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是要保障就业的,但对政府来说,不要把眼光盯在某一个具体的劳动者身上,而要着眼劳动者群体。ww***当我们从劳动者群体的角度来看,企业辞掉一个员工,势必意味着它要再找新的员工。因为企业不能没有劳动者。我们从这些年来的民工荒现象就可以看出,企业对劳动者的需求一点不比对资本的需求弱。
因此,政府制定法律不应也不必去强制某一企业必须雇用某一特定的劳动者,而应该强制企业对雇用的任何劳动者都必须给予应有的、好的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也就是说政府应该通过法律去为劳动者打造金饭碗,而不是铁饭碗。
所谓金饭碗,就是劳者有其得,而且劳者有多得。劳动所得要在各种要素分配中占到比较高的份额,或者说至少要做到劳动收入与经济社会展水平保持大体同步,而不能落后于经济社会展的水平。
具体到某一企业与某一劳动者来说,法律应该关注和保护的是,只要劳动者在企业劳动一天,企业就要为其支付符合社会要求的工资以及缴纳相应的各类保险。不管何种类型的事关劳动就业的专门法,这一原则必须是刚性的,不可动摇的。但在决定是否雇用某一特定劳动者,企业有绝对的自主权,这一原则也应该是不容置疑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背景下,企业的用工制度必须遵守市场配置原则,企业必须有足够自主的用人权利。我们是绝对不能走大锅饭、铁饭碗的回头路的。
那么,会不会生企业故意辞退劳动者的现象呢?理论上可能,但实际上不可能出现。如果一个劳动者的岗位随时可以替代,则企业辞退是理所当然的。同一性质的劳动岗位当然要选用成本相对低的劳动者。如果说一个岗位要求的是熟练工、专业技能工、经验积累工,则企业无论多傻都不会辞掉一个培养多年好不容易适应工作要求的老员工,而再到劳动市场上去找一个还需要培养若干年的新手来干。事实上,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的是越来越多的专业技术性的劳动者。劳动的专门性虽然使劳动者职业转换的成本加大,更使企业寻找和维系劳动者的门槛加高。国外一些企业之所以打出终生雇用的牌,其实就是这种展态势下企业最理性和最精明的选择。
至于说,企业如果认为确实不需要某一劳动者,政府以及法律是不能强迫的,该劳动者也不能去强求企业,因为他可以去劳动市场再找新的工作。如果因为能力与素质问题实在找不到工作,则他应该去找政府,也不能去找企业。固然企业是事实上的解决就业的主渠道,但毕竟解决就业是政府责任而不是企业责任。
不能就业的劳动者找政府怎么办?政府就必须先为其提供”泥饭碗“,也就是社会失业保障以及相应的其他保障。之所以称之为泥饭碗,就是指它的水平肯定要低于劳动的饭碗。我们不能说不劳动者不得食,但也肯定不能鼓励不劳动者得好食。同时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让他能重新找到工作,甚至在财力允许的况下,为他提供技能培训与素质提高。这同样也是政府的责任。
通过这些分析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已经通过了,但关于它的法律解释则刚刚开始。我们期待建立在科学、规范、务实基础上的法律解释,否则就有可能因解释的误导而导致法律实施的困难。
现在有一些群体对于我国提高劳动者权益的做法有意见,但慑于浩浩荡荡的时代大潮不便也不敢公然对抗,就通过所谓铁饭碗来误导《劳动合同法》。当到最后走不通的时候,他们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回到他们已经习惯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老路上去。所以当我们听到那些为铁饭碗唱赞歌的论的时候,不妨重温一句老话:“人们啊,我是爱你们的,可你们要警惕啊。”
五、警惕“劳动价值”贬值
无论是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还是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安排来说,劳动的价值都是一个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劳动为本、劳动神圣,这是不需要再饶舌的基本判断。但是在现实的社会运行过程中,无论是人们对劳动的观念还是劳动在实际社会分配中的地位,又都表明这一问题并没有真正在社会中讲清楚。以至于在2010年纪念五一劳动节的讲话中,**甚至开始为劳动者的“体面劳动”大声疾呼。为了劳动者的尊严,也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展,我们有必要让社会重新认识劳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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