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主张的是rule by law,即运用法律来治理,则法律之上,必然还有一个运用之的某人或某集团,说到底还是人治。①
二、法治与人治
弄清楚了前一个问题,自然可以明白中国古代所谓的法治与人治之争,其实是“君以人治”还是“君以法治”之争。
儒家主张君以人治,即君主应该信任道德和才能都很突出的贤人,充分给他放权,让他去把自己负责的领域治理好。
韩非反对这么做,因为放权意味着失势,贤人有了势,一旦造反威胁还特别大。君主的大患就是相信别人,所以要时刻牢记任何人都有可能捅自己一刀。但法律不会背叛人,所以只有任法才是最安全的。
三、法律与正义
中国人刚开始开眼看世界的时候,就注意到西方人所谓的“法”,其内容涵盖比较广。严复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译文中提到:
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人通谓之法。
就是说,西方人眼里,法律有两大特征:第一是要符合正义,第二是要具有国家意志。在咱们这里,则正义是正义,法律是法律,两回事。
罗马的法学家爱讲“法律是善良公平之术”,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还给法律带高帽子,说法律源于天启神意。直到现代人的法学科普书也会说“法律源于神意,是历史上全人类都曾相信的少数事情之一”。①
显然,说这话的人无视了中国。
因为不管对儒家还是法家来说,法律都没有这种高贵的气质。
对儒家来说,法律和道德是分开的。基本定性就是:高贵的是礼,是道德;法律几乎等于刑罚,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到后来汉儒那里,甚至定了量。
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是故天之道,以三时成生,以一时丧死。(《春秋繁露·阴阳义》)
如上文所示,刑占四分之一而已。至于法家的字典里,高贵二字是没有的,只有赤祼祼的权力崇拜。君是法律的唯一源头,法律体现的就是君的意志。对君主,法家是没有道德要求的;对君所立的法,自然也不会有道德要求。事实是商鞅、韩非都可以说是视道德如寇仇的。
也许大致可以这么概括:
西方的法治观:正义>法律
儒家的法治观:正义(道)>君主>法律
法家的法治观:君主>法律
四、法律的界限
按照现代的法治观念,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只有碰到极端不道德的事,国家机器的法律才出手;其余的问题还是靠社会力量自己消化解决。
韩非心目中的法治是什么都要管的。对人民,它不是法无禁止即许可,而是法无许可即禁止;它不是消极地告诉人们不许做什么,而是积极地要求民众,你们必须做什么。——韩非为什么要极力论证人性恶,就是要论证这种绝对管制的必要性。
至于对君主的要求,不过是出于技术考虑,通常不宜频繁公开违背法律,但君却从来没有遵守法律之义务。
五、法家之法的目的与手段
从君主的角度说,只有两种人有用:农夫和战士。《商君书》里专门有一篇《农战》,韩非对此也是反复致意。
法治的目的自然就是把所有人都变成“耕战之士”。没有人还拥有任何特权,从这个角度说确实是人人平等的。
至于法治的手段,自然就是刑和赏。法的意义无非是怎样施刑打赏,要具体化和规范化。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奖赏,任何人都可以避免惩罚。从这个角度说,也确实是人人平等的。
这种情况,大概确实有点像孟德斯鸠说过的:“在专制政体下,人人也都是平等的……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不是’。”
六、反智的法律
韩非有个很有名的观点,叫“法莫如显”。这句话有两层意思。
1.重视普法。
所谓“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大家都看得到。
2.法律要简单。
微妙之言,上智之所难知也。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从识之矣。(《五蠹》)
越深奥的东西,越没人缘。为广大民众制定的法律搞得专家都头大,更何况普通的老百姓?——也对,人民本来就蠢,法家还进一步主张愚民;那么能让民众懂得的法,是铁定不能超出白痴的理解力的。
而且法律一旦复杂,还会带来另外一个后果。
大家要服从法律,不允许有关于法令的争论存在,这是韩非心中坚定的目标。《问辩》:“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这是强调法律是唯一的权威。又说“上之不明因生辩也”,这是说不允许有关于法律条文的讨论,讨论一旦出现,君主就该反省自己是不是犯了糊涂。
而一旦法律不易懂,该怎么服从的争论就不可避免,然后就需要有人充当法律与民众的中间人。法越重要,这个善于解说、运用法律的中间人,地位也越会上升。
现代社会中,律师何以如此重要,就在于此。
在古罗马,已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况。结果是罗马皇帝承认,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即具有法律效力。
咱们这边,汉朝也有过一点这种苗头。研究《公羊传》的儒生搞“《春秋》决狱”,宣称孔子作《春秋》,就是为汉朝写了一部根本大法。《春秋》有何微言大义,普通人根本读不出来,解释权自然在儒生手里。当然,大汉皇帝的威风,不是有共和传统的罗马可比,汉武帝一吓,儒生就又缩回去了。
可见,一旦法律太复杂,就不仅是君主之法,部分也是法学家和律师之法了。这跟“势”绝不容他人染指的基本原则就相悖了。
前面提到过,按韩非的观点,名家人物是一定要灭掉的。其实,形名之学讲逻辑,玩概念,抠字眼——以今天的观点看,要学法律,这都是当行本色的功夫。事实上当时此类学问的出现也确实和法律发展有关:名家尊为祖师爷的邓析是个律师式的人物,而“形名之学”也干脆写作“刑名之学”甚至“刑名法术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