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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小说网 > 道理:中国道路中国说 > 9.改革的共识(下)(9)

9.改革的共识(下)(9)

( 对这一事件最直接的解读是什么呢?至少可以理解为厦门的一些居民用自己的行动改变了政府原先的计划,达到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意图;更进一步还可以解读为,政府能遵从居民意愿,放弃掉如此丰厚的利益,主动改变自己的行为。ww说到底就是民意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起作用了,民意可以改变一些具体的政治决定了。

让我们乐观的是,厦门这一事件并不是个案,我们现在的体制不仅开始承认民众的这种参与,并鼓励这种参与。在早些时候的《人民日报》,2007年8月29日,报道了一个农民的故事:张召良,浙江奉化市长汀村村民。2004年因质疑家乡征地批复,他先后状告市国土局、市政府,并提请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遭拒绝后,又将省政府告上法庭。最终,浙江省高级法院判其胜诉。多家媒体相继对其报道,称其为“我国第一个告赢省政府的失地农民”。执政党的机关报以鼓励和赞赏的笔墨来宣扬这样的事例,我们很难不把它与政治体制生的一些变革联系起来。

公民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政府能改变自己的决定。当我们从政治体制的层面来看,从中看到的是“参与权”的尊重与被保障。所谓“参与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这里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公民对国家政务(如立法、决策、执法等)和其他社会事务的参与,有利于防止社会公共政策和公权力行为的偏差和失误,平衡和协调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

这种政治参与活动可能还暂时没有制度化,但在政治民主化和经济现代化的潮流推动和作用下,以有效政治动员为基础形成的政治参与,必然会对现实的政治体系形成压力和挑战。要求我们通过有效的制度创新来完善和展政治体系,从而增大、增强其吸纳公民政治参与的空间和能力。

(三)权利越来越被认可

2007年3月初,重庆市九龙坡区的一起拆迁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注意,也引了广泛的争论。该事件的起因在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房地产开单位与被拆迁户在拆迁协议上的分歧。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裁定:被拆迁户必须在2007年3月22日前自行搬迁,否则将实行强拆。但是,3月21日被拆迁户把一面写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挂在屋顶,表示坚决“保卫自己的财产”。最后,法院所裁决的强制拆迁并未实施。4月2日,经过各方努力,被拆迁户与房地产开单位达成“异地房屋安置”协议,事件也告一段落。

在这一事件的进行过程中,被拆迁户的房子被人拍成照片到了网上各大论坛,照片还被重庆网友起了一个有争议的题目:“中国最牛的钉子户”。

我们姑且不论这一称谓是否规范,但这一事件在开商做出让步的前提下理­性­解决的结果以及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对被拆迁户的微妙态度,又让我们看到了与政治体制有关的一个词汇,这就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从理论上讲,我们从来没有否认和忽视过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以及在政治运行大背景下各种具体的经济社会活动中,很多公民的权益在各种各样公共利益的名义下被事实上侵犯和忽视了。大量失地农民的出现以及拆迁纠纷引上访现象增多的事实,足以说明问题的普遍­性­。

重庆这一事件的出现及其解决方式和结果,表明我们已经开始注意在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社会就业、收入分配、教育质量、社会保障和医疗救助等热门事件中充分考虑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个体”人的权利,创造公民和公共管理部门之间平等对话的条件,在具体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内,通过合法的协商程序、听证程序和诉讼程序,消除公民和公共管理部分之间的分歧,实现公民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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