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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上半叶的稿酬版税(3)

总编辑亦称主笔,为编辑部之领袖……总编辑常兼司社论,其月薪约在一百五十圆至三百圆之间。次于总编辑,为编辑长,亦可称理事编辑……其月薪在一百五十圆左右。在编辑长之下者,有要闻编辑,取舍关于全国或国际间之新闻。有地方新闻编辑,取舍关于一省一县或一地方之新闻编辑,其月薪均在八十圆左右;有特派员,如上海报馆必有专员驻京,或专事发电,或专事通信,每人月薪均在一百圆左右,交际费在外。有特约通信员,或在国内,或在国外,大率以篇计算,每文一篇,约在十圆左右。有访员遍驻国内各要埠,专任者每名月薪约四十圆,兼任者仅十余圆。有缮译,每名月薪约五十圆至八十圆。有校对,有译电人,每名月薪二十圆左右。本埠编辑亦可称城市编辑,亦为编辑部之要人,……其月薪约在八十圆左右。属于本埠编辑指挥之下者,有特别访员,月薪在四十圆至六十圆之间。有体育访员,月薪约在三十圆左右。有普通访员,每人月薪约在十圆至三十圆之间。副张(即副刊)均载文艺及滑稽之作,另有一编辑司之,月薪约六十圆左右。对于1912年至1927年间上海的报社的组织机构及各类人员“按劳取酬”的经济待遇标准,这是一个全面的综述。此外,我还从当时一些具体人物的史料中,考证了实际薪金情况。20世纪20—30年代的稿酬与版税《鲁迅全集》载有20世纪20至30年代的稿酬标准。鲁迅在孙伏园编辑的《晨报副刊》投稿,每千字2—3银圆;另外《晨报》馆有一种“特约撰述”,每月除稿酬外还加酬金30—40银圆(见鲁迅《我和语丝的始终》)。当时稿酬标准不一。在官办的北京报纸杂志和学术期刊上,稿酬可达每千字4—5圆。而上海的报刊大多是民办的,一般稿酬为每千字1—3圆。因为官办的报刊行政拨款不计成本;上海报刊则多为商业­性­,必须讲究经济效益。《鲁迅全集》有几处提到当时上海的稿费标准,最低者(陈注:小报消息或“报ρi股”文章等)每千字5角钱,高者每千字3圆。鲁迅文章一般稿酬是千字3圆,有时千字5圆(如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给鲁迅的稿酬标准),《二心集》的稿酬为千字6圆,这在上海就是比较高的了。商务印书馆所定稿酬:郭沫若千字4圆,胡适千字5—6圆,林纾和章行严(士钊)千字6圆。……这样的稿酬标准从五四时期到30年代没有很大变化。至于特别优惠的稿酬当属梁启超,为千字20银圆(约合今人民币1000元)。但是民国以后,出版的书籍通常计算版税,也有按照字数付稿酬或将版权一次买断的。从20世纪初期以来,上海出版界拟订的版税标准一般在10%—25%之间。例如,1921年泰东图书局答应郭沫若的版税是10%;胡适在新月社自订的版税标准是初版15%,再版20%;北新书局支付鲁迅著作的版税一般是20%,甚至达到25%;而梁启超的身价最高,达到40%,甚至提出“自印包售,六折算帐”。版税的支付时间,按照惯例为“三节”核对实际销售数结算。30年代中国的稿酬标准跟20年代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增加。鲁迅在30年代出版的著作几乎也都是拿版税的。查《鲁迅日记》1933年5月15日记有:“《两地书》五百本版税百二十五元。”《两地书》定价1圆,按前面所说的版税公式推算,《两地书》的版税率是25%。又据《鲁迅日记》1932年12月15日记有:“以选集之稿付书店印行,收版税泉支票三百。”这是指《鲁迅自选集》,天马书店出版,初版印1000册,定价圆,鲁迅得300圆,版税率也是25%。这在当时是特高的版税率了。据赵家璧回忆:“《良友文学丛书》对所有作家都实行版税制,一般都是按售价作者抽版税百分之十五,一年结两次,交稿录用时,都可预支一部分。仅对鲁迅作品按百分之二十计,这是上海各书店为尊重鲁迅而共同执行之惯例。”(见《文坛故旧录》P.44,三联书店出版。)30年代享有版税率20%至25%者,还有胡适等名家。一个典型的版税合同下面提供30年代一个典型的“版税合同”原样本——良友图书印刷公司出版抽取著作物版税合同条件一九三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订一、著作者允将著作物全部交发行者发行,所有著作权,仍属著作人,而发行权则属诸发行者。二、所有著作物上之责任,由著作者本人负之。三、著作物交发行者发行后,著作者不得将该著作物全部或一部另交第三者发行,如有上项事情发生,发行者一切损失,由著作者负担。四、著作物之装帧印纸及定价等,由发行者全权办理,惟著作者得参加一部分之意见,以供发行者之参考。五、著作者与发行者双方合意,以著作物售价之百分之拾伍,归诸著作者作为版税。倘遇售特价(照实价打七折以下之折扣,称为特价)时,特价期内售出各书之版税,亦照比例减折计算。每年逢四月底十月底结算一次,届时发行者当有版税结单及领款单,寄至著作者,由著作者盖章签字后,按期向发行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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