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覆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完善的制度是挥制度功能的前提,而力求全面、完备、清晰、明确的法律又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了繁文缛节和庞大的社会运作成本。ww***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及其严格规定的法律程序,使实行法治的社会成本高昂和社会运行效率减低。
——制度失灵主要表现为制度虚设。
制度实施过程中,所涉及主体的理念与认识对于制度的实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如果制度主体的认识与制度理念之间有较大差异,就容易导致制度的虚设。
以我国制度创新为例。由于我国的制度创新在时间和逻辑上均优先于民众的观念更新,因而人们的观念变革和思想更新和制度创新相比显得相当滞后。这样,旧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就会与新的体制生冲突。人们想的不是如何去认同制度、服从制度,而是千方百计利用权力、人、关系等去争取制度的“豁免权”。例如,浓浓的人味可以使象征权力的大印软化,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可以使监督走样平等无存,无原则的“贵和持中”则使规则失去标准。这使得制度因缺乏社会成员精神品质的支持而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制度的规范和价值导向功能。
——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加剧了制度的失灵。
经济学研究表明,当人不遵守某一制度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人便会选择不遵守制度,这时的制度事实上就是失灵的。当然,造成制度失灵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制度的实施机制效用不高,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人违反制度的成本比较低。相反,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规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规行为都变得不划算,即违规成本大于违规收益。不论哪一种形,人不遵守制度不在于他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
制度在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方面并不总是有效的。新制度经济学在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研究时,曾经给出这样的假定,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由这个假定可以推论出一个结论:由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会采取非常隐蔽的手段,会耍弄狡黠的伎俩,因而如果交易契约双方仅仅签订了协议,但未来的结果仍然会具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制度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但应当指出,无论什么样的制度,却只能起到抑制而不能完全消灭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因为损人利己可以说是人的行为本性之一。尤其是当破坏制度能取得超额的效益的时候。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引证了1860年出版的《工联和罢工》中的一段话,就是对这一现象的最好阐释:“资本逃避动乱和纷争,它的本性是胆怯的。这是真的,但还不是全部真理。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虽然在这里马克思说的是资本,但资本背后是人,是有着经济理性算计的人。
当然了,有些时候制度失灵也表现为制度主体对于一种不合理制度的反叛的结果。因为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这些不合理的制度无论是对人的展还是社会的展都是没有积极意义的,由于历史展的阶段性原因,这些制度可能暂时还不会退出历史舞台,在这样的况下,对它进行抵制,使其失灵不能挥作用,不失是一种进步的选择。但问题在于这种做法也有着很大的风险,就是对制度权威的漠视,如果把这种心理推向普遍,那将是更大的灾难。推翻一个旧制度的积极意义并不能掩盖和抵消破坏制度权威所引致的消极代价。所以罗尔斯曾经相当自我矛盾地说:“在某些特殊形中,通过违反既定规范来减轻那些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的困苦也可能不失为上策,但我们为这种事的辩护究竟能走得多远(特别是在损害以信任现行制度为基础的期望的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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