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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减租退押(2)

在农村工作团的领导下,经过减租的斗争,解决了贫困农民生产和生活上的部分困难,削弱了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提高了农民的阶级觉悟和斗争意志。这时,农民尤其是贫雇农已涌上政治舞台,为实行土地改革准备了群众基础。

与此同时,农民协会组织得到迅速的发展。1949年12月底,苏南农会会员已达万余人,占农村总人口的2l%以上。到1950年2月,苏南全区农民协会会员发展到250余万人,占农村人口的24%。根据不完全统计,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四大新区在开国大土改前后,共有农民协会会员7000多万。从对封建地主斗争中涌现的一大批农民积极分子,担任了乡村两级的农民协会和农村中其他各种组织的领导职务,农村基层政权初步建立。

但这个时期的工作存在不少缺点:第一,各地工作基础强弱不一,即使在一个乡的范围内,各村的工作基础也不平衡。第二,基层组织不纯相当严重。地主、富农、土匪、特务等混入组织的数量虽然不多,但历史不清、立场不稳、为地主阶级所控制掌握的­干­部却为数甚多,约占­干­部总数的10%到20%,在少数落后乡村更加严重。第三,各地农会组织形式不统一,农会制度不够健全,活动不经常,部分地区只有乡农民协会委员会的活动,没有小组的组织活动,有的甚至组长不知多少会员,会员也不认识组长,形式主义比较严重,所起作用较小。

虽然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还有待于完善,但它在减租退押中还是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2、减租退押政策

新解放区减租政策和以前的减租减息有所不同,最早见于1949年9月15日*中央华东局制定的《华东新区农村减租暂行条例(草案)》。其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减租:凡地主旧式富农及一切机关、学校、祠堂、庙宇、教会等所出租之土地的地租,应按照原租额减低25%-30%。如因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致欠收或全部被毁时,应酌情减交或免交地租。解放以前农民对地主、富农的欠租一律免交。出租土地者均不得预收地租或地租以外的任何变相剥削。减租后应确实保障佃权,地主不得收回土地转租、出典或出卖。凡战争罪犯及反革命的首要分子,没收其土地。凡豪绅恶霸恃强霸占农民的土地财产,经农民告发,农会证明,政府调查属实者,得由农民无代价收回。(2)关于债务清理:凡战争罪犯及罪大恶极的恶霸分子,其债权一律废除。过去农民向地主及旧式富农所借的债务,如属高利贷­性­质者,一律停利还本,低息债务照常还本付息。地主、富农借工商业中的债权,债务不在停息之列,今后借贷利息则由双方自由议定,并须有借有还。此条例于1949年10月10日公布,作为*中央华东局向华东各地人民政府、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建议,供各地讨论采纳。

*中央1949年11月24日转发华东局关于减租问题的指示中说,华东局公布新区减租条例时,考虑到新区群众觉悟与组织程度及党的主观领导条件,对若­干­问题曾有意识地未予提出,以免策略步骤上陷入被动。例如债务问题,因江南借贷关系复杂,对利率未作硬­性­规定,以免有窒息借贷关系的危险。雇工工资待遇问题亦未作具体规定,免使雇工受解雇及失业威胁,影响农业生产。未提退还押租问题,因为退押租,易发展为普遍的算旧账,难于掌握。未提调剂土地,因若不谨慎,易造成无准备无计划的直接分配土地的行动。在群众真正发动起来及党的领导条件尚无保证之前,除减租外,以上各项都希望暂缓进行,以免妨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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