导干部作风的“试金石”。
当前,在改革开放进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违反科学发展观的现象大量存在,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制造新的社会不和谐因素、激发人民群众对政府不满情绪的“始作俑者”,成为滋生新的社会矛盾的“策源地”。西北某小县在国有企业的改制中连续十多年的“四改四败”,而且是每改一次,国有资产就大量流失一次、工人的工资水平就减少一次、劳资双方的矛盾就加深一次、由此而引起的*问题就更多一次的现象就是例证。这个县原有的龙头企业“水泥厂”和“|乳品厂”在十多年连续四次改制中,不仅每次预期的规模目标没有实现,而且原有的规模也难以维持,资方为实现偷税漏税等目的而绞尽脑汁放大生产成本、隐瞒生产规模,故意制造亏损的现象以及变卖国有资产、克扣工人工资的不法行为司空见惯,工人与资方和政府的矛盾愈积愈深,*、堵路封门事件时有发生。有一个工人在一个月时间内上了52个班,平均每日在重苦力岗位上工作16个小时以上,得到的工资是1500余元,这是令其他工友羡慕的收入!像这样“改一次,失败一次”的改制,叫人实在看不出“科学性”体现在哪里?“发展”就理所当然的成为了泡影!事实上,在诸如此类的诸多项目建设中,从立项到实施,有多少是经过科学论证而实施的项目?不是一哄而上就是盲目媚外,照葫芦画瓢!至于那些为追求虚假政绩而打着改革的旗号,全然不顾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规律而标新立异、滥改乱改的“假改革”,其科学性就无从谈起了——除了破坏生态资源、浪费社会财富、为*提供机会、为社会制造矛盾外,还有什么作用?!
不仅在经济建设中是如此,在社会管理中,违反科学发展观的现象也比比皆是,席卷全国的公安“三基工程”建设就是典型例证。本来,推行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目的就是要实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贯彻的是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为公安机关和基层民警走群众路线、为群众服务提供平台和支撑。因此,社区和农村警务室建设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是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公安资源的实际来决定,将警力布置在群众最需要的地方,集中优势警力对付违法犯罪,即“分散防范”和“强势严打”相结合,以期取得预期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各级公安机关为了争取政绩,一味“媚上”,一刀切的实行“村村建立警务室”,并实施“白天见警察、晚上见警灯”的所谓“警灯闪烁”工程。警力不足,就靠大量招聘“辅警人员”和聘用乡村干部兼任来应付,完全违背公安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同样是西北某山区小县,全县不足13万人口98个村2个城镇社区78名民警,除了机关机构和刑警队、交警队、看守所而外,6个派出所最大可用警力34名。实施社区警务以来,他们按照要求投资25万元,在全县100个村和社区中,建立起了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内务设施的所谓“规范化的警务室”,聘用100名村主任充当警务室辅警员,每名民警人均充任个警务室的民警,有的民警要担当近10村警务室的民警,美其名曰:一村一室、一警多室带辅警工作机制。由于要求派出所民警每周在警务室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且警务室的内务要达到“四统一五规范”的标准要求,使基层民警不得不泡在名目繁多的台帐报表之中,被各类文字、数字游戏缠绕,根本无暇亦无心思从事扎扎实实的基层基础工作,有的甚至不得不弄虚作假以应付上级的考核考评,警务室大多变成了应付上级考核考察的“景点”,有的不是长期锁门就是演变成了村干部的“特殊活动室”。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分散了警力,浪费了公安资源,助长了形式主义,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战斗力,而且造成大量非警人员流入公安机关,使公安机关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受到侵害,同时也助长了少数村干部的特权思想,为滋生新的社会矛盾埋下隐患。
违反科学发展观的主观原因是官僚主义和追求“虚假政绩”思想。二者犹如孪生兄弟,通病是不从实际出发,不实事求是;区别在于前者表现出的是作风问题,后者是*思想作怪;官僚主义通常的表现是“想当然”,追求虚假政绩者的表现是“玩游戏”;官僚主义经常是被下级欺哄,又对下级实施“瞎指挥”,他们往往靠异想天开式的思维,描绘出一个又一个“乌托邦”式的蓝图不加科学的分析论证就依靠行政措施强行实施,且又不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肯承认失败、失误; 追求虚假政绩者则是故意欺骗上级、忽悠百姓。他们往往抓住官僚主义者不求实际、好“下车伊始,叽哩哇啦”胡乱发号施令的毛病,玩的是标新立异、做表面文章的把戏,靠自吹自擂、移花接木、瞒天过海等手法, 把虚假变成现实。二者共同的特征是都会打着创新观念、解放思想的旗号,忙于跟风刮风,见热就炒,照猫画虎,一哄而上;官僚主义为追求虚假政绩者提供舞台和庇护,为虎作伥;追求虚假政绩者借官僚主义狐假虎威,胡作非为,他们一个是“昏官”,一个是败类,都是违反科学发展观而祸国殃民“害人精”!
可悲的是,这种现象在政界已几成风气!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年年度度的工作报告,老百姓看到听到的,除了歌功颂德、宣扬政绩而外,看不到改革的失误失策,看不到有哪个政府能够坦然的面对各类社会矛盾认真检讨自己在行政、施政中的过错,似乎凡是改革的都是成功的!难怪目前在政界流行这样一句“名言”,就是“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干不到的”!呜呼,长此以往,“科学发展”就会仅仅成为一种为各级官员贴金的政治口号而存在了,发展,何时才能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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