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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8日

王静能够考取山东大学,应该说她是聪明灵慧的。她在“应试科目”下的学业是不错的。但是,这位能够在“应试科目”下取得成功并能够接受和掌握现代信息知识技能的当代大学生的人文底蕴确实是苍白的,因而在人伦道德方面是无知的。在她的“潜意识”里,她对亲情也许只有美好的奢望和期盼,当现实生活中的矛盾打碎了她的平静与期望时,她就会显得异常的失落和无助,更缺乏正确应对的态度和方法,显得极其软弱;再加上“独生子”的娇惯所养成的任­性­与心理的脆弱,使她在极度的空虚中凭借自己对家庭的眷恋、对母亲的同情而对父亲产生怨恨最终卷入父母情感的旋涡而被母亲“朴素”的亲情利用和­操­纵走上极端,将自己变成了为母亲发泄自己情感而报复和伤害父亲的利刃,全然不懂得亲情的珍贵和破坏亲情的罪孽!这种道德层面的“无知”,最典型的表现就是“知书”而不“明理”、“知书”而不“达礼”,王静就是此类!

更可悲的是,王静们并不承认自己的无知,相反,还会将这种无知视为“勇敢”,将自己视为“反*”、“反腐朽”的“斗士”,这便是中国当代基础教育存在“软筋”的结果。四九年以后,中国的基础教育在道德教育的层面上基本上是排斥以儒学为正统的传统观念的,向学生灌输的是“反封建”“反孔孟”意识;“*”中为适应阶级斗争的需要而宣扬和鼓励“父子划清界线”、“儿子揭发批斗父亲”,使亲情容隐的人­性­道德观念被彻底铲除,亲情伦理观念受到空前破坏,造成一代甚至几代人在伦理道德观念上的是非不清;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基础教育由于多方面的社会因素和“高考”的压力,在“应试教育”的的指挥­棒­下,基础教育在“传授知识”和“培养人格”方面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再加上家庭教育的缺失和社会诱导等方面的误区,使当代的大学生在“知识”和“觉悟”等方面,综合素质出现不尽人意的现象,出现“高分弱智”的学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王静现象”足以引起我们对当代基础教育的反思!

末了,我还要说,王静的行为,不仅仅对他的父亲构成了喋血的伤害,而且对她自己和她的母亲也是极大的伤害!

2006年10月15日 txt小说上传分享

“王静灭亲”,折­射­出当代中国法治理念中的“人文缺陷”

“王静灭亲”,折­射­出当代中国法治理念中的“人文缺陷”

———对王静告父、毁父事件的冷思考之三

王静之所以会义无返顾的坚持要告倒生她养她的父亲,为将父亲搞丑不惜不择手段地对父亲的人格进行毫无人­性­的侮辱,可以说达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其支持她的“理论依据”无外乎是“大义灭亲”几个字,因此,她才会为她的“违人伦”行为感到理直气壮,这恰恰折­射­出了当代中国法治理念中的“人文缺陷”——细观当今我国的执法机关,在“所有证人都有作证义务”的法律规定指导下,为了侦察破案、揭露犯罪,往往鼓动、强迫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亲属为其犯罪行为作证,甚至还要检举揭发罪行,配合执法人员抓捕嫌疑人,否则,就会以涉嫌“包庇罪”受到法律指控的威胁,而且已成为一种“执法理念”。这种表面看似为维护正义、打击犯罪的措施似乎无可非议,但却严重违背了已经容入人的人伦道德观念之中的“亲亲相隐”原则,直接破伤的是人的血缘亲情情感,给嫌疑人亲属心理上所造成的伤害就远不止于“亲人犯罪”的耻辱!在佘林祥冤案中,那位不肯为儿子“罪行”作证被以“包庇罪”和“妨碍司法公正罪”关押9个月出狱不久即饮痛而死的事例想起来就叫人心头难以平静。同时,这样的法律法治理念还会给社会成员以“亲情淡漠”的暗示,使人产生为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比如为保护自己免受法律处分)可以牺牲亲情,采取告密、揭发乃至诬告等等手段而不受良心谴责!

其实,亲情作为人­性­的基础,是维护夫妻、父子及近亲属之间关系的纽带,是人的一切社会关系中“本源­性­”因素,一旦这些关系遭到人为的破坏,就势必会危机家庭——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就会人为的为社会制造和堆积动荡因素,这便是儒家先哲之所以提出“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并将其上升为道德层面的原因。我国历朝历代之所以也将这一容隐道德要求用法律保护,就是因为其有如此厚重的人文底蕴。即使在西方国家,从古代到现代,无论是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亲亲相隐”一直都得到提倡和维护,只不过在法律上,逐渐由“义务” 转化为了“权利”而已,这又恰恰体现出了法律以尊重人­性­维护*为基本要求的宗旨,同时避免了将“亲亲相隐”的道德要求极端化而引起的负面影响,使法律的人­性­化程度更大更宽泛。

也许有人会说,“大义灭亲”不也是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所要求的吗?不错,但那更多的是对执法者在面对亲情和法律时的要求,是执法不徇私情的要求,如包文正依法斩杀了其犯死罪的侄儿,但他并没有也不会因其嫂娘为救儿子求情闹事(也许还有包藏儿子的行为)就向嫂娘“问个窝藏罪”或“­干­扰罪”以显其执法严格与铁面无私!这其实与“亲亲相隐” 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只有在“忠”和“孝”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即犯罪嫌疑人危机国家安全或有投敌叛国行为时,其亲属才有理由违背“亲亲相隐”的道德要求而采取大义灭亲的行为。这就是说,“大义灭亲”是有严格和特定条件的,而不是随便滥用的,“亲亲相隐”才是符合社会安宁的道德要求。

正是由于当代中国法治理念存在有如此“人文缺陷”,因此才不仅有了鼓动强迫亲亲间相互检举、作证罪行的执法事实,而且,迫使犯罪嫌疑人亲属替政法机关监控、扭送犯罪嫌疑人、逢年过节到亲属家中搜捕逃犯等等严重刺伤人心的、缺乏“人情味”的执法现象也就习以为常,很少有执法者意识到其行为会给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亲人造成心理和情感上的巨大伤害和压力,其最直接的结果是引发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亲属的反政府情绪,人为扩大了对立面和打击面,同时,诱发告密式的“大义灭亲”和王静式报复型“大义灭亲”现象,是用牺牲大多数人的良心来惩治始终为极少数的犯罪人群,这样的代价和社会成本会是不足取的,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作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决不应该支持或者鼓励王静式的灭亲毁亲行为,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必须跨出“大义灭亲”的误区,真正确立“人­性­化的法治理念”,维护好人类社会最本源的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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