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能力:强与弱。***
也许过去政府在社会事务中介入的太多,或者说在社会政治、经济展中,政府这一主体在各个方面明显强于社会其他主体,因而给社会民众形成一个“强大政府”、“全能政府”的印象。可是由于这种“强”与“全”缺乏一定的法理依据和必要的规范,往往在实践中又表现为“霸气”和高高在上,好像没有什么政府不能干、不敢干的事。所以社会民众又希望政府能“弱”一些。但果真弱政府就好吗?美国学者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论述了这样一个观点:“制度化程度低下的政府不仅仅是个弱的政府,而且还是一个坏的政府。政府的职能就是统治,一个缺乏权威的弱政府是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同时它还是一个不道德的政府,就像一个**的法官、一个懦弱的士兵、一个无知的教师是不道德的一样。”通过今年经济的宏观调控,我们也能看出这一点,如果没有一个“强势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强有力的政策导向和制度安排,恐怕我们的经济很难保持持续健康的展。在正处于快速展和变革时期的中国,这种“强势”是很有必要的。当然这种“强”是建立在法律健全和文明政治的基础上的,是建立在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的基础上,说到底是以“法治”为前提的。强要强得合法,弱也要弱得合法。
——政府定位:有为与无为。
关于政府究竟应该有为还是无为这个问题的讨论恐怕自从政府出现之日起就没有停止过。在中国过去多少年的观念中,政府就应该是有为的,并且应该积极有为,人民政府为人民嘛。但在实际上,社会民众的感觉是“政府管了好多不该管的事,政府又不去管好多政府应该管的事”,总有各种各样的微词;政府官员则感觉到“政府管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心中委屈与无奈也不少。《行政许可法》实施虽然未必能完全解决这种困惑,但至少告诉我们对于政府来说,老百姓自己能作主的政府就不要去管了,市场竞争机制能解决的政府也不用管了,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能处理的政府就放手吧,有些事后能监管的事也不要前置介入了。关于这一点,一位学者的观点值得我们重视,政府是“设置路标”而不是“命令走哪一条路”;是帮助市场主体“实现自己的目标”,而不是“为他们选择目标”。
——政府职能:管理与服务。
不论管理也好,服务也罢,都只是行政管理的不同手段。但是服务同时也是行政管理的目的。所以,政府规制与行政审批是必要的,但其出点仍然是服务而不是管制,是为服务而管制,不是为管制而管制。目前社会上对于改革审批制度,减少政府日常审批事务,简化审批环节,呼声很高也很得民心。但是为减少而减少的形式主义,或者是减掉不该减的、收费少的,甚至是改头换面变“审批”为强制性“备案”“登记”的形很是普遍。
实事求是地讲,相当多的政府官员习惯了管制而不习惯服务,习惯了事前审批而不习惯事后监管,习惯了“替民做主”而不习惯“让民做主”。法律能要求政府官员“不去乱为”,但法律不会自然带来政府官员“更好地为”。如何在不逾矩的况下提供更好的服务,构建出一种现代高效的行政管理方式,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不是仅仅靠颁布一部法律就能做到的。
——政府角色:权力与责任。
政府必然要有权力,但并不是政府天然的就应该拥有权力,而是因为它要相应的承担社会责任,完成相应的社会职能,所谓有权必有责。但政府的权力容易被滥用而且也事实上在被滥用,政府的责任往往容易被推托而且事实上在被推托。要解决权力滥用和责任推托的问题,我们可寄希望于政府官员的道德操守和良心现,但更要靠法律的规范与约束。法律在赋予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相应的责任。所以,政府与政府官员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而且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在此,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行政权力绝对不能成为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实现的工具,政府一定要摆正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政府官员一定要摆正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所有在政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其根源往往与之有关。政府该管的事,必须真正管好,不能出现“管理真空”,不能因为按照法律要求“不妄为”就绪逆反而“不作为”。我们要通过法律的建设,让政府不能生“错位”,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能“缺位”,有什么不想干的就不去干;更不能“越位”,为部门利益和官员利益所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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