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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小说网 > 道理:中国道路中国说 > 1.改革的共识(下)(1)

1.改革的共识(下)(1)

( 三、为改革者群体辈出鼓与呼

改革需要改革者,改革更需要改革者群体。

中国30多年改革的实践表明,改革是始于一些先驱者的自觉行动,但改革又不能仅仅止于少数人之力。少数人单枪匹马的改革对改革者个体来说是悲剧,对改革来说同样是悲剧。只有形成改革者群体,使得改革行动从一人之倡导变为群体之自觉,改革才能持续深入,才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改革才能由星星之火成为燎原之势,在更广的范围内出现。

那么如何营造改革者群体辈出的生动局面呢?从理论上讲,至少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为改革者行为模式进行理论辩护

在实践中经常困扰改革者的一个问题,就是他们的行为是“人治”。从先前山西的吕日周到今日昆明的仇和,无一不被扣以“人治”的帽子,使得他们的行为受到责难与质疑。

因为,在现代社会展大背景下,在法治意识越来越成为基本价值判断的前提下,改革者是“人治”的标签不仅让更多想成为改革者的人望而却步,就是支持改革者的领导同志也会在连篇累牍的“人治”传下,而不好也不便一如既往地对改革者给予支持。所以培育改革者群体,先要从理论上讲清楚这一问题,说明改革者的行为确实具有鲜明的个­性­化­色­彩,但是根本是法治不是人治。

一般来说,对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往往强调其对立的一面甚于同一的一面,似乎法治与人治如水火不能两立,人治现则法治亡,法治存则人治灭。但无论是历史经验还是现实实践都告诉我们并非如此。

一方面,法治不会离开人的主观能动而独然存在,“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不仅是古语,也是现代法学家的共识,法治必须靠人对法律的自觉践履去实现;另一方面,再独裁的领导者,都懂得利用法律和制度来掩护自己的无法无天。现代社会中利用法治名义行使人治之实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曾经有一位**官员就讲过一句很有意味的话:我所有卖官的行为都有着严格的制度支持和完备的程序保障,善于运用制度办事是现在做官的基本功。

那么改革者的行为是什么呢?一句话而:“通过人治形式实现法治­精­神”。改革者的行为确实具有鲜明的个­性­化­色­彩,但是根本是法治不是人治。之所以做出这一判断理由有三:

一是改革者大都重视制度、法律、规则的制定,并且在制定制度、法律、规则方面有质的突破。改革者往往强调制度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认为制度法律是规范社会一切行为的主要模式,制度法律受到尊重、遵守乃至信仰。像昆明2008年以来,在仇和担任市委书记的半年内,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条例等等近四百多例,几乎超过昆明几十年来历史总和。而对于“人治”来说,制度法律是不重要的,制度法律的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是可有可无的,不仅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

二是改革者对既有制度规则特别是一些约定俗成“潜规则”的大胆否定,正是为了开辟新的制度法律建设,更好地实现“法治”而不是相反。法律制度形成以后,就有着相对的稳定­性­,并且对社会行为具有制约­性­。可是其赖以产生的社会状况与时代背景却在不断展变化中,受其影响的实践也在不断展演进中。于是,法律制度的“独立­性­”与时代变化、实践演进之间的矛盾冲突就构成改革的逻辑必然。这种改革不能靠法律制度自身去改,只有人才是制度创新的主体。而这一点往往也正是改革者面临最大非议之处。正如一位著名的改革者吕日周所:“一般旧体制的弊端有文件、条款的依据,而改革的行为尽管能解决体制内的问题,却没有法律依据,改革者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而在没有一定气候的条件下,上级支持这样的改革会承担更大的风险,这就使支持的力量要滞后一段时间。因此,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改革者的各种遭遇。但是,按旧体制的老框框老规矩绝不是法治,对创新者的成功经验尽快肯定,并形成党的制度­性­规范,才是真正地走向法治。”所以改革者运用自身的权力在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衡论理,进行适当的调整,合理的解决,这种行为正是法治的必须,也是法治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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