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租形式主要有死租、活租两种,但死租多于活租,除此两种形式外,还有典租或叫押租(典租一般情况是借1元银洋还1桶租,但必须以一定数量的土地作抵押,如三年本利不清,债主即将土地夺取,也有因无土地而买白租的)。
出租土地的租额,不论死租活租,佃主与佃户一般多为对半或四六分租,也有少数地方以三七、二八收租或倒三七倒二八交租。上述地租所产生的不同差额,是根据土地质量的差异,和劳动力与肥料的消耗,以及人多地少或地多人少等各种条件而决定的。就是说凡土地质量好,所消耗的劳动力与肥料少,以及地少人多的情况下,一般的租额多按倒四六,或倒三七,倒二八交租。相反的,如土地瘦,所需用的劳动力与肥料较多,以及地多人少的情况下,一般都是四六、或三七、二八交租。
如永新礼田区的调查,头等田1亩(夏秋两季)产量5石,还租石,其租额占50%;中等田1亩产量石,还租石,其租额占52%;下等田产量2石,还租石,其租额占总产量55%(死租活租均一样,死租形式占85%以上)。如遂川县的地租形式绝大多数是死租,头等田(收一季)产量3石,还租2石,其租额占总产量%。如万安县出租地也是死租为多,一般中等田产量石,还租1石,其租额占总产量40%。又如赣县江后乡调查,死租形式占90%以上,头等田产量3石,还租2石,其租额占%,中等田产量石,还租石,其租额占6%;下等田产量2石,还租1石,其租额占50%。
根据江西租务关系及上述租额情况,全省总的租佃关系,如将地主土地、公佃与富农出租的土地加在一起,占4000万亩总土地面积的40%左右(总面积包括旱地及一部分荒地在内),即全省约有1600万亩土地出租。如1亩田平均以石产量计算,并按对半分租,这样农民每年要交租2000万石,等于20亿斤。从这个总的数字来看,这是地主阶级与旧式富农对农民的一项重大剥削,也是封建地主阶级维持全部生活的主要来源。如上述租额全部按二五减租,农民一年可减回租谷5亿斤,这也是农民一个很大的利益。
江西农村的农业雇佣劳动一般有:长工、短工(零工)、月工三种雇工形式。由于农村的劳动力大量减少,雇工工资相对提高,一般农村雇长工的较少,而雇短工、月工的较多,而且有许多地主富农不愿雇长工,而愿将土地出租。例如:一个长工每年所耕种的土地,按头等劳力最多能耕(两季水田)14亩,中等劳力耕12亩,下等劳力耕10亩,每年除农业正产物收入外,还可能增加副业生产收入占正产物的20%-25%。如1亩水田平均以3石产量计算,头等劳力每年收入约50-5石,中等劳力约收-45石,下等劳力约收36-石。
对长工的工资规定主要根据其劳力强弱而有所不同,如头等劳力每年工资最高要25石粮,中等劳力一般18-20石,下等劳力约15石,最低12石,而一个长工全年所必需的消耗:吃谷7石,另吃油12斤,吃盐10斤,共折谷2石,加上手巾理发过节吃酒吃烟杂费共折谷石,每个长工所耕种的土地约需用半头牛,牛租价约石,这样一个长工除工资外,全年需消耗共12石谷。如头等劳力全年生产谷物按5石计算,减去工资25石,再减去消耗12石,还剩余石;中等劳力按45石计,减去工资20石,再减去消耗12石,还剩余13石;下等劳动按石计,减去工资15石,再减去消耗12石,还剩余石。这些剩余部分就是雇主的剥削部分。但如果雇主不雇长工,而将头等劳力所耕种的14亩土地全部出租,以对半分租,可收租谷21石;将中等劳力的12亩田出租,能收租18石,将下等劳力的11亩田出租,能收租15石。这样就说明了雇主出租土地的剥削额,比雇长工的剥削额要大得多,这也说明了江西地主出租土地多,雇长工少的基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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