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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小说网 > 开国大土改 >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20)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20)

力租

农民叫力租为“­干­租”。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地主以面积大约相等的两股田交由佃户耕种,生产资料及生活费用均由佃户负担,其中一股收稻全归地主,作为田租,另一股归佃户,归地主收稻的田,土质及自然条件一般都较好,产量也较多。另一种规定佃户除缴纳若­干­粮租外,还须给地主做若­干­天的工。如宜宾双河乡四保佃户罗仲方,佃地主姚利峰田土七斗,规定租额杂粮二斗,并须给地主做工二十个。此种缴粮租又缴工租的形式,一般只限于小股出租土地,因少数贫苦农民无力租入要耕作较大量的田地,不得不以大量劳力作为地租来租入少量土地。

预租

川东、川南称“先缴后种”、“满堂租”或“妹妹租”,川西有的叫它“和根烂”,川北叫“先称租,后落犁”,即先交租后种田。一般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在种田以前,一次将租额交清,甚至有预缴几年租子的。如川东巴县人和乡二十保农民刘雨成在1948年向刘国均租田16石,每年不管收成好坏,须事先将租16石完全交清。另一种是分期交纳,有的分为两期的,有的分为三期的。还有一种是不定期不定数的预收租子。如巴县人和乡十保某地主为了囤货,在1949年6月预收佃户何汉平四石谷子;何汉平向银行高利借下银元32元,抵作4石谷,第二天卖猪还银行的钱时,加利3元,合计35元;新谷登场时,4石谷只值20元,不到一个月时间,被剥削去15元。

转租

又叫“上佃”、“私佃”和“骑田吃利”。这种转佃是二地主或佃富农将佃入地主的田转佃给农民,从中提押金及租额中的剥削,这种中间剥削占原租额的比例,一般是15-20%。个别的也有到30-40%的。地主为了收租有保证,大块的租给二地主及佃富农;佃富农转佃给农民的土地在土质及自然条件上比他自己留种的要差一些,收获少一些。

典租

典地俗称“当”,一般贫苦农民及少数破落地主因为债务所迫或生活困难,将一部分或全部土地出典,承典人付典价,土地使用收受权归承典人,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出典人。典地没有年限的限制,出典人付还原来典价,即可取回土地。出典人除收典价外,不另收租子,这叫做“全典”或“全当”,如果还要收部分租额,叫做“半佃半当”,这种情形典价较全典低。此外还有所谓“明佃暗当”,写约时,把典约写为佃约,押金与典价差不多,实际又不收租子,或只收极少一点租子。有的地主历年加押金,加到最高,租子减得最低时,租约未变,也称为“明佃暗当”。

捆租

川西华阳等县地主将好坏不一的田一并租给农民,有“回扣租”和“铁板租”两种。“回扣租”是一种有利押租,由于佃户交了押金,每年交租时,可少交一部分租,这种扣头叫“回扣”。农民一般认为“捆租”就是“铁板租”,实际上有程度的不同,因习惯上的租佃,是不同的田地分别对待的,好坏地捆在一起出租的形式少,所以有些农民也有叫它“捆租”的。

租佃押金

农民租田时,必须向地主交出一定的押金,所谓“无押不成佃”,就是说不交押金,佃不成地,租约注明“先交后种”、“交租不清,押田扣除”,但在租约满期退佃时地主须将押金退回佃户。

押金的名称西南各地不一致,有称“押佃”、“稳租”、“老押头”、“座底”的,贵州兴仁地区称“水口银”,毕节称“定银”、“地坎银”,云南马关等县称“垫底”、“垫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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